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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加京中国留学生被枪杀案
就渥太华两名中国小留学生被害一案,我已经写过三篇文章了。网上也存在过激烈的讨论。虽然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有一些“形而上”的概念之辨和争议却促使我不得不再写一篇相关文字

Posted Tuesday, February 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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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加京中国留学生被枪杀案
--兼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作者:马铭

这篇文章的主题本来是不准备再写的了,因为 当事的两位年轻人的鲜血已结凝结,他们的亲人也只能无耐地等待加拿大警方捕获犯罪嫌疑人,大家心中清楚也许要等10年8年此案才能有所结果。对案件的关注 如同枪声一样很快的过去了。由这件小留学生被害事件所引发的对中国富人生命的嘲讽之声,近来也不怎么见了,当时跟踪追击热炒整个事件的中文论坛也大都关闭 了相关主题,网友们也都忙着发掘新的一轮热闹话题去了。

可是,当时,在网上见到的一些讨论却给我留下相当深刻的印象,逼着自己必然写一点东西出来。但是自从去年圣诞节后,由于时差关系现在的工作变得让人疲劳,同时也在着手写另外两篇文章,所以这篇有关加拿大渥太华两名中国小留学生被枪杀的文章迟迟不能付之笔端。

迫 于环境的变化,促使我不得不在2004年就开始关注加拿大的枪击案,因为加拿大第一大城市多伦多近几年来的枪杀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使人不得不感叹素以平 和著称的加拿大的环境也不在太平。2005年12月6日又惊闻加拿大的首都渥太华的枪声,两名中国小留学生在卡拉OK厅被人枪杀。当时我的第一感觉就是, 枪击案漫延的太快了,连渥太华这种人数不多治安环境良好的中等城市也不太平了。中国人历来是很关心子女的教育的,北美的中国夫妇们在心里有一种恐惧,深怕 自己的孩子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毁于一些坏习气,如乱交,吸药。但是怎么也没想到,除此以外,更厉害的是发生在青少年中间的枪击暴力现象,而且已经成为当地社 会的一个顽疾。我们夫妇几年前也有幸成为了别人的父母,于是这种对环境突然恶化的担心和对孩子未来的关注,在外部事件(如此次留学生被枪杀案)的影响下, 时不时涌上心头,虽然自己的孩子现在还很小。

本着这种初衷,我跟踪阅读了一些与渥太华的两名中国小留学生被害一案相关的网络消息,却发现人们的想法并不与我等为人父母者具有类似的想法,而是五花八门。以下一段是当时我在某中文论坛的感叹:

《关于两名留学生被杀 我的看法》

近来看到一个英语写就的所谓的报告,大揭"内情",这篇报告虽无确切出处,但是写得却很正规。相关的中译本也在网上流传。其中涉及的所谓内情,无非两点:
一是被害人的父母亲有问题;二是被害人本身在ottawa上学期间行为不规:
网络评论员们起初只是批评这两名留学生不好好学习到处吃喝玩乐,进一步发展到今天的这个报告揭露的两名学生在被害的当时正在卫生间进行不合法的勾当("为什么他们锁上男厕所的门")。

依我看,世间的评论对中国留学生被害事件的评论发展到这种地步,是绝对可耻的。

我们做个大胆假设,假如两名被害人本人就是贪官,到渥太华来烧钱,但问题是他们是怎么死亡的? 是被"无辜枪杀"的。有这一点就足够了,年轻的生命在无意间意外被杀,远离故土,远离亲人。

我们可以憎恨贪官,但是不能把两个概念混起来:贪污者经过法律程序被处决,大快人心,这是正常的思维;有污点者,在社会治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被杀,非正常死亡,是不是他们就应该死,不值得同情?!

最后一点,有人怀疑被害人在卫生间做了违法的事,这种违法的事估计与杀人者有关,故被杀。可以这么推测,但是这种说法需要铁的证据,不能这么信口雌黄。严重的话,可以被控诉为"诽谤罪"。

理性思考留学生被害事件是应该的,分析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应该的,但是在其中掺杂人性中比较阴暗的因素,就不能不让我们惊讶和悲叹了。

我的这个贴子发出后,一些网上ID抓住我所说的"被无辜枪杀"紧紧不放。这些ID历来是传播北美主流社会新概念新思维给移民给留学生的高手。他们质疑小留学生是不是被无辜枪杀,自然有他们出人意料的理由:
第一,这些人认为普通人根本不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无辜(Innocent)";
我 的回应是,INNOCENT --legally blameless法律上无罪的,这个INNOCENT从词义还可 以引伸为Not experienced or worldly,naive.单纯的,没有经验的或不谙世事的。对这两个从国内来加拿大一两年的20岁左右的年轻学生,我更愿意相信他们是无知的和不谙世 事的。

其次,他们认为,据已经公开的一些信息,两名留学生在当时曾经与犯罪嫌疑人有过身体冲撞,"身体冲撞"已经是暴力攻击,明显的违法。"无辜"二字不知从何而来?
这些人确实提出了一个在堂上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的好理由。虽然当时的情景究竟如何,外人无法知晓。 但是双方先有争执(身体冲撞是不是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然后犯罪嫌疑人枪杀留学生却是基本的案发情节。

从 身体冲撞往下引申,在堂上,陪审员可以认为"枪手在遭到暴力攻击,以一抵二,力不能敌,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拿枪自卫,应当是防卫过当"。虽然可以基本断 定,当时两名留学生没有带什么刀枪一类的武器,但是法庭上,依然可以"退一步讲,赤手空拳,也可以打死人的。再说一遍,说两位"无辜",为时尚早","一 言而之,他们应该与凶手有过冲突,无论是言语的或者是肢体的,都是导致整个事件的原因,怎么还能说他们是无辜的呢?"

这种辩解,绝不偶然,而是有以下一些同胞的心理作为背书的:
"这些留学生把国内衙内的作风带到国外,仗着身高马大,人多势众, 从与对方肉搏开始起,他们就已经不是无辜的了。敢玩,就要输得起。当几位肉搏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对方有枪,甚至原子弹。输不起,低个头就过去了"
根据以上这些人的说法,可以简单归纳之为:两位死者与其同伴,仗着"身高马大、人多势众"来欺侮"弱小",结果没想到弱小的对方有枪,对方出于自卫(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当场击毙国内来的"衙内"。

看来,究竟这两名小留学生"无辜不无辜",已经在华人同胞中间引发了严重的分歧。

我个人是支持"无辜"论的,并进一步谈自己的看法:
事 实究竟如何,我不清楚,我想诸位也不见得清楚,估计只是比我多看了一些小道消息。其次,即使当天的情节确实如二位所说,那么我也必须作如下定语--假设两 位死者确实是仗势欺人,那么我个人认为是无知;甚至可以说他们是没有良知,见了弱小还欺侮(没想到此弱小非彼弱小)。而那位实施防卫而过当的犯罪嫌疑人, 动不动就拨枪杀人,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年青气盛,依我看,不如说是"有没有人性"的问题。

在我们这个中文论坛上,有不少人是很讲民主自由的,而大家都知道民主自由是来源于对人文的关怀、出于人性而产生的思想和理论。于是对这些人的民主自由言论,我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
前一阵法国郊区以穆斯林为主的移民袭警烧车,这些讲民主自由的人不问为什么有此种暴乱,反而大讲这是中东移民在全国范围内搞暴动;今天,这些讲民主自由的人又为持枪杀人者叫屈,不讲是不是社会治安问题导致枪支泛滥,而是说衙内仗势欺人,凶手出于义展愤而毙人。

网 上争论,双方难免逞口舌之快。虽然本人愤愤地写上述文字一通,可是对于法庭上的事,心里却是没底,因为总有那么一天,大家左盼右想犯罪嫌疑人最终如人愿地 被送上了法庭,疑犯依然可以轻松过关,从西方主要几个国家的法律角度来看,疑犯可以找到不少开脱的理由,并在一些细节上开始较劲。

在法庭 上,细节是很重要。正如,对此案,有一种说法谈到,疑犯当时就开枪了,而不是出去取枪再返回。如果真的是当时就开枪, 一级谋杀(first degree murder)就谈不上了, 也就是个"过失杀人"(如果法庭认为你是凶手,一般会有三种罪名: First Degree Murder, Second Degree Murder 和 Manslaughter.第一种最重,第三种最轻 .犯罪学里面有两个重要的概念: mens rea (guilty mind)和 actus reus(guilty act). mens rea在拉丁文里面是动机的意思, actus reus是指你实际犯罪的过程. Manslaughter就是只有犯罪事实(actus reus),而没有预先的犯罪动机(malice aforethought,mens rea), 比如因失误驾车无心撞死人。Manslaughter,also called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翻译过来就是"过失杀人")。

在法庭上,这个犯罪嫌疑人仅仅被判为过失杀人,这种可能性存在不存在?

从近代开始,西方主要国家就逐渐把人权、人道的标准引入刑法。在留学生被杀这个案件上,法官和陪审员们出于保护犯人的合法权力,有可能着重考虑到"其当时受到欺压,出于愤怒才开枪杀人",从而轻判。

这 其中涉及到这个枪杀事件中的一个细节--凶手是与两名留学生发生争执的当场就开枪呢,还是事后(几分钟、几十分钟后)寻仇开枪杀人的?如果在争斗中,疑犯 拥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但是依然去杀人,那么将会被判预谋杀人(一级谋杀)。如果疑犯没有足够的时间使自己冷静下来,法庭很有可能判决其为过失杀人。那 么,他只要在狱中呆上几年就可以申请假释最后期满释放。

正如前述,出于人权和平等的考虑,判决凶手为过失杀人,不是不可能的事。这种在刑法中侧重于考虑人权等因素的判决观点,现在也频繁出现在国内的相关专业报刊上,部分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引起国人的热烈讨论。


两条年轻的生命竟然换来这样一个结果!

让我们暂时离开本案,回到日益严重的多伦多枪支暴力社会问题上来。

2005 年12月26日,这是圣诞节后第一个最热闹的民众购物日。可是在多伦多市闹区却发生了枪击血案,给节日的喜庆蒙上阴影。两群年青人(黑帮与否?)在闹市街 道,当天化日,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争执,结果双方视满街的行人仿佛不存在一样,当街驳火,造成1名少女死亡,另外6人受伤。

写到这里,就不得不谈谈到法律的平等和正义等社会功效。

法律是人们生活在社会上的最低标准(底线),相应地,可以认为道德是人们生活在社会上的最高标准。

理 论上说,法律和道德,相对其它社会学科,都是比较保守的,二者在维系着一个社会体系的底线。法律和道德,应该是辅助人类社会进步的两翼,缺一不可。而且法 律和道德这二者,在内容上及在起源上,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能剥离分清。近现代以来,一个趋势就是要让法律尽量脱离道德的影响,保障立法司法独 立,从而避免道德的滥用及对人性的压迫。法律的这种独立性在促进民主自由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代人在追求人性独立和自由的过程中,经常拿起法律这个 武器来作斗争。

如果人们以“不触法”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那么无疑人类社会将变得更加危险。这可能有些人不理解,因为我们在国内不停地 感叹,如果每个人都遵纪守法中国的事就好办了,因此依法治国成为国人的一个追求。无疑,这种追求是正确的。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只有法律是无助于促进 社会进步的。

不仅在理论上,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的人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血淋淋的事实,也不得不思考一些问题,如对上述12月26日街头滥杀狂射案,一些多伦多的市民发出严重警告:
If law enforcement create a sense that small offenses will not be tolerated, it creates an atmosphere of order and the understanding that bigger offenses will be vigorously prosecuted.如果法律对小的犯罪都能严厉惩处,那么罪犯被震慑就不会心存侥幸而轻举妄动了。法庭,如果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根本不原谅任何枪支 暴力,那么会严判凶手,因为轻判,无疑是在鼓励各种枪手们为所欲为。正如国人所常说的"小恶不去大恶难尽"。中国人历来看重道德修养,经常从道德角度来考 虑小恶大恶:"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而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周易·系辞下》 "。对中国人来讲,不管外部法律如何判决,在规范自己行为准则之时,都要善于自省,从道德等方面主动约束自己,防止小恶积大恶。

这些愤怒的多伦多人进而言及:
When you allow drug deals and other minor crimes to take place openly in broad daylight on city streets, it allows gangs and criminals to believe this is their turf and let them think they can do whatever to protect it when rivals venture near, including shooting guns into crowds. 当社会对一些小的犯罪事实不以为然,如对一些街头吸食毒品视而不见 ,那么很容易让一些有犯罪倾向的团体认为,他们想怎么样就这么样,包括对着人群开枪。

如果人们可以原谅自己在与人争吵过程中可以出于情绪激动而亮枪开花,并且在法庭上以过失杀人而被轻判,那么这两帮年青人当街开枪发泄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原谅的。

上述多伦多人所提及的街头公然出现的吸药现象,与以下一些有争议的法案和判例有密切关系,这些案例近年来在加拿大社会上引起公众热烈讨论:

吸 (少量)大麻合法化(Decriminalization of Marijuana in Canada), 类似的讨论在英国和瑞士都发生过。2003年加拿大司法部长说加拿大有望在解禁大麻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虽然他说加拿大不会让吸食大麻合法,但是将会促使 出于个人原因而拥有少量大麻而不会被判刑至多是罚些款。

同性婚姻合法化(Supreme Court of Canada OK's same-sex marriage), 2004年底加拿大高等法院说联邦政府可以修改婚姻的定义,从而给同性恋者以合法的婚姻权力。反对者说,婚姻的定义根植于历史经受了考验怎么能改动呢,法 庭反驳道时代已经不同了。此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判决一些同性婚姻案例合法。

群交俱乐部没有违法(Supreme Court swings in favour of group-sex clubs), 2005年底加拿大高等法院说群交和性伴侣互换俱乐部没有违法,因为它们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什么叫对社会没有危害?从这个法官的眼光来看,就是只要人人自愿,也没有人以受害者的身份出面来控告这种俱乐部,也即认为是对社会无危害了;或者说民不告官不究,默认合法。一位法官的说法很有意味:
"Moral views, even if strongly held, do not suffice", "As members of a diverse society, we must be prepared to tolerate conduct of which we disapprove."意思是说在法律天平上,道德的砝码是不够的,尽管很多人持强烈的道德观。作为多元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准备容忍他人的行为,虽然 这些行为是我们所拒绝的。

这种多元化的观点,因为现在国内气氛的宽松,又由于人们长期生活在权威统治中,散发出特别的魅力,对国人非常具 有吸引力。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真地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进行思考,这种思考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必要的。国内现在正处于以法治国的初期,强调法律的尊严应该 成为主流,但是怎么厘定法律与道德的职责和界限,让各自发挥积极的作用,还是需要立法执法者和主流学者,从担负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进行积极的考虑。

从 以上几个加拿大的案例来看,当地枪支暴力犯罪严重而且越演越烈,决不是偶然的。也迫使我们去思考,难道在当代社会,一个发展趋势竟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难 道不可必免?!或者更准确地说,追求独立自由的现代人所走的路,难道必然要与现有社会的道德体系完全背离,进行全面突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