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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如何制裁违规律师?
如果对一个律师的服务不满,我们应该向谁投诉,这是很多读者都关心的问题。安省律师协会是一个安省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机构,它按照安省法律及协会的法规条 款,以保护大众利益为原则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为实现律师协会的这一宗旨,律师协会为大众提供一系列服务。其中之一就是接受公众对律师的投诉。律师协会还 提供一项律师补偿基金(Lawyers Fund for Client Compensation),向由于不诚实的律师行为而导致财政和财产损失的客户进行赔偿。

Posted Saturday, November 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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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律师协会是一个安省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机构,它按照安省法律及协会的法规条款,以保护大众利益为原则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

为实现律师协会的这一宗旨,律师协会为大众提供一系列服务。其中之一就是接受公众对律师的投诉。律师协会还提供一项律师补偿基金(Lawyers Fund for Client Compensation),向由于不诚实的律师行为而导致财政和财产损失的客户进行赔偿。

根据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的报道,安省律师协会每年收到约8,000个客户对律师的投诉。收到客户投诉后,律师协会会对投诉性质进行分类,从情节最轻的“律师从不给我回 电”,到情节严重的“律师偷窃”,多数投诉都会以“调解”或“不予严肃处理”的方式解决。

而其中的约900个投诉会送到律师协会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调查部有40名调查员,大多是退休的警察,会计师和办事员。而从收到投诉到最后的听审需要平均3年半的时间。

我所代理的一名读者的投诉有幸中选,被协会的这一调查部门接受。由于该读者对其律师的投诉正处在被调查之中,在此我无法公布这位读者的姓名及其所投诉之律师的姓名。

律师协会投诉解决部(Complaints Resolution Department)的投诉调查员(Complaint Counsel)Louise Horton女士曾在11月7日的下午2点,与这位读者和我本人进行了大约40分钟的电话会议,通过我,向读者解释了律师协会如何处理他对其律师投诉的过 程及原则。

Horton女士解释说,律师协会所能够处理的投诉为律师的行为操守方面的问题。既是说,当所投诉之律师的行为操守不符合律师协会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时(regulatory issues),律师协会才会对投诉进行调查。

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必须要遵守的行为标准包括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立法和行业行为守则。

包括从律师与客户关系,律师要遵守的法律,到律师收费的公平,合理性等方方面面。

Horton女士说,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协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对律师渎职(negligence)的投诉。渎职不属于律师协会所能处理的问题范畴,律师协会也没有赋予她相应的权限处理这类的投诉。

“律师由于渎职-律师由于疏忽或不小心做了不该做的,或是没做他应该做的-所造成的对客户的损失应通过法律手段及法庭得到补偿”。Horton女士比喻说,律师渎职就好比医生渎职,病人为补偿其损失,只有将医生告上法庭。

Horton女士继续说,渎职与不称职(incompeten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当律师协会收到多个对同一名律师的渎职投诉时,律师协会才会考虑对该名律师不称职的指控进行调查。而对律师单一的,渎职的投诉也就不在律师协会所调查的投诉范围内。

也就是说,如果律师的行为属于渎职, 客户只有通过法律途径- 花一笔额外费用寻求法律咨询或雇请其他律师将该律师告上法庭。

另一个律师协会所不能处理的投诉范畴为对律师收费不合理的投诉。我曾在去年4月8日的投诉热线专栏内介绍过专门处理客户对律师收费不合理现象投诉的安省高级法院的收费标准办公室。

Horton女士在此介绍说,高级法院的收费标准办公室对客户投诉的听证是一个法律诉讼过程,收费标准办公室会听取诉方的指控,向律师听取证词,并收取证据,对双方进行对峙盘问(cross-examination),最后做出律师收费是否合理的判断。

Horton女士说,对那些同时向收费办公室和律师协会提交的投诉,两家机构会尽量避免同时对一投诉进行处理。由于收费办公室能勒令律师退回向客户所收取 费用的不合理部分,从这一角度讲,它是能够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收费办公室一般处理由于律师疏忽或误导而造成的不合理地向客户收费的情况。

而处理律师行为操守的律师协会则不同了。Horton女士说,一旦律师协会发现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行为操守的准则,律师协会一般只对律师进行单独处理,却不能使客户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两个机构对同一投诉所著眼的角度不同,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一旦当收费标准办公室对投诉进行处理后发现律师的行为涉及行为操守问题时,会将他们的处理结果转交律师协会,而律师协会则会将收费办公室转交的文件作为对律师行为操守的投诉进行处理。

当被问及律师协会建立的补偿基金是否能帮助客户向律师讨回一些公道时,Horton女士回答说,客户要得到律师协会的补偿基金的赔偿是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手续及复杂的程序的,这不是他们投诉部门管理的事宜。

那么,所谓的律师行为操守问题,也就是说律师协会所能处理的问题都包括哪些呢? Horton女士说,针对该读者的投诉,其中应该引起律师协会的注意的事项包括律师对客户的态度问题(civility)--律师对客户态度粗暴;律师的 诚信(integrity)--律师有意误导,欺骗客户;及律师未能及时向客户报告案情进展(keep client informed)等等。

Horton女士说,律师协会经过向律师了解情况,听取投诉客户的反馈,最后会对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Horton女士说,根据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性质的不同,对律师提出的制裁方式也不同。如果律师的违规行为不是非常严重,律师协会是不能将制裁方式公布于众的。而律师协会向公众所公布的受到制裁的律师是非常少的。大多数的制裁都只限于载入内部记录。

另外,律师协会必须遵守律师-客户之间的保密原则(lawyer-client confidentiality),律师协会不准许将其调查结果公布于任何第三机构(third party)根据多伦多星报报道,律师协会不能将经调查发现的一些律师侵吞客户钱财的行为向警方公布,从而导致这些律师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 (criminal law)后却得不到刑事法庭(criminal court)的审判。

星报批评法律协会对律师的制裁方式太轻。星报报道说,安省司法部计划修改律师协会的有关法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准许协会官员公布有劣迹的,并对他人有造成伤害的威胁之律师的相关信息。 

(来源:大中报 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