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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她根本不想付我的律师费
沈琴(Qin, Shen)女士来信说,她在前年的一场车祸中受伤,之后便提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祸索赔。在索赔过程中,她填写了一些表格,交给了保险公司。但由于自己的语 言障碍及对申报过程不熟悉,索赔过程不能继续,只好求助于Calenti H. Calenti律师行的Calenti律师。

Posted Saturday, May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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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告诉我,Calenti律师在他不讲中文,沈女士不讲英文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交流都是通过Calenti 律师提供的翻译进行。

《大 中报》之后的调查了解到,Calenti律师接手案件后,于去年11月25日,与沈女士保险公司TD Meloche Monnex开了一次调解会,调解会上,Calenti律师则根据沈女士的意见提出向保险公司申请$16,667元的索赔。Calenti律师向对方强调 说,沈女士已经花费了$8737.90元用于车祸后的健康恢复和理疗。但保险公司只提出同意以一笔$5000元费用支付沈女士的所有索赔要求。

调解会议并没成功,保险公司因种种理由不同意Calenti及沈提出的$16,667元的索赔要求,而只同意支付因车祸造成的$1400元的家务支出(housekeeping)。

调解会后,Calenti在2005年11月28日给沈的去信,要求沈支付他的律师费用,其中包括:
$350.00元的调解费。
$393.70元的办公费用(disbursement)。

Calenti 建议说,他的下一步打算是请求仲裁。但前提是要沈提交医生的诊断书,证明沈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无法管理家务和需要继续的物理治疗等。 Calenti的信中说,“我会向你的目前就诊的医生写信索要这些文件…但当我在继续为你提供服务之前,我希望能收到你应支付的律师费…”

沈说,她不认为自己应当支付这笔律师费。因为她收到的是$1400元的家务支出补偿费,而根据合约,她是不该支付任何家务补偿费用的律师费用的。

沈说,Calenti律师曾与她签署了一份合约(Retainer)。在传真给我的这份合约中,沈同意下列条款(英文):

当向保险公司申请了调节,仲裁补偿(arbitration award),或达成经过调解和仲裁补偿的最终协议后,沈应将得到的补偿费用的25%+GST作为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是从通过调解,或仲裁等过程所得到的所有法定的事故补偿费用中支付的,其中包括每周津贴,医疗津贴和支出等。而在经过一切争执之前所获的每周津贴(收入补偿,照顾费用等)及支出的管理费用(家务管理,交通,医疗)中不支付律师费用。

沈说,由于语言障碍,她虽签了这份合约,却不明白条款的内容。而她所大致理解的意思是,如果她得到了保险公司补偿的家务管理费用,则不需交纳律师费。

而 事实上这两段内容实际上是说,通过律师安排参与的一切调解,仲裁等过程后所得到保险公司补偿费用之25%是要作为律师费用的。而在未经调解,仲裁等过程 之前所得到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则不需向律师交纳费用。因此,沈女士所收到的保险公司的补偿费用中是否要扣除律师费,关键是要看这笔费用是否是经过一系列的, Calenti律师参与的调解,仲裁过程之后得来的。而并非沈女士所理解的只要是家务补偿费用,就不须扣除律师费。

沈女士告诉我,她的确收到保险公司付给她的家务管理的$1400元补偿费用。但她不认为她应为得来的这笔费用支付律师费。沈女士向我解释说,保险公司付给她的这笔费用,并非通过其律师的调解过程,而是她自己向保险公司申请而来的。

沈向我出示了一封她于1月18日写给Calenti律师的信:

“有关家务费,签约时你答应帮我申请,说明在我移居市中心前,保险公司承诺的家务费归我,以后争取所得分成…此次调停并非家务费争执。谢谢你教我如何申请,当能证明保险公司不守承诺,是你争取而来,我定会付费给你…”

Calenti律师在接受我采访时说,:“当客户与律师签署了协约之后,客户有责任向律师交纳服务费用。为了她的案子,我还雇佣了一位翻译做各种文字和会议翻译。这些都在我的成本之内…”

“在调解会议之前,保险公司未支付她一分钱的费用,而调解会后的第三天,她便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费用。她难道能否认这是律师提供服务后的报偿吗?她如果否认这一点,则是对律师的侮辱…这笔费用的支付完全是调解会议的结果。”

而沈女士坚信这笔钱是保险公司事先就同意了的,而非经过调解会议争取而来的,Calenti说,“即使如此,根据合同条款,只要赔偿费用发生在时间顺序上发生在调解会议之后,沈就应该为此支付律师费。”

Calenti 说,在沈女士自己填表申报后,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正因为此,我才决定申请进行调解会议。因为在没有申请调解的前提下,根本不可能有 任何的调解会议的进行。这本身是一个非常明显而简单的逻辑…在调解会上,沈选择对保险公司提出的$5000元补偿表示不予接受…而经过我的努力,我要求保 险公司支付没有争执的款项之一部分…”

Calenti说,“这还是他执业以来头一次见到想得到免费的律师服务的客户…如果沈对其签署的合 约不满意,或认为她自己不经过我提供的服务就能申请到赔 偿费,那么当初她可以不签,也不要坐在我的办公室参加调解会议,甚至对我要求她从所收到的补偿费用中交纳律师费表示同意。”

沈于去年11月28日,既由律师组织的沈和保险公司的调解会后的3天,收到的保险公司的家务补偿费用及附信函:

“根据与你的律师Calenti先生于11月25日的调解会的决定,我们将这笔$1468.22元的家务管理和药费支出之补偿费支付给你…”

保险公司的这封来信,很清楚地表明,她所收到的这笔费用不仅仅是家务管理费用补偿,还包括医疗药费的支出,并且是通过律师的调解会议的决定而得来的。

Calenti 最后强调,他感到沈女士不愿意支付其律师费用。从原则上,这对律师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沈女士坚持对其所收到的保险补偿不支付律师费用的 话,他只能对沈的毁约行为寻求“法律补偿(legal remedy)。虽然,为了这$700元,还要花时间准备法庭文件,上法庭,不很值得,但鉴于他所要遵守的原则是不能对这种占便宜的行为听之任之,他只好 对此采取法律行动,让法官来决定…”

(来源:大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