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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院系统
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加拿大的法院基本上分联邦和省两级。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是例外,这两个省还有第三级法院--市法院。

Posted Saturday, September 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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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加拿大的法院基本上分联邦和省两级。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是例外,这两个省还有第三级法院--市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上诉法院军事法院组成。

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受理联邦和各省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此类案件必须得到联邦上诉法院和省上诉法院的同意,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此外,最高法院还有权解释和裁决加拿大联邦和省的法律是否违宪。

加拿大最高法院由一名加拿大大法官和八名陪审法官组成,他们每年约处理一百二十宗案件。按照惯例,这九名法官中,通常有三名来自魁北克省,三名来自安大略省,两名来自西部四省,一名来自东部沿海四剩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七十五岁退休。

加拿大联邦法院

加拿大联邦法院由审判庭和联邦上诉法院组成,一般受理财政和海事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十名其他法官组成,审判庭由一名副首席法官和十三名其它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加拿大税务法院

加拿大税务法院除了处理税务案件外,还处理退休金、失业保障、退伍军人津贴,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财务纠纷等等。当事人若不服税务法院的裁决,可以诉之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一名副首席法官及十六名其它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加拿大上诉法院军事法院

这个法院是根据加拿大国防法案建立的,由三名法官组成。三名法官由总督从加拿大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军事法院没有固定的法庭。它根据需要,可以到任何地方审理军事法庭提出的案件。

此外,由于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受联邦政府直接管辖,故这两个地区的高等法院也属联邦政府管理。

加拿大各省的法制和法院

由于历史原因,魁北克省的法制因受法国影响而采取民法制。加拿大其它九个省和两个地区均采取英国式的习惯法制。各省的司法机构由省高等法院、省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组成。

省高等法院

各省的高等法院是省内的最高法院。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各省高等法院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例如有些称为最高法院审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就称高等法院。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

省上诉法院

省上诉法院也称最高法院上诉院,只受理经省高等法院审理而上诉的案件。故它并不重新审理案件,而是调阅已受审理的案件的文本,听取两造律师的辩论,然后研究作出决定。省上诉法院的法官也由联邦政府任命。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省设在地方上的法院,但法官却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

省法院

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内级别最低的法院。它只能审理不太严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