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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day, June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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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点43分。Dong驾驶的车辆驶近ELMSDALE。突然,一辆行驶在快行线上的货运卡车(transport truck)试图在公路的8号,9号出口之间路段上并入慢行线。
Dong见状立即将车偏离车道以躲避卡车。但由于失控,他驾驶的汽车翻入公路旁的沟壑。据当地报纸Mail Star报道,十三岁女儿严重受伤,生命危险(in critical condition)。而Shao也严重受伤,但伤势不危及生命。Dong受轻伤。
这起严重的车祸使汽车完全报废,两位乘客及驾驶者全部受伤,13岁的女孩立即被送往Halifax当地医院。RCMP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Shao后来告诉我,她当时忘记了自己的伤痛,对女儿生命的焦虑使她几乎无法自持。
在车祸的第二天,Shao和先生立即联系了汽车保险公司Meloche Monnex。全家回到多伦多后的第二天,他们找到了多伦多负责车祸索赔的律师行Pace Law Firm的Allan Chapnik商谈并了解车祸索赔事宜。
区别于钟道昌遗霜索赔案
负责钟道昌遗孀张敏车祸索赔案的,Bougadis, Chang LLP的张良成律师,就类似车祸的索赔过程做了介绍。
经验丰富的张律师介绍说,当作为丈夫的驾车人与作为妻子和女儿的乘客一同遭受车祸,其索赔过程便可能与未驾车而丧生的钟道昌之遗孀的索赔过程不同。
一 般来讲,车祸的索赔过程包括两方面:事故津贴的索赔(Accident Benefit)及侵权索赔(tort claim)(见2006年2月10日大中报调查报告“谁将对钟道昌死亡作出赔偿”)。事故津贴的索赔可通过填写表格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侵权索赔则是 针对车祸负有责任的肇事者,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庭进行。
事故津贴是整个索赔过程中最容易的一部分。不管申请者是否对车祸负有部分责任或是全部责任,都可向涉及事故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事故津贴的索赔包括事故津贴,医疗和康复津贴,个人料理津贴等。
张律师介绍说,事故津贴的索赔还包括一项重要的津贴,即死亡津贴。这也就是为什么张敏在近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一笔$25,000元,及女儿$10,000元的津贴赔偿。显然,死亡津贴并不适用于没有造成死亡的车祸索赔案。
而侵权索赔(tort claim)则是向所有肇事方提出的索赔,可能涉及法律诉讼。它包括受害者遭受的:
痛苦和伤痛(pain and suffering);
损失的收入及失去的挣钱能力(loss of income and ability to earn income);
家务管理和家庭维护支出(extra house keeping and home maintenance expenses);
医疗支出(health care expenses);
由事故造成的家庭关系损害(the effect of accident on family relationship);
至于侵权的索赔额度,则与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liability)有关。如果被告负60%的责任,原告所能得到的索赔为损失数额的(damage)的60%;如果被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能得到的索赔为损失数额的40%。
张律师解释说,车祸中三人受伤,作为乘客的妻子和女儿,与作为驾驶员的丈夫都应根据受伤程度进行上述两项索赔。但如果索赔过程涉及法律诉讼,便使这类案件的法律索赔过程变得复杂,并有代表性。
代表原告就不能代表被告
车祸侵权索赔的原则是起诉所有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
张律师介绍说,作为这一领域内有经验的律师会根据警察报告,证人证词,车祸本身性质(有些车祸被认为是涉及事故的各方都有责任)等多方面信息综合考虑判断车祸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决定法律程序的最佳途径。
张律师分析说,类似车祸肇事不外为下列两种可能:
a.一方驾驶者完全没有责任(0%责任),而责任完全由另一方驾车者(100%)造成。例如车辆在正常驾驶情况下,突然遭到从后方驶过来的另一部车辆的冲撞。
b.驾驶者对车祸部分或全部负责。
在上述两种情况,一家三口分别应如何索赔?
在a的情况下,三人都可向所拥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事故津贴索赔,并向肇事方保险公司进行侵权索赔。
但车祸责任经常是双方驾驶者造成的。既是说,作为驾车人的丈夫对车祸负有一定责任,甚至丈夫可能对车祸负有全部责任。
因此,在b的情况下,三人的索赔过程必须分别进行:妻子和女儿在向车辆保险公司申请事故津贴赔偿之外,同时向车祸肇事双方进行侵权索赔。而丈夫则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事故津贴赔偿,并由于对方对车祸负有一定责任,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侵权索赔。
而律师在处理这类索赔案件时,其中一种选择为代表妻子和女儿向对车祸肇事的丈夫及卡车司机两方起诉侵权。
“起 诉丈夫”可能会使这一案件听起来非常特殊。并非离婚案,为什么夫妻双方在车祸后对簿公堂?“但如果律师不选择起诉丈夫,受伤较严重的妻子和女儿便失去 向丈夫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张律师解释说。“当向丈夫进行起诉时,通常,在他按规定交纳保费,并符合保险规定而驾驶的情况下,他的保险公司会为丈夫做 出辩护。辩护过程中,他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而不需为保险公司的律师支付律师费。”
当律师做出这种选择时,便不能代理丈夫的侵权索赔案,因为同一名律师不能既起诉丈夫,又代表丈夫起诉他人(卡车司机)。
“不仅如此,律师甚至不能帮助丈夫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津贴的申报。”张律师解释说,当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最为简单直接的作法为不触及作为被告的丈夫的任何索赔事宜。
张律师介绍说,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诉讼双方都有律师作为代表时,律师所遵循的原则是不与对方的当事人未在其律师准许下进行直接对话 。
因此,如果律师代表了妻子和女儿向丈夫索赔,该律师就无法再代表丈夫向他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该律师就会出现利益冲突行为及与被告直接对话的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张律师指出,律师接手类似案件时,当他根据收集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丈夫对车祸负有责任时,律师便不能在代表妻子和女儿的同时,又代表丈夫进行索赔诉讼。只有在律师认为丈夫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选择代表一家三口进行诉讼。
律师无法代理家庭
与Shao 的几次交谈让我吃惊地发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从车祸发生的去年 7月至今,Shao Dong夫妇竟对Dong所能申请的各项索赔毫无了解,而Shao和女儿则已经正式聘请Pace Law Firm的Allan Chapnik律师进行索赔诉讼,并已经使她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事故津贴的补偿。
Shao向我转送了一封一名RCMP官员就现场观察通过email向她所做的解释。这位名叫Michelle的RCMP官员的email说,现场警官告诉她,正如Dong所述,Dong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
那么,在Dong对事故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张律师上述分析,是否应由律师代表一家三口向肇事的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呢?那为什么Shao和女儿成为Chapnik律师的客户,而Dong的索赔却没人过问,甚至他们对Dong 能进行什么索赔完全不知晓呢?
张律师指出,警察报告只是律师责任评估中的一项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其他考虑因素还有证人的证词及事故本身的因素。有些事故本身就容易产生双方均负有责任的可能。
Pace Law Firm 的Allan Chapnik律师曾通过email对他为什么不能代表Dong进行索赔向Shao做了如下解释:
“这场事故看起来好像是卡车司机逼迫你们的车辆驶离车道,但我预料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会强调你丈夫应该并可以控制好汽车(不使之翻车)。因此,你先生要对你和你女儿的伤势负有部分责任。”
“除非事先达成和解,谁对车祸负有什么责任通常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不久的将来作出决定。至于他们会作出何种决定,在此无法准确地预料。确实,有时候这一决定会非常出人意料。”
“我的责任是保证你能获得所有你应得的赔偿。如果我同时成为你先生的律师,帮助他进行各种索赔,那末我无法完成我的使命,也使你的索赔成为泡影。为此你可以将我告上法庭,并将我的错误报告到安省的律师协会。”
正如张律师解释的,在Chapnik律师不能完全确定Dong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并在作出代表Shao和女儿的决定后,便不能成为Dong的诉讼律师。Chapnik律师的email解释了他为什么不能代表Dong的原因。
Chapnik既然不能成为Dong的律师,那末在一家三口出了车祸找到他进行有关索赔咨询时,他有没有责任向作为家庭成员的Dong介绍解释他所能争取到的各种索赔呢?
大中报记者于6月11日向Chapnik律师发了一封传真,信中说:
“我 理解你作为Shao的律师是无法代理她先生的索赔诉讼的,因此Dong不是你的客户。同时,在处理Shao索赔案初期时,你会有更紧急的事宜要作出迅 速处理。。。但我非常吃惊地发现,在你接手Shao索赔案如此长时间以来,他们夫妻直到近期通过向其他人咨询,才了解到Dong应该单独去申请事故津贴或 进行侵权诉讼以获取他所应能得到的赔偿。
我认为,对一个从未遭受过如此严重车祸的家庭来说,要求他们事先了解每一个家庭成员所能争取的索 赔是不合理的。但当一家三口首次来到你的办公室进行咨询 时,你作为律师,向每一名家庭成员解释他们每个人应争取什么样的索赔,你认为这一要求是否更为合理?如果你当初这样做,是不是对这一遭受严重车祸的三口之 家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呢?”
Chapnik律师在次日用email解释了我的提问:
“你的来信中,反复多次提到Shao的家庭,并提出各种应该发生在我们律师行和她的家庭之间的建议。你提出,某些信息应更有助于家庭等等……
你将问题焦点落在Shao的家庭上面,那也是非常自然的观点。不可否认,他们一家三口都经受了车祸,并且在车祸中都受了伤。可当一名律师与客户见面时,他的观点则完全不同了。
作 为律师,我与每一名单独的个人(individual)见面并可能成为某一个人的律师。某些情况下,这些个人会组成一个家庭,但律师却不会以他们的家庭 为单位为其提供评估或咨询。与律师建立客户关系则为某一个人,而非家庭。家庭不能成为客户。组成家庭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客户,而家庭却不是客户。律师向家 庭成员的某些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就Helen Shao 的个案来说,重要的是要将Shao及女儿的案件和Shao的先生的两个案件分离开来。由于其中牵扯到责任纠纷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律师行是不代表 他先生的。我们不能采取任何有可能让他人误解我们为他的代表律师的行动。当然,为客户提供咨询是每一名律师的责任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向丈夫提供了有关车祸 的咨询服务,那就可能造成我们是他的律师的表象。而其后果有可能会使我们失去代表Shao和女儿的机会。(Had we offered the husband advice in relation to the accident, it would create the appearance that we were his lawyers, which could serve to exclude us from representing Helen or their daughter)。更严重的是,安省律师协会(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会认为我们不仅仅看上去,而且已经成为他的律师……”
Chapnik律师在email中指出,一般而言,即使 驾驶者没有合法保险,他的名字也必须作为被告被列在原告的诉状中。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保险公司 会为他做辩护,并赔偿损失,但安省金融委员会(FSCO)提供的机动车事故索赔基金会作出赔偿。“但如果驾驶者的名字不以被告身份在诉状中列出,那么,这 一基金将不能作出赔偿。”
根据大中报查询的FSCO网站信息,基金对此作出赔偿之后,仍会处罚没有合法保险的驾驶者。
根据Chapnik律师的观点,律师在接受一家三口车祸后的类似咨询时,他的职责不是帮助这一家庭获得最大理赔数额,而是帮助其客户 – 某个体家庭成员获得理赔。显然,Dong和Shao对这一点并不知晓,因此寄希望于同一律师能代理全家处理各项索赔。
Chapnik律师指出,Dong的汽车保险公司有责任向Dong提供有关部门索赔信息。
Chapnik的email继续说:“安省的汽车保险行业有责任告知其客户有关事故津贴索赔事宜,并向客户提供索赔表格。当客户向其保险公司报告了其受伤情况后,保险公司则应该立即向客户提供索赔服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他们则要对此作出许多解释。”
Shao告诉我,Dong 的汽车保险公司在他们回到多伦多的第二天的确曾上门造访,但除了告诉他Dong可通过他所就职的公司申请EI之外(因为他当时因车祸而休病假),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信息。并且,Dong因女儿的伤势,一直非常忧郁。。。
大中报曾为此致电Dong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但至截稿为止,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对此Chapnik律师解释说: “保险公司有责任在其客户出了车祸后向客户提供申报事故津贴的信息及相应表格。但并不需要告诉客户有关侵权索赔事宜。关于侵权索赔,客户的确要主动地联系律师,以获得法律咨询 - 被动地等待是无济于事的。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便没有尽其职责。由此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客户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这一索赔则包括他应得到的事故津贴索赔及由于未能得到这一索赔而导致的额外损失。
因家属,父母,亲人因在车祸中受伤或丧生而失去亲人的关爱,陪伴及教育等而带来个人精神上的伤痛,则可根据安省法律规定通过寻求侵权索赔……这便是所谓的侵权索赔中一个重要部分。当然,本人因车祸受伤也可以通过这项规定而进行索赔。”
因 替车祸中受重伤的女儿担忧而导致忧郁,并自己也身受轻伤的Dong先生,在车祸中受重伤的Shao女士和女儿,及在车祸中丧失了丈夫的钟道昌遗孀张敏和 女儿,都可通过各种途径索赔因亲人和自身遭受的伤痛所导致的损失。当然,一家三口在丈夫驾车而出了车祸后,Shao/女儿和Dong的索赔与未开车而丧生 的钟道昌遗孀/女儿的索赔会经历类似但不尽相同的法律程序。希望两位律师在此提供的法律观点能使您了解到车祸索赔的一些法律知识。
从Shao 一家的索赔过程中,我们看出,处理好一宗复杂的车祸索赔,完全依赖于律师的帮助和指点是不够的。因为律师处理索赔的出发点,可能与你考虑家庭整 体利益的出发点不尽相同。而作为家庭成员,只有了解其中复杂的索赔机制,才能采取主动,并从家庭整体利益的角度最大限度地获得其所应得到的各项索赔。
(来源:大中报 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