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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Thursday, October 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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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多伦多台商会每月所举办的午餐会上,丰业移民顾问公司移民顾问袁俊伟及 Chaudhary 律师事务所律师麦克斯.查德海瑞 (MaxChaudhary) 针对一些移民人士常碰到的问题,做移民法律讲解及建议。
袁俊伟表示,要申请成为加国公民,须以申请日期的当日,往前推算,在 4 年内必须在加国住满 3 年。举例来说,如果今日申请,从2000 年 10 月 20 日至今,需在本地住满 3 年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公民。
许多自中、港、台移民加国的华人,因工作及其他因素关系,时常两地奔走,成为空中飞人,造成居留加国时间不足,枫叶卡或是移民资格被取消等案件,尤其自 2002 年 6 月起,加国政府实施新移民法后,案例增多,原因是新移民法赋予海关及海外加国签证办事处人员,可自行判断,并有权没收或是取消当事人的移民资格,让许多移民人士担忧一出“加”门,枫叶卡可能被没收或是失去移民资格。
袁俊伟说:“民众对于 5 年内住满 2 年就不会有类似问题的观念错误,因为每次离开加国,海关人员就会从当天往前算起,例如今日出国,海关人员就会从 2004 年 10 月 19 日往前算起,看你从 1999年 10 月 19 日到今日期间有没住满 2 年,如果没有,海关人员就有权没收你的枫叶卡。”
他接着表示,法规虽明文规定,但因目前新移民法还未完成制定,仍有灰色地带。像是当事人可于本地成立公司,虽为公司负责人,照常领薪,并以公事为由,驻派海外,且在本地每年照常报税,地产汽车置留本地,仍可保有移民资格。
他特别提到有些滞留国外,还未取得枫叶卡的民众,因要返回加国,而到加国驻外办事处申请单程签证,却因此被取消申请枫叶卡的资格。为此,袁俊伟特别提醒民众,在申请单程签证前,须与本身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联络。
查德海瑞表示,申请公民依公民法及所得税法,因此如可提出税务及置产证明文件,仍有机会取得公民身分。
“如果长期在海外想申请移民,通常需在 4 年内住满 3 年,但如果能提出证据,像是为当地社团或是教堂成员、每年报税及退税文件、房地产及投资理财,甚至是长期租约都有机会申请公民。”
查德海瑞提醒民众,如果枫叶卡被海关人员没收,并被要求签名放弃移民资格书,民众可拒签,并在回加后马上寻求移民顾问或是律师的协助,于 15 天内递交申诉书。如果已签该书,则可在回加 60 天内,上庭申请放弃当时于海关所签署的放弃移民资格书。
预知申请公民及移民相关办法及规定详情的民众,可上移民局官方网站,网址为 www.cic.gc.ca
(来源:星岛日报 记者:林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