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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Wednesday, May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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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香港移民朱洁媚(译名,Kit Mei Ann Chu)的律师拉森(Darryl Larson)昨日在庭上强调,2002年6月28日实施的移民及难民法,有关居住时间的计算,不应回溯至旧法时代,不过,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德卡利 (J.Decary)却不接受律师说法,而主张2002年6月28日实施的移民法,在法律上具追溯性,这点无可怀疑。
这使得朱洁媚的上诉努力,再遭到重大挫败,而且,有移民律师甚至认为,此一判决将直接影响,很快准备更换枫叶卡,或是持有枫叶卡但人大部分时间仍在国外的中港台移民,他们未来是否能够继续拥有永久居民资格,将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香港移民朱洁媚虽然成功申请到枫叶卡,枫叶卡的核发日期为2004年1月9日,在等待枫叶卡发放前,朱洁媚有事必须回香港,在朱洁媚赴加拿大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旅游文件时,这时,移民官计算朱洁媚在申请旅游文件前5年,并未在加拿大住满2年,朱洁媚的旅游文件申请竟遭到拒绝。
朱洁媚不服移民官的决定,在法律规定时间30天内,向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申请,IAD聆讯时,朱洁媚表示,以为她与已是加拿大公民的4岁女儿在香港居住期间,也能计算在实际于加拿大居住时间内,所以根据她的算法,她实际居住超过900多天。
但移民部代表却不同意朱洁媚的算法,指法令只说与具有公民资格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才算数,与具公民资格的子女居住,并不能计算在居住时间内。
IAD判决维持原来移民官判决,朱洁媚再向联邦法院提司法覆核,联邦法院于去年7月18日驳回朱洁媚的司法覆核申请,但其律师却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两项重大法律问题,即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移民法是否能够追溯既往,又若追溯既往,是否违反人权自由宪章。
朱洁媚后来请了拉森作为上诉法院的代表律师,拉森昨日在聆讯时说,不管是经过申请技术移民、或是投资金钱办理移民,所得来的永久居民资格,对每名永久居民来,都是得来不易,非常具有价值,在旧法时代符合资格的永久居民,不能因为法令改变,且追溯计算他们过去居住的时间,即取消他们的永久居民资格。
上诉法院昨日听审的共有3名法官,主审的德卡利法官,在拉森作完陈述后,花了15分钟,即决定维持联邦法院去年判决,认为现行移民及难民法在实施时,在法律地位上,已具有追溯的特性,也就是,移民官有权去检视,永久居民在被移民官检查时间点算起,5年内是否有2年在加拿大居住,即使该永久居民已取得枫叶卡,这项原则亦不会改变。
拉森对判决感到失望,并表示将询问他的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拉森说,据他所知道,像他的当事人,明明枫叶卡已经核发,且获通知要来领取,但在返回国门前被移民官拒绝发给旅游文件的人士,为数不少,如此判决,他担心会影响更多移民官采取相同严格准备,来检视经常必须返回原居地的永久居民。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