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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Monday, June 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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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上述的卖车合约条件,在车行卖新、旧车时都普遍采用,只是绝大部分顾客在签约时未有留意。
上述夫妇正为此事意见不合而吵架,闹到不可开交,搞到要离婚地步。
负责监管注册车行的“安省汽车工业委员会”表示,安省的《汽车销售商法例》未有规定车行要给顾客“签约冷静期”(Cooling Period) (例如签约10天内可解约而不受惩罚),也未有规定车行不能向毁约顾客要求赔偿,故买新或旧车的顾客最好看清楚合约上写明的所有细则才签名及付订金。
居于北约克区的陈女士(假名)向本报称,她与丈夫本月初在士嘉堡某车行看中1辆2003年二手Nissan Pathfinder四驱车,起初的售价是2.4万元,但经过一轮讲价后,双方同意以2.23万元成交。
陈女士说,她们签署买车合约及付500元订金时,曾问过该名华裔卖车经纪,若打算付8000元首期,日后每月的供车额要若干。
她指当时该名卖车经纪表示要问过银行才会知道,但称现时一般利率约于6至8%之间,每月供款约300元。她续称,卖车经纪说过,到时若有不满意,可以退回订金。
两夫妇于是签了合约和交了订金,当时他们未有要求拿走合约副本。
陈女士续称,他们于7天后再到该车行时,卖车经纪告诉他们银行利率是8.45%,60个月的每月供款是345元。她因此与卖车经纪发生争执。
她以对供款额不满意及卖车经纪态度不好为理由,要求解约及退订,但被车行拒绝,双方再吵了一场。
当时陈女士声言会向消费厅投诉,但未有行动。10天后他们收到车行警告信,提醒他们若毁约不购买该辆汽车,日后车行将该车卖给另1名顾客而售价低于陈女士的买价的话,陈女士夫妇要赔偿车行损失差额。
跟?陈女士的丈夫向车行求情,双方同意陈女士向车行道歉,车行不会追究赔偿卖车差额,但不会退还订金。但陈女士坚持不道歉,要车行还订金。
陈女士说,他们两夫妇因此而发生争执及闹离婚,她与两名年幼子女已暂时搬离夫家。
该车行的卖车经纪作出回应说,签约时他们告诉陈女士夫妇,若银行拒绝贷款给他们,车行会退还订金,不是他们无理毁约也可退还订金。
他们事先声明过现时银行的贷款利率是6至8.5%,不是陈女士声称的6至8%。另外,当陈女士嫌月供345元太贵时,他们可选择取消首3个月的保证,将每月供款减至315元,离原先估计的300元不远。
该卖车经纪续称,陈女士夫妇签署的合约后面,写明若顾客毁约,他们不可取回订金,同时车行有权要他们赔偿卖车价差额。
写于该合约后面的第13条细则表示:“……当车行要找另1名顾客出售该车,但新价较我同意的购买价为低时,我同意付款赔偿车行。另外,我也同意赔偿车行的其他损失,车行也可以不用退还订金……”
“安省汽车工业局”表示,上述车行及顾客的口供有两个稍微差异的版本,若该局接到投诉,也只能依据合约上声明的细则作判决。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