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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aturday, June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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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解释说,他的确在信中所列地址500 Murray Ross Parkway居住过一段时间,但那已经是3年前的事了。他于2002年与负责管理大楼的Greenwin Property Management Inc.签署了一年的租约。而2003年起,则不再签有租约,只是按月支付房租。
2003年4月底,赵因自己买房,决定不再租房,而搬出了该大楼单元。
赵说,他真没想到,一笔三年前的旧帐,现在又被翻出来了。今年5月,他突然收到了这封律师信,要他支付所欠房租。
信中并附有他在该大楼居住时所支付房租记录:2003年5月1日,欠房租$1211.92元,2003年6月1日,欠房租$1211.92元。这份房租记录同时指出,赵先生6月份的房租已经由他在2003年初支付的最后一个月房租抵消了。
安省租房管理委员会(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bunal)网站指出,根据安省的房屋管理法,当房客单方决定取消房租合约时,要根据租约类型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written Notice):
“按月支付房租,无租约房客与签署固定的6个月或1年租约房客一样,都须于60天或之前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赵属于按月支付房租而没有固定租约的房客,也必须提前60天向房东发出搬出的通知。
赵说,他曾在搬出大楼的2003年5月底,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了大楼管理公司有关他要搬出的决定。但由于事情已经过去有三年之久,他已经找不到这一书面通知的留底了。
而大楼管理公司(Greenwin Property Management Inc.)的律师Geoff Paine就此事件回答说,赵曾答应他寻找这一书面通知的影印件,并会传给他。他对赵声称“由于事件已经过去三年之久,因此留底已经找不到了的”说法表示不解。
Paine表示,他的客户(赵的房东)根本就没有收到这封影印件,并且当时对赵的搬出毫不知情。
Paine 解释说,首先,安省法律规定,房东在6年之内都可以向房客以法律形式追缴房租拖欠。至于为什么作为房东的管理公司要在3年之后的今天才向房客追 缴,因为问题涉及他客户的私人信息,他不能在此发表评论或作出解释。但如果赵曾向房东交了这一书面通知,房东会将这一通知作为文件保留。
Paine律师向我强调说,最重要的问题是所有租房的房客都应明确一点,那就是,在决定搬出租住单元之前,一定要以书面通知形式60天前向房东正式通知,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口头通知。有些房客将这一通知理解成口头形式或30天之前,都是不正确的。
60天的书面通知是保护房东利益的一项措施。因为房东经常无法在60天之内将单元重新出租给他人的,房东需要两个月的时间重新出租单元。因此,这一规定要求房客在通知房东要搬离的决定后,房客必须支付这两个月的房租。
因此,赵在03年的5月底搬离,他应该保存一份03年3月底交给房东的书面通知,并由房东签署。
按 照Paine的看法,如果赵在03年的5月底才书面通知房东搬离的决定,并于同期搬离,或在房东称没有他书面通知及他也无法证明他曾在3月底交给了房东 这一书面通知,或他根本没有书面通知房东的情况下,赵均要对他5月,6月两个月的房租负责。这也正是为什么赵收到房东的律师信,并房租记录表明他拖欠6月 份房租的原因。
Paine说,赵说曾向房东交了书面通知,而房东却没有收到,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作为房客来讲,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便是将由房东签了字的书面通知拷贝留底,并保存6年。
至于拖欠房租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赵的信用打分,Paine说,只有当法庭作出了对赵不利的裁决后,赵如果再不执行法庭的决定,他才会决定将赵的帐户交Equifax,当然这一做法会使赵的信用受到严重影响。但就案件目前状况,他尚不准备这样做。
(来源:大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