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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aturday, June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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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是自动能有资格得到无遗嘱亡故者的遗产的,尤其是在有小孩的情形下。
一些省份对无遗嘱亡故者的配偶则有有关保障。
一,各省有关无遗嘱亡故者遗产之处理规则
1,无子女,有配偶:配偶可得全部遗产。
2,配偶有一个子女的:配偶除对剩余财产享有优先权外,得一半的剩余遗产,另一半归小孩。魁北克规定配偶得剩余财产1/3,其余2/3归子女。
3,配偶有两个或以上的子女:各省(除魁北克和曼尼陀巴)规定,配偶除对剩余财产享有优先权外,得1/3的剩余遗产,另2/3归小孩分享。
曼尼陀巴规定:配偶除对剩余财产享有优先权外,得1/2的剩余遗产,另1/2归小孩分享。
魁北克规定:配偶得1/3的剩余财产,另2/3归小孩分享。
4,无配偶,有子女:子女平均分配。
5,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亲健在:各省(除魁北克外)规定,亡故者之父母亲分得剩余遗产;魁北克规定,一半归其父母亲,另一半归其弟兄姐妹。
6,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亲:各省(除魁北克外)规定,由健在的弟兄姐妹平分。如没有健在的弟兄姐妹,则归侄子女。魁北克规定,由健在的弟兄、姐妹、侄子女平分。
7,无血缘亲属:遗产归省政府。
二,以上规定目前并不适合于具有下列家庭情形的人士:
同居;
第二婚姻;
同性关系;
子女具有特别需要或特定情形;
以前婚姻所生子女和婚外子女;
想将整个遗产留给配偶;
想做税务计划;
想将遗产留作慈善之用;
不想将遗产转给成年子女;
不想让省里公共受托人和监护人代表未成年受益人管理资产。
由上述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一定会完全符合亡故者之本来愿望。所以,立遗嘱就显得特别重要。而且,这些遗产的分配也会涉及费用。
(摘自袁惠松著《加拿大投资理财》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