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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法看婚姻关系(1)
本文是以卑诗省的家庭法为例,目的是通过家庭法的介绍,了解婚姻关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Posted Friday, August 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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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若遇到婚姻问题或面临婚姻破裂,情绪上总会遭到极大的困扰,感到愤怒、失落、悲伤、甚至内疚与无助,同时又需要处理一些复杂的事情和作出重大的决 定,更可能涉及法律的诉讼,这些压力常令当事人感到身心疲累。这时候最重要的不是归究谁对谁错,而是尽量不要将情绪困扰和实际问题混为一谈,才能够积极和 理智地去应付这个危机。

现代人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不断的演进而转变,在婚姻观方面,一般人视分居、离婚等问题,都比以往持较开放和接受 的态度。然而,每段婚姻的组成,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我们衷心希望面临婚姻破裂的夫妇,都能抱着积极的态度、互谅的精神,首先设法寻求适当的辅导和调解, 在未诉诸法律行动以前,尝试给这段曾经努力经营的婚姻,多一次重修旧好的机会。

若经过调解无效,决定循法律途径去解决婚姻问题,此简介提供有关卑诗省家庭法的一般资料,可助当事人认识有关的法例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为自己和子女作出最合宜的决定。

以下资料,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条文。因此,有关个别家庭的情况,应向法律界人仕咨询。

**何为合法婚姻

**合法婚姻配偶(Legally Married Spouse)

合法婚姻配偶是指某人与另一人经过合法程序向政府注册结婚,获政府颁发结婚证书以作证明。两人之关系,因此称为合法婚姻配偶。单凭双方声言或作决定,表示两人愿意今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此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为一宗合法婚姻。

有关合法婚姻配偶因结婚而产生之各种权益,卑诗省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及联邦离婚法(Federal Divorce Act)均有明确说明。

**同居配偶(Common-law Spouse)

同居配偶的定义是指“某人与另一人至少在为期两年当中,过着形同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称为同居配偶。此种形同婚姻的同居关系,亦适用于双方皆系同性人士。

根据离婚法(Divorce Act),同居配偶是没有任何权益的,因为他们并非经过合法结婚。然而,若根据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除该法第五章与第六章有关财产分配部份不适用于同居配偶者外,同居配偶亦可以拥有其他权益的。

**合法婚姻人士与同居婚姻关系人士相异之处(Difference Between Legally Married Persons and Common-law Persons)

合法婚姻人士要再婚,必须取得离婚证明,始可再婚。而同居婚姻关系人士则无此必要。但该人士必须从未经过合法程序结婚才无需离婚证明。

合法婚姻人士与同居婚姻关系人士另外两大相异之处:

1 合法婚姻人士可根据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第五章及第六章,要求财产及退休金分配;而

2 根据现存法例之假设,当有某种情况发生时,例如己向法庭申报夫妻已无复合机会,有关任何家庭资产的分配, 合法结婚的夫妻是可以各占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