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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减税难逃税局法网
 

Posted Friday, June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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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谈论过新货劳税税率对新建住宅物业的影响,今期续讲新货劳税率对其他商业活动之影响。

**认清新税实行作准日期

顾名 思义,货劳税即GST是对商业活动征收之税率。但凡提供商品及服务交易之商业活动,都要被征收货劳税。由于在本年7月1日起,货劳税会由原本之7%减至 6%(一些大西洋省份是15%,因为联邦政府代这些省份征收省税而已),很多商户都忙着准备把公司之货劳税系统作出调整,也有商户乘机大做生意,把新减低 之货劳税在7月1日前先优惠客户。在税务部之立场,7%或6%都是政府之税收,若商户在7月1日前已收取6%,那1%之差额便要商户自己负担。因为在7月 1日前,税局是要收取7%,一些自以为聪明之商户可能会把发票日期改动,将所有给客户之发票改至7月1日后优惠自己客户,好让他们付出少1%之货劳税项。 税务部早有对策,税务部一般之政策是服务或商品交易后,例如货物已付运或售出,或服务已提供后,交易便算完成。若故意把发票推迟发出,税局仍会以货物售出 或服务提供日期作准。例如在本年6月10日已把货物售出及已付运,但发票在7月1日后才印发,这发票之货劳税仍是7%而不是7月1日起才生效之6%,若商 户在这情况下收少了1%,税局仍会向商户追收这差额。也有些情况可能是有灰色地带,我想在这期逐一分析不同情况下新征货劳税如何实行。

**7月1日非关键日期

例一,家私公司推出优惠给顾客,顾客在2006年1月份买家私,在2007年1月份才要付钱。由于货物在2006年1月已售出及付运,交易已算完成,所以顾客在2007年1月份付钱时,仍要付7%之货劳税。

例二,一场演唱会在8月1日公映,观众在6月30日时购票,是以购票日期作为交易日,所以仍要付7%,但票券若在7月1日才买的话,观众只需要付6%而已。

例三,工程在本年6月已开始,但向客户发出之付款单据是在7月内,这仍算是7月1日后之6%货劳税率,因为7月所出之发票,应是工程已完成或绝大部分完成之日期。

例四,租赁车辆每月之付款日为月中,在6月15日之每月付款还需要付7%,但假若阁下在7月1日才缴交6月份之租金,其要付之货劳税仍是7%。因为真正要缴付到期之租金是6月份租金而不是7月份。

例 五,客户在7月1日前付首期款项1,000元,余下之4,000元在服务完成后及发票发出时即7月1日后。首期之1,000元要付7%之货劳税。那余下之 4,000元因在7月1日后缴付,所以只需付6%货劳税而已。这情况跟预先付款一样,是根据付款日期来决定货劳税之税率。情况也像租金付款一样,比如我每 月15号需缴付租金,这租金是由付款日例如是6月15日至7月15日计算,由于付租金之日期是6月15日,所以应要付之货劳税是7%,横跨过7月之日期是 不重要的了。

**故意改期或触犯法例

由以上例子来看,决定货劳税之税率6%或7%者,是要视乎货品或服务之完成或绝大部 分之完成日期,因为只要货品或服务交易完成,付款期便生效,所以故意延长发票发出日期来为客户省下1%之货劳税,可能已触犯货劳税之法例。但假若要预先付 款之情况如购买演唱会入场券者,付款日期便可以决定货劳税之税率。有些朋友和客户都向我投诉过政府在改动货劳税之措施上没有作出足够之教育宣传,他们认为 税务部发出之指引不足,又或者指引己发出但不大起眼,其实联邦税务部在自己之网页内,有列出关于改动货劳税之答问指引,读者可在联邦税务部之网页内搜寻, 答问指引之网址是http://www.cra-arc.gc.ca/agency/budget/2006/gstrateqa-e.html,这指引 列出各种不同行业及不同付款方式之例子,备各方人士参考。读者若有疑问,可到该网页浏览,各位只要参考跟自己有关之情况便可,货劳税之处理法则在某些行业 可能会有不同之处,所以读者只要留意与自己有关之情况便可,以免混淆。

改动货劳税之日期已迫近,大家是否已采取改动之相应措施呢?

陈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