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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北美市场应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逐步加深,只有充分了解世界经济的运行规则,才能更好、更快的融入。“入世”后,中国与加拿大的经济与贸易 往来将有大幅度增加,尤其是中国在1999年11月就有关世贸事宜已与加拿大签订了双边条约,这对两国的贸易发展极为有利。本文拟以加拿大为代表,介绍中 国企业在入世后开拓加拿大乃至整个北美市场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些良好的背景知识和游戏规则。

Posted Friday, July 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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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协助企业开展商业活动

根据笔者的经验,加拿大的企业在商业交易活动中通常会找律师帮忙,这里以埃德蒙顿一个真实的交易作为例子:有一个食品加工公司要购买一个不动产并进口一批机器设备来发展业务,交易过程包括下列项目:土地转让;从银行获得贷款;从国外订购设备;取得有关执照和许可证。

**其中,土地权交易一项包括下列各点:

1 审视土地证书和审查与土地有关的所有第三者已登记的权益;

2 审视有关可以影响卖方卖地权的政府文件档案,和卖地者的欠债情况;

3 复核土地的用途划分,看看是否可以满足买家的需要;

4 购买保险和开立水电天然气等帐户;

5 聘用环保顾问去研究土地和建筑是否有污染物;

6 聘用测量员去度量建筑物和调查建筑是否符合市政府规则;

7 安排对交易的付款以及交纳地税;

8 签署转让文件和替买方进行业权注册。

**银行贷款包括下列各项:

1 聘用检查员去检查建筑物的结构;

2 聘用评估员去评估建筑物的价值,然后转达给银行;

3 签署下列文件来作为银行贷款抵押:不动产的抵押文件、租金按揭、银据、信用贷款合同、所有动产抵押合同、还债的指令、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公司高层的签名证书和决议。

4 股东签名:担保书;延期文件;

5 借款人的律师发给银行的专业意见书,以证明贷款文件的合法性。

**在国外订购机器包括下列各项:

1 发出购买机器的订单,去银行为买方取得信用证,用来保证付款;

2 签署商业财务合约,作为买方公司(借款人)给银行的抵押;

3 购买保险;

4 清关代理公司处理海关事项。

**申请有关执照和许可证包括:

1 申请土地利用许可证,允许从事食品加工业务;

2 申请建筑许可证进行装修;

2 申请营业执照,卫生通过证书等等。

以上介绍的交易是很典型的:一般来讲,商人在其诸如购买物业、到银行贷款、在国外订购机器、申请有关执照等等的时候,都会去找律师来帮忙。律师也会替客户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协助交易的完成。

利 用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向北美市场推广很多在加拿大有过注册公司经历的人都感到,在加注册一家公司比在国内容易得多。在中国注册一家公司通常需要7至10天 才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采用实际投入制;公司需在营业执照列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公司注册资金也有最低数额的限制。

在 加拿大,商人可以选择适用《加拿大商业公司法例》或任何一个省的《商业公司法例》来注册公司。以阿尔伯塔省作为例子,任何人只要遵守商业注册法例的条款, 政府便准许他的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的生意范围没有限制;股东也不会因公司被控告而被迫追究责任,除非是因为与他个人有关的合同(但他作为公司的董事,仍有 被控告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因此很多公司开始时只投入很少的资金额。

在加拿大注册公司时需要注意的一个 条件是,要符合董事局董事成员中加拿大居民的最低比例的限制。阿尔伯塔省要求董事局董事要有一半是加拿大居民,但不需要有阿尔伯塔省居民;其他省份如卑诗 省或安大略省要求董事局董事有过半数以上(即多于一半)是加拿大居民;而卑诗省则要求董事中起码一人是该省居民。

因董事局的董事可以少至一个人,所以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个人或公司,只要有一个董事是加拿大居民,便可以在阿尔伯塔省注册公司,在中国的股东也可以成为董事,一起操作公司。

面 对着北美庞大的市场,中国的企业利用在加拿大地区注册的公司来经营生意有很多好处。世贸组织提倡“不歧视”的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降低或消除关税原则、减 低货物入口限制等。在加拿大成立公司后,在北美洲便有了合法立足的基础,同时又有人在中国联络事务,自然可以较容易地打入中国和北美两地的市场。这样的公 司会在中加贸易上占有很有利的地位。了解合同处理程序,订立争议解决办法在某些方面,中国和加拿大在处理合同的程序上存在不同。

例如,在 加拿大,对要约的任何修改足以构成对原要约的推翻,使承诺变成了反要约,反要约一定要被另一方接受后,合同方才成立。再如,“约定违约赔偿”。加拿大的法 律给予了商人自己去制订合同损害赔偿条款的自由,只有在认为构成一方对另一方无理压迫时,加拿大的法院才会干预“约定违约赔偿”中不合理的条款;而在中国 合同法中在此方面给予了法院更大的权利,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双方已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的商人在加拿大作生意时,必须了解两国合同法的异同,因为合同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加拿大合同法去成立和管制合同。

合同的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1 要约邀请;

2 要约,反要约(在此阶段进行谈判);

2 合同达成(在此阶段进行谈判);

4 合同履行(通常在此阶段不再谈判合同条件)。

笔者曾经见过一些中国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提出新的条件,加拿大的商人一般不接受这种做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加拿大,如果合同双方产生无法解决的争议,通常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去解决:一个是诉诸法院,一个是寻求仲裁。笔者建议每个合同都应附有争议解决条款。

如何保证法院判决被执行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加拿大与中国现在没有双边合约相互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中国商人在签约时应考虑到这个问题。

仲 裁便有所不同了:加拿大与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也就是说如果在加拿大获得仲裁赔偿裁决,此裁决可以在中国生效并得到执行,反之亦然。在中国有多 个仲裁机构都有国外包括加拿大的仲裁员,卑诗国际商业仲裁中心中有一专家小组对中国的仲裁情况很有经验。因此当中国商人与加拿大商人制订合同时,应考虑在 争议解决方式上选择仲裁解决。

(徐文莉 张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