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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aiyilisha Feb 25th, 2006 23:01

请教同居问题
 
分居后未办理离婚开始和另一人同居。分居一年后办理离婚。办理过程中未拿到离婚证前到税务局申请变更婚姻状态为同居,税务局来信要求说明分居及同居时间地点等,于是等拿到离婚判决后就直接把判决寄回去了。不知道税务局是否已经帮变更了婚姻状态。可能是已经变更了,因为来信要求报同居者同居当年的收入。
现在和同居者已经分开,想到税务局把婚姻状态变回单身,行吗?理由可否说前面错误的理解了税务局关于同居关系的定义(因为变更婚姻状态的申请单上有对同居的几种注解,当时确实是读的似懂非懂),其实只是短期有恋爱关系,并没有一直同居?这样说会不会使税务局觉得很儿戏?或者是说两人发现不合适,不结婚了?
原来变更状态是写信去的,现在总觉得写信特别讲不清楚,能否直接去TOWN CENTER税务局办理?在柜台AGENT那里谈是否更清楚?

david123456 Feb 25th, 2006 23:25

你这是占了便宜还想占更多的便宜
 
哈哈 :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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