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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加拿大有没有诽谤罪啊? (http://www.chinasmile.net/forums/showthread.php?t=442465)

E维西 Jan 3rd, 2010 12:27

【求助】加拿大有没有诽谤罪啊?
 
如题:

英语不太好,如果用词不当,会被起诉吗?

kiki2004 Jan 3rd, 2010 15:23


 
英文是DEFAMATION.

其他的帮不到你

bmx Jan 4th, 2010 18:05

引用:

作者: E维西 (帖子 3351926)
如题:

英语不太好,如果用词不当,会被起诉吗?

这要看怎么个用词不当法儿。

如果你的言论是不实言论,损害了某人名誉,而且传播了这种言论(只对当事人说了这种言论的不算诽谤),那无论是书面的(libel)还是口头的(slander),都是诽谤;但如果只是伤害自尊的个人性侮辱,就不是诽谤。法律只保护名誉,不保护感受。也就是说,如果你说某人是asshole:D,他虽然受到伤害,可他没理由告你;但如果你说某人在生意上欺诈(其实他没欺诈),而且你这话是说给了其他人,那他可以告你诽谤。

要构成诽谤,必须同时具备:不实,损害名誉,传播。

但诽谤通常是民事诽谤,就是赔点儿钱。在加拿大,因诽谤而被控刑事罪的非常罕见。

即使是民事诽谤,也往往因为举证和度量损失的困难,以及加拿大的charter,有很多对抗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评论自由等等因素使得诉讼艰难;其实民事诽谤也鲜有最终上了法庭的,因为不值。因为原告要告的话需要到最高法庭而不是省法庭去告,而最高法庭的诉讼费是非常高地。

E维西 Jan 7th, 2010 18:29

引用:

作者: bmx (帖子 3354145)
这要看怎么个用词不当法儿。

如果你的言论是不实言论,损害了某人名誉,而且传播了这种言论(只对当事人说了这种言论的不算诽谤),那无论是书面的(libel)还是口头的(slander),都是诽谤;但如果只是伤害自尊的个人性侮辱,就不是诽谤。法律只保护名誉,不保护感受。也就是说,如果你说某人是ass...

这么清晰的回帖,非常感谢,学习了。

您是律师?或者从事法律工作?

bmx Jan 8th, 2010 11:51

引用:

作者: E维西 (帖子 3360591)
这么清晰的回帖,非常感谢,学习了。

您是律师?或者从事法律工作?

都不是。就是喜欢看各种案件和它们的庭审过程。看得多了,知道点儿皮毛。

E维西 Jan 8th, 2010 21:58

哈哈,星岛日报竟然这么及时地证明了你法律知识的渊博
 
引用:

作者: bmx (帖子 3354145)
这要看怎么个用词不当法儿。

如果你的言论是不实言论,损害了某人名誉,而且传播了这种言论(只对当事人说了这种言论的不算诽谤),那无论是书面的(libel)还是口头的(slander),都是诽谤;但如果只是伤害自尊的个人性侮辱,就不是诽谤。法律只保护名誉,不保护感受。也就是说,如果你说某人是ass...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0-...1d2248012.html


加拿大言論自由大躍進 最高法院對誹謗罪作新銓釋

[2010-01-08]

記者 李海濤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去年12月就兩宗涉及媒體的誹謗案中,對誹謗罪作出新的銓釋,認定記者在報道有關公眾利益的熱點事件時,只要作出了認真負責的報道,即使無法證明事件的真偽,也不能被控為誹謗。這個判決被媒體稱為「言論自由勝利的里程碑」。有專家指出,這個案例為媒體有責任地報道熱點新聞提供了有力的支援。(詳細內容請參閱今日出版的加拿大都市報)

這一前所未有的裁決,給與新聞記者抗辯誹謗案例提供了依據,讓記者在報道被視為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具有爭議性事件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迴旋餘地。裁決結果意味著記者允許在資料不夠充足的情況下,雖然事實方面的報道存在錯誤,但假若他們採取一些積極的行動來維護報道的公平,那麼他們的誹謗罪名就不會成立。

新聞界視為里程碑
    
裁決被新聞界視為言論自由勝利的里程碑。對執著和認真追求事件真相的記者、自由撰稿人和博客作者來說,都提供了言論自由的法律抗辯依據。
    
媒體律師及新聞組織認為,這項裁決是將加拿大的過時誹謗法推向現代化的重要一步,可以與英國及澳洲看齊。因為這個裁定不僅僅對記者有益,也對所有類別的出版業者有益,尤其是方興未艾的網絡媒體。最高法院對於「公眾利益事件」的界定給與很大的寬容性,不僅僅限於政府和政治事務,也包括「千夫所指」的事件,公眾有權利透過記者的採訪知道其中的真相。
    
大法官麥洛蓮(Beverly McLachlin)在9對0的一致的裁決中寫道,言論自由是不可以隨意誹謗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為與公眾利益有密切相關,並為公眾所關注討論時,媒體應該得到更大的報道自由度。記者對於公眾利益事件的深度、廣泛報道,不應該受到「過度顧及某個個人聲譽」的阻礙。現行的誹謗辯護過於受限制,以及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自由保障。

bmx Jan 11th, 2010 12:53

引用:

作者: E维西 (帖子 3363105)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0-01-08/headline1262942381d2248012.html


加拿大言論自由大躍進 最高法院對誹謗罪作新銓釋

[2010-01-08]

記者 李海濤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去年12月就兩宗涉及...

那两个案子都是8年前的了。 经过这些年的上诉再上诉, 最近才总算以被告胜诉而告终。可见有多艰难!

俩案子都是libel的,都是个人告媒体的。被告分别是两家报纸,一个是Toronto Star,一个是Ottawa Citizen。Star的案子比较典型。

8年前一个小镇的富商要扩建他的高尔夫球场,引起当地居民不满。Star的记者去采访,并发表了这份采访。文中称居民怀疑政府可能已经在处理准许那个球场的扩建计划了,因为那富商是当时竞选premier的Mike Harris的主要赞助商,影射富商和政客在互利营私。

记者然后又几次三番想采访那个富商想听听他那一方的story,但都被拒。记者得到的唯一书面答复就是:法庭上见!

富商财大气大,真把Star告到了安省最高法院,告他们的不实报道损害了他的荣誉,是诽谤。Star当时以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为辩控遭到法官拒绝而败诉,因此被判赔偿富商近150万的经济损失。Star也财大气大:D,不服,上诉到安省上诉庭,结果又败诉。还不服,再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庭,这才最终获胜!所有法官一致同意: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可以做为libel罪名的辩护。

在这个案子胜诉以前,加拿大的libel案是没有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这一条辩护理由可供被告依赖的,被告要在法庭上证明他写的都是属实的才行。这个案子之后,有了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被告只要证明他曾努力想证明他写的是属实的就行了。当然前提是他写的是事关公众利益的。无关公众利益的或个人之间的libel诉讼当然不能用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做辩护。

Star确实曾多次试图倾听富商那一方的声音,而且那事儿也的确事关公众利益,所以Star诽谤不成立。因为公众事物上应该鼓励自由言论,自由评论,自由辩论,不应过度受个人名誉的束缚,媒体理应得到更大的报道自由度。以前的诽谤辩护太局限,有违charter的精神。

其实,responsible communication在UK,澳洲,新西兰,南非等很多其它国家的libel条款中都有,只不过在他们那里叫responsible journalism。Star只是拿来做了救命稻草。:D

E维西 Jan 11th, 2010 19:22

引用:

作者: bmx (帖子 3367525)
那两个案子都是8年前的了。 经过这些年的上诉再上诉, 最近才总算以被告胜诉而告终。可见有多艰难!

俩案子都是libel的,都是个人告媒体的。被告分别是两家报纸,一个是Toronto Star,一个是Ottawa Citizen。Star的案子比较典型。

8年前一个小镇的富商要扩建他的高尔...

天啊,您这可不是一般的“喜欢”啊。

如果你从事的不是法律方面的工作,那就只能说是“业余研究”了?

我可以PM你,跟你探讨探讨吗?

bmx Jan 12th, 2010 16:16

引用:

作者: E维西 (帖子 3368514)
天啊,您这可不是一般的“喜欢”啊。

如果你从事的不是法律方面的工作,那就只能说是“业余研究”了?

我可以PM你,跟你探讨探讨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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