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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了,真心请教深海老鱼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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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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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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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老搞错了,她坚持在6/1取证是为了避免“如迟于6月1日通知,则赔付乙方425元。”但她并没有做到IT男请求她的6/1前给出通知,她把她这一方可能引发损失的时限缩短至最低。她视合同的前半部分为无物,“6月1日前通知乙方,并退还押金”,因为退还押金对她毫发无损。
ming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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