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同胞问关于离婚分居的问题, 这里给各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在加拿大,分居一年只是提出离婚的一个理由之一(其他的还有:精神虐待,身体虐待,通奸.就4种). 根据法庭的要求,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的文件(文件有很多,但要分步骤递交).法官主要是根据你递交完全的文件做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是见不到法官的). 如果用分居一年作为离婚理由,从开始递交的文件中就要写明分居时间,在接下来的文件中,有一份专门的文件需要你对自己的婚姻有个比较详细的介绍,其中包括具体分居时间(一般精确到月就可以了),这份专门的文件是需要在公证员(就是律师),或者是commissioner(法庭工作人员都是)面前来签字的,这其实是一份宣誓书(affidavit),你当着公证员或者是commissioner的面签了字,就算你发誓你在文件中所说的都是真的了(说谎等于是做伪证,是犯罪哦). 这份文件就是你们分居的所谓证明了. 不需要什么其他的证据或者证人. 当然了,如果提出申请方说谎,另外一方也是可以到法庭提出相反意见的,那情况就复杂了. 希望以上信息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