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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質疑

(1)底樓倪景榮等四人被殺案

① 證人顧建明 2008 年 7 月 2 日陳述︰“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10 時許,我听見天目西路大門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報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圍牆右側處有兩處明火,其中一處火勢相當大。我想打電話到指揮中心匯報情況。我剛撥完電話還未通話,有一個人對我說了一句︰‘你敢打電話,’接著就舉起右手向我頭部敲過來,我用手一摸血流出來了。這個人當時戴著一個防毒面具,身高 1 . 70 米左右,上身穿淺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長約十幾公分,寬 5、6 公分。我回頭看到他右手拿著刀沖進底樓治安支隊值班室,一會兒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榮從值班室走出來,全身是血,到了底樓女廁所門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動也不動了。接著,又看到那個砍傷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門後左轉朝分局電梯方向走去。這時,有人對我說 104 室門口還有一個人躺著,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張義階,當時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1條)

鑒于檢驗報告中楊佳右手以及涉案工具的刀和榔頭和面具上面都沒有顧建明的血跡,排除了傷害顧建明的是楊佳,也排除了執刀沖進底樓治安支隊值班室作案的是楊佳。顧建明見到作案人並听到那人說話,法庭為什麼沒有讓他出庭分辨楊佳及其聲音呢?

② 證人童佳駿 2008 年 7 月 1 日陳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 578 號巡視時,听到一聲玻璃瓶砸碎的聲音,還發現分局正門東北處的花壇燒起來,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邊站著一名男子。于是,我就問他︰‘你在干什麼?’他沒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來。我準備去叫幾個保安來制止他,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衛室旁邊,同時叫另外幾個保安打 110 報警。此時,我看見民警倪景榮倒在女廁所門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還看到顧建明捂著頭部,並對我說︰‘我頭上也被刺了一刀。’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5條)

沒收的涉案證物中沒有身上背的“黑色小方包”,只有一只系在腰里的“ one Pol ar ”腰包。童佳駿沒有提到面具,對于迎面朝他走來並用玻璃瓶砸過他的人,證人應該能辨認。法庭為什麼沒有讓童佳駿作為證人出庭辨認楊佳呢?

③證人佘長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于 2008 年 7 月 1 日、 2 日分別作了陳述,其內容證實一頭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殺害倪景榮等四名民警的事實經過(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6條)。證人沒有出庭辨認,不能證明 “頭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是楊佳。

沒收的鷹達刀上沒有倪景榮、張義階、方福新的血跡,排除楊佳殺死三人。

④ 監控錄像,公訴人當庭播放的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口、底樓接待大廳、該分局治安支隊值班室的監控錄像顯示,被告人楊佳在該分局大門口外投擲汽油燃燒瓶後,頭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闖入接待大廳和治安支隊值班室,先後對保安人員顧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實施了加害的全部過程。(見一審判決書 “法庭確認”第13條)

庭審中出示了三段錄像,包括在法院大門口,閘北公安分局底樓和值班室內的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7月1日9時46分許,一位帶防毒面具的男子7秒鐘內在值班室內連續刺死4人。這時間在楊佳9時45分于21層被擒之後,楊佳作案的可能性被錄像本身排除。

(2)9層王凌雲被刺作案

被害人王凌雲2008 年 7 月 1 日陳述稱︰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9 時 45 分左右,我從 10 樓的樓梯處向下走,剛走了幾步,听到 9 樓發出幾聲尖叫聲。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沖上來,沒說一句話,就揮刀朝我的胸、頭部劈來。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後退回到 10 樓的木門處,而這男子沖上來,用刀刺中我的右後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結果右手食指被刺傷。當我退回到 10 樓的樓面,遇到渾身是血的徐維亞。當時我遇到這名持刀男子時,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 1 . 73 米,體形較結實,上身穿淡顏色的短袖 T 恤。”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2條)

《 檢驗報告 》中沒有提到楊佳身上和沒收的涉案證物上有王凌雲的血跡,可以排除刺傷王凌雲的戴面具男子是楊佳。

(3)10層徐維亞被殺案

① 證人黃駿遠(閘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 2008 年 7 月 1 日陳述︰“今天上午 9 時 40 分許,我的同事徐維亞離開辦公室後不久,我就听到幾聲慘叫,我出去看見一個男子頭上戴了一個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 T 恤衫,右手拿了一把類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約長 20 厘米左右。此人正從 9 樓的消防通道往 10 樓走來。等我拿了警棍出來,看見民警柏偉良在 9 樓電梯處扶著我的同事王凌雲,王凌雲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對我說他的手不行了。”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7條)

黃駿遠看到的從9樓消防通道往 10 樓走來的男子頭上戴了一個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 T 恤衫,右手拿了一把類似匕首的刀具,但沒有看到刀具、面具和衣服上有血跡,他只看到王凌雲的警服上有很多血。沒收的刀具上沒有徐維亞的血跡,黃駿遠的證詞也不能證明徐維亞之死與楊佳有關系。

按照該男子在9 – 10樓消防通道上出現的時間,很可能和5分鐘後在21樓消防通道上出現的是同一人。

(4)11層李坷被殺案

① 證人柯**2008 年 7 月 1 日陳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9 時 40 分許,我和同事徐維亞、倉定駿、王凌雲等都在辦公室工作,徐維亞準備下樓,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見樓梯口處傳來嘈雜聲,看見從 9 樓沖上來一個男子,頭戴像防毒面具一樣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長約 20 多公分的匕首。後我在 1101室外樓道上踫到李坷,告訴他有一個持刀的男子戴面具沖上來。李坷叫我到他辦公室去坐一會兒。後來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麼?’, 接著外面很吵。後我打開門看見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8條)

證人沒有看見持刀戴面具的男子對李坷行凶,也沒有看到該男子的刀具、面具和身上有血跡。

② 證人喬軍(身份同上) 2008 年 7 月 7 日陳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我在 905 室辦公,突然黃駿遠進辦公室講︰‘有人殺人了。’我听後立即沖出去,跑到 9 樓樓梯口處,看見王凌雲捂著肩處的傷口蹲在地上,我見他傷的不是太重就繼續往上跑,跑到 11樓見李坷倒在 1101 室門口,地下都是血。”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9條)

證人連嫌疑犯的影子都沒看到,這樣的證言能證明李坷系楊佳所殺、王凌雲系楊佳所傷?

(5)21層吳鈺驊被刺案

① 被害人吳鈺驊 2008 年 7 月 2 日陳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 9 時 30 分至 10 時之間,我準備外出工作,到電梯間時,看見在 2112 室門口有一個人,頭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問了他一句‘你在干什麼? ’那個人就突然向我猛撲過來,右手橫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趕緊後退,他轉身朝 2112 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告訴同事自己被刺了,並打電話給分局的指揮中心。不久,那個蒙面的人持刀推門而入並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將他圍住,最後將他制伏。”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3條)

② 證人孔中衛 2008 年 7 月 1 日陳述稱︰ " 7 月 1 日 9 時 45 分左右,我在吳鈺驊辦公室門口,看見吳身上有血跡,左手捂在右胸口處。後我看到一個男子,身高 170 厘米左右,他左手拿著噴霧器,右手拿著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長褲,腳下穿一雙運動鞋,頭上帶著頭罩,手上還戴著手套。他一邊對民警使用噴霧器一邊揮刀。在我們的合力下,用椅子將該男子頂在牆面上,之後繳下刀和噴霧器,然後把他拷起來。制伏該男子後,由特警隊的同志帶了出去。他當時說‘我夠本了,你們一槍崩了我吧。”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10條)

2007年10月5日,楊佳被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扣留,吳鈺驊作為督察前去疏導楊佳,兩人見過面,對過話。楊佳也曾請求吳鈺驊一審出庭作證,但這一請求未獲法庭批準。吳鈺驊在證詞里沒有指證7月1日上午在21樓電梯口刺傷他右胸的凶手是他認識的楊佳,作為證物的刀上也沒有他的血跡。孔中衛的證詞也不能證明被他們制伏的男子是刺傷吳鈺驊的人。

後面提到的證人黃兆泉、容侃敏、陳偉的證言(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11條)也不能證明對吳鈺驊行凶的是楊佳。

(5)21層2113室李偉被刺傷案

① 被害人李偉(身份同上) 2008 年 7 月 2 日陳述稱︰ " 2008 年 7 月 1 日 9 時 45 分許,我在自己辦公室 2113 室工作,同事吳鈺驊沖進來說︰‘我被人捅了一刀。’這時,突然沖進來一男青年,頭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圓領衫,右手舉一把尖刀,向我們沖了上來。這時,我們的紀委副書記孔中衛和其他人也沖進來。我和同事林瑋、孔中衛合力將他夾住,他右手拿刀朝我頭上砍來,我的右臉側被刀劃傷。這時同事們都圍上來,將這名男青年制伏。” (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4條)

② 證人黃兆泉、容侃敏、陳偉(均為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于 2008 年 7 月 1 日、 2 日分別作了陳述,其內容分別印證了被害人李偉的陳述。(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11條)

③ 證人林瑋(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就被告人楊佳在閘北公安分局 21 樓向民警行凶一節當庭作證,其證言內容與孔中衛、黃兆泉、容侃敏、陳偉等人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瑋還當庭指認了楊佳就是被當場制伏並被摘下面具的那個男子,林瑋還對從楊佳處查獲的尖刀、防毒面具、噴射器進行了辨認並予確認。(見一審判決書“法庭確認”第12條)

④ 《檢驗報告》稱︰不能排除嫌疑人楊佳褲子前右褲下緣血跡、電梯口血跡、督察辦公室 5 號標牌處血跡、督察辦公室 6 號標牌處血跡、督察辦公室 7 號標牌處血跡、督察辦公室 4 號標牌處血跡、刀尖上血跡、嫌疑人楊佳的右腳鞋子鞋尖處血跡、嫌疑人右腳鞋子外側鞋幫處血跡為被害人李偉所留。(見《檢驗報告》第5條)

以上證實楊佳2008年7月1日上午9時45分許持刀進入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2113室。李偉、林瑋、孔中衛合力將楊佳夾住,楊佳反抗時手里的刀劃破李偉右臉。

⑤ 《檢驗報告》稱︰不能排除嫌疑人楊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內側、楊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處血跡、楊佳褲子左前口袋處、後右口袋處血跡、現場刀柄上的血跡及閘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樓至二十一樓的消防樓梯、通道、電梯門口、地面上等處的血跡為犯罪嫌疑人楊佳所留。(見《檢驗報告》第1條)

①、②、③條李偉等在場全部七人證言均未指出楊佳在2113室出現時從頭到腳任何地方有血跡。《檢驗報告》所稱楊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內側、楊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處血跡、楊佳褲子左前口袋處、後右口袋處血跡、現場刀柄上的血跡是他被七人所傷的證據。至于“閘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樓至二十一樓的消防樓梯、通道、電梯門口、地面上等處的血跡為犯罪嫌疑人楊佳所留”則與李偉等七人證言相左,一個身上沒有血跡的人怎麼會在所有發案地點留下自己的血跡?除非是押楊佳下樓時讓他在這些地方一一走過,這又說明紀委副書記孔中衛等七人對楊佳傷害及其嚴重,造成他一路失血。

(6)《張建平尸體檢驗報告 》

法庭放映的監控錄像已經排除了楊佳在底樓作案的可能性,但《檢驗報告》第8條認定楊佳所持刀身根部血跡是死者張建平所留,有必要驗證張建平的尸體檢驗報告 。

《尸體檢驗報告 》稱︰死者張建平頭面、頸項部︰左頸部有長為 9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頭皮下。軀干、四肢部︰左肩背部有長 21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肌肉層;左乳頭上由第二肋間有長 13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胸腔。右乳頭下鎖骨中線至腋中線處有長 18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胸腔,其下有長為 3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胸腔;右腋中線第六- 第七肋間有長為 7 . 5 厘米的縫合創口,深及胸腔。兩側胸腔有積血,以右側為重,右肺下葉有貫穿性創口,探查隔肌右側以及其下肝髒有破裂。以上創口均創緣整齊、創壁較光滑、創腔組織間橋不明顯。

張建平全身共有六處傷口,長3 – 21厘米不等,深及頭皮下、肌肉層、胸腔、肺葉及肝髒。左頸部長為 9 厘米的創口系刀尖、劃傷,其余創口系刀尖、刀刃深刺、剖拉形成。沒有刀根砍出的傷口。張建平身上的六處縱深傷口,楊佳衣、褲、鞋和面罩上沒有留下一滴張建平的血跡。

張建平是北站派出所民警,與楊佳毫無干系。楊佳要找的是處理他與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糾紛的督察支隊督察吳鈺驊,他對二審律師翟建說︰“當時在1樓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樓,就往21樓跑。”這也是他此次來上海的目的 -- 要個說法。

(7) 驗證結論

公民楊佳千里迢迢來上海要說法,以往被警察欺負的經驗讓他帶上防身刀,結果被警察生擒,搏斗時警察李偉面部受輕傷, 楊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內側、右上臂前端和上臂受傷。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親屬

9 月1日,楊佳故意殺人案宣判。由于楊佳母親一直下落不明,楊佳的父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次聘請熊烈鎖和孔建兩位律師,征求楊佳他是否同意由其父代為上訴。兩位律師9月3日到上海要求會見楊佳,被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拒絕,理由是要想會見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並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兩位律師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師會見與本院無關,判決書已給了一份楊佳母親,不能再給了。法院將死刑判決書發給接受精神病強制治療的楊佳母親,激化病情,有意犯罪;拒絕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親屬可代為聘請律師的規定。這種做法和一審一樣,有明顯犯罪動機,試圖關起門殺人,逼瘋逼死家屬。楊佳父親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去看守所見楊佳最後一面,也被法院拒絕。

7.高院二審連通作弊

10月3日開庭的二審只審未判,10越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上訴人楊佳因對公安民警就其所騎無牌照自行車依法進行盤查及對公安機關就其投訴的處理不滿,蓄意行凶報復,經充分準備,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公安機關,連續捅刺、砍擊數名民警及保安人員,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從輕情節,應依法懲處。原判認定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楊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令人質疑之處有︰

(1) 拒不傳喚主要證人

一審時,主要證人未出庭。對此,楊佳以一言不發表示抗議。楊佳上訴的原因之一是,薛耀、陳銀橋、吳鈺驊未出庭。二審時這三位主要證人仍未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听取雙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證人作證,法官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以上法律條文都規定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為證人出庭作證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三位證人都是國家公職人員,必須服從調遣。他們不到庭,責任在二審法庭認為沒必要傳喚。

法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說,一審法庭未加當庭詢問質正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二審增加了壽緒光和吳鈺驊的證言,它們都旨在補充和印證一審薛耀的證言,這不正說明薛耀的證言不足以作為定案證據嗎?

(2) 楊佳電子投訴郵件涉嫌偽造

法庭出示的從楊佳電腦里查獲的楊佳投訴的電子郵件,郵件中,楊佳沒有提到遭過毆打,卻提出了要一萬元賠償。楊佳則說,自己投訴中提出了遭毆打問題,但沒有要求一萬元賠償。郵件內容有人作了改動。7月1日以來一直關在楊佳的母親王靜梅說到上海警方兩次來京︰“他們想私了,他們還來了兩次北京,第一次我沒見著,楊佳要求要處理這些事的回執,他們沒有達成協議。上海警察就回去了。後來第二次又來,說沒有回執,賠償你1500塊錢,楊佳說不行,我們要處理回執文件。然後,上海警察說,那你說私了怎麼辦?10000塊錢行嗎?楊佳說,你別跟我說這個,我們不是為了錢,我們就要回執。等于沒有達成協議,他們上海警察又走了。”(見劉曉源律師筆錄《王靜榮回憶見王靜梅》)據王靜梅說,上海警方第二次來北京找她與楊佳談話時,她曾經用MP3做過錄音。案發後被派出所搜查走了。這是一份關鍵證據,可以證明上海警方來北京處理楊佳被打事件,要求私下了結的真實情況。(見《王靜榮給最高人民法院的信》)這正是王靜梅必須失蹤的原因。

(3)楊佳當庭質詢

① 2007年10月15日晚芷江西路派出所監控錄像涉嫌剪接

錄像只有八分多鐘。從錄像中可以看到,楊佳與警察在大廳里爭執,後來被數名警察強拉硬拖到派出所內工作區。此後,就沒有錄像了。警方稱,工作區內沒有監控錄像。楊佳堅稱,在工作區內遭到了毆打,並說應有監控錄像。當楊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證據時,他說︰“你們現在要我拿證據,我當時要求做筆錄,拍照,但督察(吳鈺驊)只拍了自行車和復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傷和被撕破的衣服,吳督察說沒必要。說二周後就給你答復……”

② 2008年7月1日閘北分局大樓底層監控錄像涉嫌偽造

這部錄像顯示一個帶面罩的人在9:46分只用7秒鐘連殺4個人。楊佳當庭質詢︰“怎麼證明那人就是我楊佳呢?”

③ 作案現場和證物上的血跡涉嫌作弊

楊佳質疑現場和證物上有他的血跡,因為在被捕時他沒有受傷,並否認在證物清單和證物照片上簽過字。

IV. 律師出賣當事人

1.

一審律師謝有明

(1)隱瞞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身份

謝有明是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他的律師事務所離閘北政法大樓很近。

楊佳在閘北分局2113室被擒後不到一小時內,他就接受閘北檢察院指示,和下屬謝晉一起充當了楊佳的律師。 楊佳仔細驗看了他們的律師證,但是謝有明沒有亮明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的身份,有意欺騙了當事人。 (見附錄 8上海襲警案續)

楊佳問謝有明是從事哪方面的律師?律師服務費多少錢?為什麼可以免費?法律上規定他有哪些權利? 警察采集楊佳手上所沾血樣時,楊佳問謝有明,這樣做可不可以。在談話過程中,有記者進來拍照,楊佳又中止談話,詢問律師是否有權利不讓記者拍。

以上都是謝有明向媒體散布的。楊佳要求律師援助,是為了有效地保護自己,他不會想到謝有明是警方的法律顧問。

(2)騙取楊佳母親簽名

謝有明受檢察院指使,到北京市公安局下屬的強制治療中心,在眾多醫護人員圍觀下,逼著正在接受治療的楊佳母親王靜梅在聘書上簽字,聘他為楊佳的一審律師。王靜榮回憶11月9日見到王靜梅說到簽字的情形:“王靜梅說︰‘來了之後就逼著我簽字。’謝律師還說給楊佳買了兩身衣服,那意思還很可憐他呢,後來,王靜梅一看這麼多人都等著,護士大夫都等著到時候也不給人家面子,王靜梅說,‘也是為了我兒子,我在這也出不去,也找不到律師,得了!我就給簽了,簽完就走了。 ’”(見劉曉源律師筆錄《王靜榮回憶見王靜梅》)

謝有明知法犯罪,情節嚴重,後果惡劣。

(3)預言楊佳死刑,火上添柴

開庭之前,謝有明就為控方造勢,對媒體散布︰“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謝有明出賣當事人利益,反復強調楊佳思維嚴謹、頭腦清醒、邏輯明晰、法律意識強,嚴重違反《律師法》,喪失職業道德。

(4)默認當事人殺人

謝有明在一審法庭辯論時只提出楊佳可能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打了,楊佳可能存在著精神方面的異常,以到案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為由,請求法庭對楊佳慎用極刑。(參見一審判決書)根本不敢涉及公訴中的大量疑點,更不敢踫置楊佳于死地的六條人命案。在楊佳拒絕開口的一審法庭上,律師沒有為他說話。謝有明是公檢法的工具,不是當事人的辯護律師。

2.

二審律師翟建

號稱東方大律師的翟建是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薦給楊佳的,楊佳只見到了翟建,他父親為他請的律師被關在看守所大門外。

翟建完全清楚楊佳案的黑幕,他不相信7秒鐘殺四個人的奇跡,看透了楊佳母親失蹤極不正常。但是利益權衡讓他犧牲楊佳,他的做法比謝有明惡毒,手段比謝有明下作。

(1)利用媒體,巧妙地支持一審判決。

翟建把他四次見楊佳的印象告訴媒體,強調楊佳“身手非常敏捷”。他看見楊佳從樓上下來的時候戴著手銬、腳鐐。腳鐐的長度不是太長,他不是走下來的,就那麼一個一個台階,蹦蹦跳跳地下來的,腳鐐“嘩啦啦”地響,看得出身手非常敏捷。這個下樓的動作給翟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後來,他從案發當天的錄像里看到,那個戴著防毒面具的人,在閘北區公安分局的底樓值班室,從進門連捅4個警察,到出門,只用了7秒鐘。這是翟建第一次看到楊佳。這以後,他又三次會見楊佳,每次下樓的時候,楊佳都是一蹦一跳地下來,翟建提醒他慢點,他說沒事。(見翟建︰我為楊佳生死辯)

這樣一個動作,一個印象,輕松地給出了7秒殺4人神話的合理性。東方大律師的聯想力給我的震驚不亞于7秒殺4人。腳鐐是一種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一條鐵鏈連著兩個鐵箍,鐵箍套在雙腳踝子骨上。筆者領略過這種刑具,中國看守所通用的腳鐐有兩種,一種是鏈環較多的輕鐐,一種是只有三個環的重鐐,40斤重。按照翟建的描述,“腳鐐的長度不是太長”,死囚楊佳腳上戴的是重鐐。三個鐵環,不能邁步下樓,楊佳只能蹦蹦跳跳。即使走平路,每拉扯一步,鐵箍都磨著肉皮。作為楊佳的律師,從最基本的人權角度出發,翟建應該要求看守所給楊佳卸鐐,至少在出來接見時要卸掉妨礙人走路,特別是上下樓梯的刑具。可是翟建根本不知道上刑的楊佳的痛苦,反而看他輕松無比。在二審法庭上看到殺人錄像,立即想到每一次看到楊佳蹦蹦跳跳下樓。這樣一個人性泯滅的律師,怎麼能為當事人的生死辯護呢?

(2)施暗示療法,讓楊佳相信殺了人

翟建全部工作的意圖是讓楊佳承認殺人罪,配合二審法庭。他這樣做楊佳的工作︰“有時,人的病是自己發現不了的,有些病不是說精神分裂癥,就是痴呆傻子一樣,其實有時只有某些方面是病態的,而在其他方面正常。” (見翟建︰我為楊佳生死辯)律師怕楊佳不听,翟建把一篇《試論司法精神病學中“偏執性精神病”》的文章拿給他看。文章說,偏執性精神病病人 “通常有個性缺陷,表現為主觀固執、敏感多疑,容易激動、自尊心強、自命不凡,這一性格特征,導致他遇事愛認死理,喜歡抗上,不服從領導、為追求自己認定的真理,哪怕是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偏執型精神病人的妄想內容不荒唐、不泛化,系統性強,病人的精神活動和現實社會保持較好的聯系,所以其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幾乎接近正常。”

在翟建的暗示療法誘導下,楊佳動搖了,開始懷疑自己。翟建把楊佳對他說的話在媒體曝光︰“進了分局以後。他說自己確實記不清楚了,在第一次庭審的時候,才知道自己還在一樓殺了4個人。他說,當時在1樓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樓,就往21樓跑,一路上好像踫到一二十個人,遇上擋道的就捅。在21 樓電梯口刺傷了吳,但沒認出他來。”楊佳這些話明顯是催眠狀態下的胡話,他竟然相信在一樓殺了四個人,只是記不清楚了。那把作為證物的刀上沒有吳鈺驊的血跡,他卻相信刺傷了吳鈺驊,只是沒認出來。他來的目的就是找吳,怎麼會認不出來?

更糟糕的是,在二審法庭上,楊佳不否認殺人,只說“不知道”,“不記得了”。自我暗示的效果之大,可以讓一個正常人斷送自己。翟建就是這樣苦口婆心把楊佳推向刑場的。

(3)法庭上狠下毒手

① 到了二審法庭,翟建突然改變對當事人、親屬和媒體許下的辯護計劃,虛晃一槍,質疑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資質,建議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控方心領神會,當場拿出《司法鑒定許可證》擋了回去︰上海市司法局頒發給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鑒定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精神病鑒定等。翟建問過楊佳鑒定過程,知道就是到看守所問了幾個問題,完全清楚沒有儀器檢查和一定時期觀察,短短的談話不能作出鑒定,可是他偏偏避重就輕,不去質疑鑒定方法和過程。

② 對于楊佳,翟建不再提精神病,而是說人格障礙,而且是以猜疑和偏執為主要特點的偏執型人格障礙。偏執性人格障礙雖然近似精神病的表現,但不被看成疾病。翟建狠毒之處在于,他借偏執性人格障礙的行為模式為控方添補了楊佳惡性殺人的可信性,因為具有偏執型人格障礙的人對環境適應不良,常影響其社會功能,不計後果,甚至與社會發生沖突,給自己或社會造成惡果。

③ 對于法庭出示的楊佳惡性殺人的證物、證據以及宣讀的證人證詞,翟建均表示無異議。

④ 對楊佳非常看重的警察打人一事,翟建的辯護詞是︰1. 民警的執法是規範的,耐心的,並無侮辱和謾罵楊佳的任何舉動;2. 楊佳的情緒是比較沖動的,對警察正常盤查的反映是過激的,並確有大聲罵警察“他媽的”之類的語言。翟建到底是誰的辯護律師?

⑤ 更有甚者,翟建在法庭上演起戲來,一步一步把楊佳逼上刑場︰

“六條鮮活的生命因你而逝去,你現在覺得做得過分嗎?”

“不過分!”

“你感到愧疚嗎?”

“不愧疚!”

究竟是什麼鬼驅使翟建對楊佳如此窮追猛打? 站在人命法庭上,這位東方大律師對他的當事人捅出最後一刀。這在人類庭辯史上絕無僅有,連謝有明也沒無恥狠毒到這個地步。

(4)二審宣判後,繼續為警方找補

審了判了,翟建意尤未盡,對媒體信口開河︰“估計十七大期間,閘北公安對他說,有人出差在北京,你可以去找。楊佳在上海駐京辦附近,與到北京開會的警官見面了,但這個人對事件不是很了解,就說,這樣吧,你不是說打電話有很多費用,給你三百元人民幣(約四十三美元)長途電話費。楊佳說不行,你要出一份責任認定書,你不出,要私了,就要給一萬元。對方一听就不談了。兩會期間,閘北方面又跟他聯絡,有人在北京開兩會,叫他去見一下,但最後也不能解決什 **問題。”

① 證人陳紅彬在25號證詞里說︰“派出所在 2007 年 10 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進行疏導工作”,“2008 年 3 月間,所里再次派民警顧海奇赴北京與楊佳及其母親見面並進行疏導工作”,顧海奇還出庭作證,他2008 年 3 月赴京見過楊佳母子。翟建別有用心,篡改兩次赴京的人員和理由,是閘北分局通知楊佳,有人去北京開會,17大和兩會。這樣就打消了人們的懷疑︰小小的芷江派出所有多少經費?為什麼勞民傷財,四個月內兩次派人去北京找楊佳?翟建雖非政府法律顧問,但對政府的體貼可謂無微不至。拳拳之心,蒼天可鑒。

② 楊佳在二審法庭上專門指出從他電腦里拿來的投訴郵件被警方做了手腳,強調他只要警察承認打人的證明,沒有要錢。楊佳的母親為上海警方的第二次談判錄了音,警方提出一萬元私了,楊佳堅持只要證明。如今楊佳為了這一紙打人證明要搭上性命了,翟建還要借媒體誣他詐錢。一個律師,為了討好控方,不惜對自己的當事人落井下石,實在是太卑鄙下作了。

(4)散布楊佳母親自殺流言

翟建多次對媒體說,楊佳母親失蹤極不正常,關鍵的話卻假別人之口,說楊母死了,很可能是自殺,一審律師謝有明是唯一見過楊母的人,他最了解。嫁禍同行也罷了,干嘛要這麼惡毒詛咒楊佳的母親呢?死囚楊佳即使不被公檢法合謀殺死,也要被他的律師宰了。楊佳本來早已置生死于度外,听到母親死了的流言會作出什麼樣的事來呢?

這位滿口使命、正義、膽識、超人品格的東方大律師,原來是個催死的無常。難怪艾未未說︰“如果警察沒有打死你,請個律師你就死定了!”人之如翟建者,鮮矣!

V. 結語

楊佳成為六條人命故意殺人犯,是公、檢、法、辯聯合作弊的結果,是中共操縱司法制度的特產。精神病鑒定不用儀器,凶器鑒定不驗指紋,作案現場不取DNA、縴維、腳印,破案不用警犬。五分鐘血洗公安大樓,六條命強加一介草民,驚險似小說,滑稽如動畫。

我和5000多老百姓在一封以特赦楊佳、廢除死刑為目的公民建議書上簽了名。建議書立足于國內外各界對該案的審判程序存在的明顯不公的質疑、中國腐敗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國作為警察國家面臨的社會危機,提請中央政府對該案進行特別審查,依據法定程序對受到普遍同情和關注的楊佳先生實行特別赦免。現在看來,對楊佳先生不是特赦,而是證據不足,立即釋放,同時重新偵破閘北分局血案,緝拿真凶。對那些合謀構陷的公檢法贓官和律師敗類,必須繩之以法。
楊佳案已經轉到最高人民法院,命運會如何呢?中國象在寫傳奇小說,楊佳二審宣判沒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大法官被人大常委罷了,據傳院長肖揚大法官也下了,他們是一個500法官貪腐集團的要犯,數目大得常人無法想像,手段也是常人無法想像的,居然是出售開設司法黑市,無本萬利,買賣司法權、裁判文書等等。難怪楊佳案黑得不見底!

面對一個有法無天的原始法庭,楊佳說︰

“我是無罪的,是他們違法,有罪的是他們。”
“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
“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後都會被判刑坐牢。”

楊佳案偵破、立案、審判全過程里,只有一個真正的人,他是這個陰謀集團的受害人楊佳,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一個為尋求正義而陷冤獄的人 (博讯记者:格丘山)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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