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段报道看,法庭判案所依据段“事实“本身就有很大疑点。
“事件发生在2009年8月31日晚9点半左右,当时布赖恩特与妻子驾车行驶在Avenue路与Bloor西街附近。路遇骑着单车的谢泼德之后发生争吵,当时布莱恩特开的是敞篷车,并且顶蓬已经收起。谢泼德随即靠近驾驶位上的布赖恩特,又将自己的单车挡在布莱恩特的车前,并抓住车门,后来甚至还企图进入车内。布赖恩特见令其放手无果,便加速沿Bloor街向西行驶,不肯放手的谢泼德于是被车拖带,头撞上路边邮政信箱后重伤倒地。之后他被送到St. Michael's医院,并于当晚11点宣告不治身亡。
法官凭什么确定受害者“后来甚至还企图进入车内”的呢?
肇事者对被害者大脑活动的猜测?
还是被他有效阻止的实际行动?
如果是后者,既然是被阻止的行动,“被害者强行进入私人领地,车主有权开车搞死他”的辩护,又何以成立?
另一方面,专家经调查,推断当时布莱恩特的车速只有每小时34公里,推翻了之前目击者所称的60至100公里的时速。专家同时证实,与目击者所述不同,布莱恩特的车不曾在路牙处迂回或攀上路牙以甩开谢泼德。而布莱恩特在被谢泼德挡住去路后急刹车,以及之后再发动和加速等一系列行为都未能对谢泼德产生什么严重伤害。”
什么样的“专家调查”,可以公然推翻“目击者”的证词?难道专家的调查对象不是目击者?或者专家对现场实况比目击者看得更清楚?
不过,当布莱恩特被《星报》记者问及为何明知谢泼德扒住车子,还继续开车前行时,他除了回答说检控官已经在庭上将事实概述,再未赘述其他。
肇事者为何拒不回答非常关键的记者提问(真要是“必要的正当防卫”有啥不好意思说呢)?法官为何刻意回避同样的查究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