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结婚1年多了,在加拿大注册的。没有孩子,有房产和其他财产。
我老婆现在在香港上学,她提出离婚,我同意了。
昨天刚买了alberta divorce kit,看起来没那么复杂。但问题是,既然是她提出来的,她应该是原告(这些表格应该是原告填写的),我是被告吧?如果他近期无法回加拿大,我当原告,然后我来填写这些表格。不知道当原告或者被告,有没有什么区别或者某些方面的不利呢?
我们应该是属于分居类的离婚,但是现在分居才3个多月,现在能提交离婚申请吗?还是要等到分居满一年才可以提交离婚申请?
提前在这里谢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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