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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Feb 24th, 2008, 20:54     #12
d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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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我在美国控告雇主种族歧视(十二,全文完)

(十二)过后的反思
  许多人问我在这整个事件中的体会是什么,我想,那就是制度与人之间的互动作用。我们都知道,人是靠不住的,要建立制度,这也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但是,制度——哪怕是最好的制度——也需要人维护、执行、推动。
  美国的国父们在宪法中宣告了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可是,这个原则就像数学里的无限大∞一样,只能是一个争取接近却无法完全实现的目标。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中,许多阶层、集团、个人为朝这个目标前进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从南北战争、妇女投票权、少数族裔民权运动,一直到今天的移民权利法案,美国通过具体的立法和社会改革,在公民平等上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当然,谁都知道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这条人类争取平等的路似乎是没有尽头的——不过我们每走一步,都会更接近目标。在这些努力中,就包括个人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另外,即便公民平等的法律已经存在,要落实这些法律还必须经过个人与集体的大量工作。现代的代议制民主被称作参与性的民主。其实,现代的法制也可以说是一种参与性的法治。尤其是在美国这个崇尚法律和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度里,不存在那种承诺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照顾周全的体制。要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往往需要诉诸法律。美国人对这点是有共识的,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的官司打得多的缘故。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为保护公民权利而打上法庭,是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美国人爱说的一句话就是“魔鬼在细节里面,”好的法律不仅要遵循宪法原则,而且要考虑到执法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性。美国的法律之所以繁琐,也正是反映了这一点。而且,立法的时候无论多么周到,执行起来却总会出现解释上的问题。比如说,反歧视法规定,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族裔以及出生地点而在雇用的时候歧视他。但是,如果一个人有外国口音,雇主认为这口音妨碍了工作又怎么办呢?是不是有权不雇用或者解雇他?法律专门规定说,除非雇主拿得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能在雇用上歧视他。有浓重外国口音的人自然不能去当英文电台播音员,可是能不能去站柜台售货呢?若是雇了他的话,顾客买东西因听不懂而耽误了生意怎么办?若是拒绝雇用,那除了搬东西运货之类的粗重劳动之外,还有什么职业不能因为这个口音问题而拒绝雇用外国出生的职员?如果一个英文说不清楚的人申请售货员的职位,因为口音而被拒绝,他是不是能够将雇主告上法庭?在上述情况下,雇主到底有没有违法?如果没有的话,英文口音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够被雇主拒绝?这个程度又要如何设定?一旦设定这个程度,又如何避免种族歧视的嫌疑?打官司双方的律师和主持案件的法官都要就此进行司法解释。如果有开庭审理的那天,双方律师还必须要说服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
  而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个别的案件能够对整个法律起到重要的影响。英美的普通法体系不同于欧陆的民法体系,每个案件都会成为司法先例,从而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以上述口音与歧视的案件为例,如果这个案件中雇员赢了,日后为雇员打类似官司的律师就能引以为法律先例,争取案件的成立,反之亦然。之所以说个人在受到不公平待遇后,作为公民有责任与义务去诉诸法律,这是另外一层理由。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找到好的律师至关重要。美国的法律太多门类,而且每个地方的法律和法庭的规矩都有点差别,要找到经验丰富、法律娴熟的律师的确不容易。被解雇后,我曾经造访过华盛顿九个声称专打劳工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生着气走出来的。有些在报纸上做广告号称劳工专家的律师对法律还没有我清楚,也有的人案子情况还没听就先要按小时收费。好的劳工律师一般都对客户有深厚的同情心和高度的正义感,对金钱并不那么斤斤计较。我的律师们除了替我打官司之外,还帮助了好些位我介绍去的落难移民朋友,经常是分文不收。这样的律师,是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脊梁。
  (全文完)
  
  附记:替我打官司的主要的律师事务所是Heller, Huron, Chertkof, Lerner, Simon & Salzman。主持案件首席律师的名字Betty Grdina。我想借这个机会对Betty表示由衷的感谢。我的案子的文件有六、七个大箱子,其中绝大部分是电台交出来的各种杂七杂八的工作文件,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有法律价值。Betty每个文件都仔细过目,对案件的有些详情比我本人还熟悉。Betty从年轻时候起就是民权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打了将近三十年的劳工案件,对有关法律了如指掌。她对工作的认真、对他人的同情心经常让我感动。她服务的律师行专门代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雇员。该事务所的网址是http://www.eeolawyers.com。EEO就是英文的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公平就业机会)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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