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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Jan 15th, 2019, 18:54     #1
mula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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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说美加是法治国家行政不能干涉司法的砖.家先学习这个帖

先学习这个帖
1. 司法部叫”司法“部,但是它是百分之一百属于行政分支(branch),不是司法分支,更不是立法分支。
2.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院法官独立,法院法官才是司法分支。再重复一遍,司法部不是司法分支,属行政分支。
3. 司法部长是内阁成员,由总统挑选和任命,向总统负责,听命于总统,并且只听命于总统。总统下令后,如果司法部长不想执行,只有辞职一途。
4. 加拿大收到外国的引渡要求后,首先报给司法部长。
5. 司法部长权衡后,可以(原文是may,意思是可以。原文不是shall,那样意思是必须)签发命令,指示总检察长(他也完全属于行政分支,完全不属于司法分支)代表发来引渡要求的外国,向法庭(这时候司法分支才第一次出现)申请逮捕令。
6. (以下为我引申的)法庭收到总检察长的申请后,法庭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这个时候才涉及司法独立的原则。行政分支,也就是猪.头小土豆和他的猪队友们,在这个时候不能也不敢干涉法庭的决定。
7. 法庭批准逮捕后,交由皇家骑警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实施抓捕。皇家骑警也属于行政分支,不属于司法分支。但是收到法庭的逮捕令后,骑警必须执行抓捕。这个时候行政分支能做的不多。
8. 抓到人之后,由法庭主持保释听证。是否保释的决定属于司法部门,行政分支不能也不敢干涉。
9. 保释听证后,由法庭主持引渡听证,由法庭决定是否应当引渡。是否引渡的决定属于司法部门,行政分支不能也不敢干涉。
10. 法庭作出批准引渡的决定后,该决定又会回到司法部长手里。再次重复一遍,司法部属于行政分支,听命于总理。司法部不是司法分支。
11. 司法部长最后决定是否将抓到的人移交给外国。这个决定是行政决定,与司法独立毫无关系。

在步骤6之前,决定权完全在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决定当然是政治决定,与司法独立原则毫无关系。猪.头小土豆和他的猪队友轻易做出了一个政治决定,批准了开始引渡程序,抓捕了一名:
国籍不是美国
疑似犯罪地点不是美国
疑似受害人不是美国
未经美国起诉的
中国人!

小土豆莫名其妙地为博尔顿背个大黑锅,将给加拿大带来巨大损失。而加拿大却得不到任何的好处。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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