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HXS1966
你没看过吴如何拿到安邦绝大多数股权过程报道吧?
他利用安邦集资,把安邦集资款打到他控制的100多个公司,然后这100多个公司再增资安邦,使安邦注册股权资金增加到600亿,他控制了98%,使原始大股东股权稀释到毫厘(包括上汽,中石化,与邓小平亲属的“标准公司”—陈小鲁代持)。
这不是犯罪?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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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属于职务侵占罪部分的么? 或者是挪用资金??
他被判了俩罪 而且只他一个人扛了 算个人犯罪
安邦集资大头是靠卖保险产品实现的,还有几次大融资;
卖保险那个是违反了保险法,应该算违规集资; 而诈骗一个大特性得有受害者;在安邦资产膨胀过程里 其他股东股权是被金融稀释的,而其他股东的资本净值也是跟涨
记忆中 判他的证据是一个说 这种超卖保险产品是非法 不是违规;另一个是说他财务造假来夸大回报集资
但判刑里是判个人犯罪;这种规模形式 还经过保监局的 很明显只能是单位犯罪哒
说他集资诈骗 老说不过去了 投安邦的 不都看上 保险市场加上他的人脉吗 值那个钱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