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单个帖子
旧 Jan 6th, 2004, 19:27     #28
redhill
Member
级别:0 | 在线时长:0小时 | 升级还需:5小时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77
redhill is an unknown quantity at this point
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提字(1999)104号


--------------------------------------------------------------------------------

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2172号提案的答复

陈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三条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在海外尤其在东南亚国家的华侨众多,明确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鼓励居住在外国的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国的国籍,有利于减少国籍冲突,有利于消除华侨居留国对我国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同时,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国籍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在处理国籍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原则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家根本利益。

  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丧失中国国籍后,则不能再继续持用中国护照。对这些人员按外籍华人对待。中国政府考虑到外籍华人来访探亲、工作、访问等实际需要,在他们入出境、居留、旅行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经过批准,他们一次入境最长可在华停留一年,而一般外国旅游者一次入境最长只能停留3个月。外籍华人如需前往非开放地区探亲,凭亲属的邀请信即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旅行证件,而一般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那些为中国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可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及五年多次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其子女和配偶可获准在华定居等。在特殊情况下,还采取特殊的办法,如可在口岸办理签证,入境后可办理延期。对华人子女来华上学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提供便利。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redhill 当前离线  
回复时引用此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