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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Mar 7th, 2005, 10:33     #3
阿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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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督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督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兔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兔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督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督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网友经历

我上月的亲身经历,:从国内带了几大包牛肉干和鱼片,被罚100加币并没收。药品没事,其他只要不是肉制品和奶制品的都不管(我带了豆干、话梅、花生、糖核桃、花椒粉、茶叶、火锅料等等)。

另外盗版也不管,我带了120多张DVD,海关只问了一句:这些是什么?

总结一下经验教训,希望对后来人有用:
1. 如果在报关单上面写了食品,会开包检查。如果没写,一般不会,除非OFFICER怀疑你有问题。――我不幸被怀疑到:( 原因是,我从国内出发的时候,老妈怕我路上饿着,塞了一包吃的在我随身包里。东西我在路上吃完了,但气味还留在包里,在机场被海关的狗狗闻到了。。。所以,如果胆子大,带肉制品过来也不是不行,但一定要密封得很好,让狗狗闻不到,不能放随身行李里面,报关单上也不要写。如果要带路上吃的东西,一定要用单独的口袋装,而且在到加拿大前一定要连口袋一块儿扔掉!不能让身上有食物的味道。

2. 如果不幸被要求开包检查,深呼吸,想想自己有没有违禁品,没有当然就理直气壮啦,――我下面都是废话。OFFICER会问你:是你亲自PACK行李的吗?这个跟我们CHECK IN时候的回答要相反――有点斗智斗勇的说。CHECK IN要回答YES,因为反恐;海关问就要回答NO,表明你对带的行李中有些什么DD不清楚,责任就少了一半。

3. 如果被查到有违禁的DD,而报关单上又没有写,拜托事先一定要想个好理由,为什么不写。我因为对第2点的问题回答错误,所以没办法对自己进行“不知者无罪”辩护,当场被定了个serious violation,罚金200刀,15天以内交只付一半。

4. 不要慌张,也不要过分辩解。亲自看到有个同胞过分激动,差点跟人吵起来,结局虽不得而知,但OFFICER脸色很难看。其实海关的OFFICER并不象我想的那么严厉,很好说话的――至少我碰到的是这样。我对他们的工作充满好奇,问了一堆问题,他们一边检查一边跟我解释。最后还安慰我说不要把这个罚款看得太严重,就当交通罚单好了,没什么好怕的。本来我带了烟要交关税,他看数目不大,也给我免了。临走还说因为检查误了航班,有什么麻烦再去找他。


越过辽阔天空啦……飞向遥远群星
善良勇敢的啦……铁臂阿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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