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g2001
您老搞错了,她坚持在6/1取证是为了避免“如迟于6月1日通知,则赔付乙方425元。”但她并没有做到IT男请求她的6/1前给出通知,她把她这一方可能引发损失的时限缩短至最低。她视合同的前半部分为无物,“6月1日前通知乙方,并退还押金”,因为退还押金对她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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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哥们,当事人都告别华枫了,该洗洗睡的也洗洗睡了,咱哥们两个切磋上了。
也好啊,夏夜这么美好,手执一杯香茶,老婆子再上个果盘,花园里半躺半坐,敲敲键盘,与一同道兄弟你来我往,岂不快哉!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由于双方疏忽,签订了一个严格来说中间有一天空档的条款。这时法律上执行只能按合同执行,道义上要继续评判,只能进行行为推定,通过行为推定主观。
小龙这边:sunchem总结的有理,小龙一直理解是含1日的,所以31日没有作为,1日就开始着急了。没有电话,试图通过TD客服联系,未果,网上找人带信未果(找人帖子是下午发出,说已发了邮件,说明上午或者更早发了邮件未得到回复),找孩子同学送信未果,然后傍晚IT主动来电,通知不租了,IT翻脸,不给签收已收到通知的收据,然后小龙前往取证。整个过程,从小龙这方面来是一气呵成的,行为上非常连贯,没有自相矛盾,基本可以推断主观上就是一直认为是含1日的。
如果推断小龙原认为合同是不含1日的,到现在才发现合同对她有利的空子,那又该是什么情景哩?
31日傍晚前未找到车位,夜里不可能找车位,所以截止到31日晚最多10点以前吧(据说是在洗衣房贴招贴寻租车位,洗衣房10点后也就很小的几率有人在并找到车位了),这时,也就是31日晚11点59分前,就可以发EMAIL了,不至于违约,等到1日早上,违约。为何要搭上肯定在寻租车位上无所作为的31日夜间而导致自己违约呢?所以哥们这认定小龙方是默认不含1日而又拿合同上的含1日说事,而“把这方损失压缩至最低”的推断太具感情色彩,拿老鱼头的话说是“难以作为入罪之据”滴。
反过来看IT那边,是否就一直默认是不含1日,而应当在31日内接获通知呢?也进行行为推断:
如果IT认为1日不含在内,应当在31日内得到回复,那么31日12点59分前没得到回复,应当知道正式合同难以达成了,那么1日早上应当来电确认或者发作索赔,但IT1日上午没有任何动静,也未主动联系和发作,是收到小龙EMAIL后晚上才来电联系并过来取回押金,基本可以推断1日当天IT还在等着答复滴。另一个最明显的行为就是拒绝承认1日当天收到通知。如果IT原来的理解是31日12点59分截止,那么之前没收到通知就应当理解为1日小龙已经违约了,这样的话,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不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又何苦要躲避起来不给签字?有非常明显的明知对方没有违约而恶意拖延造成对方违约的动机。这样,哥们认为IT原来的理解是不含1日的推断是前后矛盾滴,或者说IT的主观和行为是有矛盾滴,是说不通滴。
综合两方面的主观和行为一致性的对比,基本可以推断出双方默认的通知日期是含有1日当天滴。
小龙不存在欺骗和违约,IT存在恶意致对方违约谋取不当利益。道德法庭上咱哥们该支持哪一方就一清二楚了。当然,这要在咱哥们自己也确实讲理的前提下才能站对立场。否则,只能闭着眼睛把良心丢一边骂小龙了。
哥们,一杯茶也泡淡喽,果盘也要见底喽,咱是明天再聊还是继续唠嗑?你定。这法律版块不错,沉沉稳稳的,没有不上路的生驴子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