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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Dec 18th, 2008, 10:57     #1
青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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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埂峰 is an unknown quantity at this point
默认 急急,面临起诉怎么办?

大家好!
我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请了解情况的人帮我解答一下。
11月23日,我看了一处房子,准备全家人搬进去。我当时跟房东说,永久租客有4人,定下房租800加元。我写了支票,两个月房子及UTILITY定金,共2100元的支票,预备11月24日搬入。房东把空白LEASE发电邮到我邮箱上。 (注:这里做了修改,今早一着急竟失了章法,我并没有拿LEASE的HARD copy,因为房东家当时没有打印机,所以她就用电脑发给我。约定11月27日再到这里,当面签字。)
第二天,我在电脑上填好个人资料,比如驾照号和SIN号等,又EMAIL给房东,上面的租客名单我多添加了一个,是我的母亲,因为本来想着是自己付UTILITY,没想到多一个人会对房东造成什么影响,但是在填表的时候,我还是把她的名字加上了,她预计要和我们住一年。
房东打电话来说,如果住5个人,就要加50元,令我觉得很不舒服。
11月24日我开始搬东西,发现门口停着房东的车子,我就问她,“什么时候把车子挪走?”她说,“这个车子是不会挪走的。”这样一来我就更不舒服了。
11月27日的时候,我决定不住这个房子了,就发了EMAIL给房东,并打电话给银行STOP PAYMENT。
次日,房东跟我打电话询问此事,我说,“愿意支付11月24日到11月27日的房费,共计$120。”她说,“不可以,应该支付到她找到新房客为止。”
但是我没有同意,只同意支付4天房费。

我现在没有签合约,也没有住进去,但是我开了支票给她。
我回家后仔细看了合约,她对房客要求非常苛刻,比如她每个月会回来住一两天(地下室),她在地下室还放有东西,并且有一间卧室,我们只可到地下室洗衣服及存放一些东西,而不能待在地下室,另外,对于地板和墙壁不能有损坏等等就规定得更加细致了;我仔细看过之后,觉得非常恐怖,因为小孩如果不能到地下室玩的话,在楼上肯定会有看管不住的时候,损坏了地板怎么办;而且,她地下室的卧室是锁着的,里面的灯一直不关,不关灯还好说,如果有取暖器忘关了,万一发生了什么事情,算谁的?加上她是印巴姐妹,语言不通文化背景不同,以后搞不好会有很多矛盾;
所以在经过四天的慎重考虑后,我们决定不要,因为想到也不过耽误了她四天时间,而且还没有到12月1日,她的广告也是在11月20日贴出来的,我们11月 21日看了看房子,11月23日交了支票,11月27日告之不想住并取消支票,总共没有耽误她太多时间。所以当时我说,支付她四天的费用。



不过,我一直很认真地帮她在网上做广告,一天就forward了近20个咨询电话EMAIL给房东。

今天房东又打来电话,说因为我STOP PAYMENT,令她蒙受金钱和信誉的损失,要到法院起诉我。

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请同胞帮忙告诉我应该怎样解决此事?
1、 付4天房费?
2、 付11月24日到12月15日房费(12月15日她已找到新房客)?
3、 等她起诉我?

我从来没有过这样的遭遇,无所适从,请了解法律的朋友给我指点迷津。

总之,希望这件事情可以妥善解决,开开心心过个圣诞节。
真是很烦。

此帖于 Dec 18th, 2008 20:43 被 青埂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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