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青埂峰
大家好!
我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请了解情况的人帮我解答一下。
11月23日,我看了一处房子,准备全家人搬进去。我当时跟房东说,永久租客有4人,定下房租800加元。我写了支票,两个月房子及UTILITY定金,共2100元的支票,预备11月24日搬入,并拿走了空白LEASE,约定填好后签字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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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一下,假设你是房东,你觉得比较可以接受的条件是什么?付4天房租对房东而言显然是不太公平且不容易接受的。尽量避免上法庭吧。看不出那样对你有什么好处。当然,如果你有闲且愿意花些代价了解一下这边的司法程序,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