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送回国给我自己的父母照看,主动打电话告知了税局,税局就将牛奶金停了,现在将孩子接了回来,又需要重新申请牛奶金.其实孩子每个月在国内上幼儿园,生活,教育的花费也不少(现在在国内养个孩子也很贵的),我在这里辛辛苦苦的挣钱,给政府纳税,政府到底该不该发给孩子的牛奶金呢?
看了很多相关的信息,都说若是孩子不在加拿大同我本人居住一起,政府是不会给牛奶金的.可是今天听一个机构的人说(当然她也不是特确定),我若是同政府说明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属于我的,政府会给的,让我打电话给税局,声明一下,说是每个办事的工作人员的说法不一,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到底是怎样的呢?有没有朋友遇到相关的情况过,在这里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