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mx
这要看怎么个用词不当法儿。
如果你的言论是不实言论,损害了某人名誉,而且传播了这种言论(只对当事人说了这种言论的不算诽谤),那无论是书面的(libel)还是口头的(slander),都是诽谤;但如果只是伤害自尊的个人性侮辱,就不是诽谤。法律只保护名誉,不保护感受。也就是说,如果你说某人是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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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0-...1d2248012.html
加拿大言論自由大躍進 最高法院對誹謗罪作新銓釋
[2010-01-08]
記者 李海濤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去年12月就兩宗涉及媒體的誹謗案中,對誹謗罪作出新的銓釋,認定記者在報道有關公眾利益的熱點事件時,只要作出了認真負責的報道,即使無法證明事件的真偽,也不能被控為誹謗。這個判決被媒體稱為「言論自由勝利的里程碑」。有專家指出,這個案例為媒體有責任地報道熱點新聞提供了有力的支援。(詳細內容請參閱今日出版的加拿大都市報)
這一前所未有的裁決,給與新聞記者抗辯誹謗案例提供了依據,讓記者在報道被視為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具有爭議性事件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迴旋餘地。裁決結果意味著記者允許在資料不夠充足的情況下,雖然事實方面的報道存在錯誤,但假若他們採取一些積極的行動來維護報道的公平,那麼他們的誹謗罪名就不會成立。
新聞界視為里程碑
裁決被新聞界視為言論自由勝利的里程碑。對執著和認真追求事件真相的記者、自由撰稿人和博客作者來說,都提供了言論自由的法律抗辯依據。
媒體律師及新聞組織認為,這項裁決是將加拿大的過時誹謗法推向現代化的重要一步,可以與英國及澳洲看齊。因為這個裁定不僅僅對記者有益,也對所有類別的出版業者有益,尤其是方興未艾的網絡媒體。最高法院對於「公眾利益事件」的界定給與很大的寬容性,不僅僅限於政府和政治事務,也包括「千夫所指」的事件,公眾有權利透過記者的採訪知道其中的真相。
大法官麥洛蓮(Beverly McLachlin)在9對0的一致的裁決中寫道,言論自由是不可以隨意誹謗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為與公眾利益有密切相關,並為公眾所關注討論時,媒體應該得到更大的報道自由度。記者對於公眾利益事件的深度、廣泛報道,不應該受到「過度顧及某個個人聲譽」的阻礙。現行的誹謗辯護過於受限制,以及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自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