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2nd, 2009, 17:02 | 只看该作者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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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先给你说, 如果都遵守现成的法, 那社会就没有进步了. 因此新政权是可以修改法律的. 其实我也可以问你: 按照当时的法律, 共产党的所做所为都是违法的. 你认可么? 因此:作为一个公民: 1 是否应该守法? 法律的制定如果违反作为公民的普遍标准, 可以不遵守. 比如, 宪法规定不可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但有人就是要去试图推翻. 因此这个答案, 我不会简单的回答是和不是. 没有打破现成的和对旧法律的否定法律, 就不会有新法律. 在一个政权下迫害人政治依依不异议人士是合法的, 但一旦新法颁布,那些迫害别人的人也可能被审判定罪. 2. 如果违法,是否应该得到处罚?是的, 但同时有时候(主要是思想和反抗压迫方面, 而不是主要指刑事犯罪)是在推动社会进步.但在新的法律下也会推翻以前的 另外, 法律不是一切, 特别是在一个独裁政府下的法律, 否则就不会有这么多国家那么多事情发生了. 同样, 即使在加拿大, 如果有群体事件发生, 我也不会一味的不加分析的说是否应该遵守法律. 但民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比较公平的执行, 确实可以避免很多问题.有些违法的人也照样回得到人们的同情, 在审理的时候也是有人情的成分在里面. 具体的结果是否公平, 也要看公众和舆论的评价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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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nd, 2009, 18:11 | 只看该作者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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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对,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修改后的法律也是合法的,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合法政府,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1 . 2 . 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无论是谁,如果他要想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他就犯有颠覆国家罪,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即使在加拿大,如果你犯法,同样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舆论只是能够促使法律的完善,但不能代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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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nd, 2009, 18:21 | 只看该作者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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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因为仅仅照顾自己的一个利益集团. 法律不让工人有罢工的权利, 但工人还是罢工了, 而且不受法律的制裁, 这在中国发生过多少次了? 当一个政权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自己才是永远的领导阶级的时候, 这个法就违背了人性的最基本的东西, 因为她把其它人都看做机器了. 因此, 反抗是不会停止的. 群体事件还会再多起来, 社会矛盾还会加剧. 因为靠一个明显先天不足的法律是构建不了和谐社会的. 暴君之所以为暴君, 就是觉得自己可以为所欲为. 但下场不会好, 时间而已. 作为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的社会注定不会和谐. 中国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漏洞. 比如目前的拆迁条理, 比法律的效力还大, 只有当闹出了几多人命,在民间的压力下才能考虑修改, 这就是民间反抗和不遵守恶法的例子.如果人人都遵守, 那么受害的人会更多, 贪赃枉法的人也会更多. 因此, 法律修改的代价也不一样, 在中国的代价就是很多人的姓名来换取, 这就是悲剧一再发生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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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nd, 2009, 18:32 | 只看该作者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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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是不是法”?
主要的有:(1)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分为神学的自然法学和非神学的自然法学。神学的自然法学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因其以继承和发扬中世纪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而得名。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哲学家、法学家J·马里丹和比利时法学家J·达班。新托马斯主义法学虽然仍将法律的本质最终归为上帝的意志,但又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将神学法律思想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人权、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等结合起来。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含有认识论和本体论两种意义。从认识论上说,自然法由于其不成文,只有依靠神的启示才能认识;从本体论上说,自然法是根源于人的本性的,是从人性中产生的有关人的行为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人权只能存在于依照自然法所建立起来的理想的社会秩序之中。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主要代表人物有L·富勒、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L·富勒的学说主要是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J·B·罗尔斯主要是建立了一种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的新的正义学说。他认为功利主义强调效益是至上的美德,是基于避苦求乐的人性论,因而违背了道德原 则;社会的美德不是效益而是正义,正义是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调节相互竞争的要求的原则,因而是社会的最高理想。R·M·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他强调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并主张要区别规则、原则和政策,而原则就是体现个人权利的,因此是最重要的。当前,西方对新自然法学派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狭义的仅指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2)战后的社会学法学派。在19世纪社会学法学或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在西方法学领域特别是美国法学领域中仍占有相当的地位。它已日益演变为应用法学(法律社会学),但在理论上依然是庞德的八点纲领:①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②为准备立法而进行社会学研究;③研究使法律切实生效的手段;④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对实际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应对理想进行哲学研究;⑤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研究;⑥承认对法律规则按不同情况区别应用的重要性;⑦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部门的 作用应扩展到法律制度的研究;⑧“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秩序的目的”。(庞德:《法理学》1959年版第1卷第358)。此外,还有些派别或有的法学家的思想与这个学派极相似,可说是它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心理学法学等。(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美籍奥地利人H·凯尔森为首的纯粹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凯尔森就是相对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主张纯粹法学,只以“纯粹”的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在战后初期相对主义法学遭到攻击和怀疑时,凯尔森继续坚持自己的学说。战后他曾发表了两本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另一派是以H·L·A·哈特、J·拉茨、 R·萨默斯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接受了19世纪以J·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并吸收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强调对法律的逻辑分析。他们认为,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规则,又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等等。(4)经济分析法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是R·A·波斯纳。这一学派把经济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运用于法律领域,主张以经济观点看待法律,强调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和全部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最高效率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任何法律现象都有其经济内容,任何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经济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应该是法律活动的唯一宗旨。 恶法是不是法 新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都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自然法当然认为“恶法非法”,但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恶法亦法”的前提下也推出了当时德国军官的行为是犯罪。即主张规定一些具有溯及力的法律,但不否认那些恶法是法律。因为那些法律虽然是法律,但太邪恶,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用邪恶性更小的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纠正。毕竟,否定一个时期的所有法律对于法治来讲更是一场灾难。看看中国解放后废除“六法全书”给新中国法律的建构带来的危害就知道了。 (Z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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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nd, 2009, 18:51 | 只看该作者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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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它的法律也是需要逐渐完善的,但它有它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意见可以通过这个程序去完善它。 至于你所说的只代表你个人的观点,法律是给大多数人制定的。 关于你说的拆迁问题,如果法律不完善可以修改。你说拒不搬迁就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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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nd, 2009, 22:29 | 只看该作者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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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华民国在1949年以前是一个国家,这点我承认。但由于当时国民党的不得人心,使得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反对它,共产党顺应人心,率领全国人民团结起来,推翻了旧中国(中华民国),建立起了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新的宪法。经过全国人民六十年的不断努力,法律更加完善。中国人民在世界上的地位不断提高,难道这不值得中国人民的骄傲,自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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