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5th, 2010, 21:57 | 只看该作者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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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插一句话,我觉得惹上CRA的可能性很小。要申报comm-law关系,共有财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证明,但反过来却不行,因为谁也不能说俩朋友就不能合买一house,ex就不能是房客,同一地址男女就是同居关系。(若女方说是comm-law,男方不承认,那女方就还得提供其他证据才行)。更何况现在的结果是新家庭的成立,假离婚的说法可能性就更低了。 打不打得赢官司要看“理”和“据“充分不充分,请律师也只是更好地为了找理和据。 LZ只说自己付mortgage,女方付的地税,如果地税和房租相抵的话,那这么些年来水电等的费用是谁付的?房屋维修是谁付的?房子和房客是谁管理的? 还有当初离婚时有赡养费吗?那又是多少? 7年了,应该经过一次mortgage renew了,我猜楼主不仅没有把女方的名字去掉而且还继续用的joint account形式,这个在法庭上是很难说得过去的。LZ自己得有个很好的解释才行。 如果女方说当初让出房子的原因是以LZ抚养孩子前提,要让孩子有个好的环境,而以后的事实是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所以那个协议无效,那lz又如何对答,又有什么证据来反驳? 个人觉得楼主很难全赢,就像楼上有位说的那样,当断不断反受其乱。不过楼主倒是可以要求当初付的那笔钱加上利息/通货膨胀率什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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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5th, 2010, 22:36 | 只看该作者 #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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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交地税是在租房协定里条款,是房租的一部分,对她有利的事实就只有房契上有她的名字. 她是在这房子里住了5年左右,但不是离婚后一直住的,而且房子是在分居时买的,根本不是婚房. 房子让她住,主要怕儿子遭罪,离婚时她分了钱,就租了一个Town House,几年后没钱了,才向我租房. 她读书时借贷款也没承认她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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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5th, 2010, 23:21 | 只看该作者 #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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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网友质疑你的,就是明天法官质疑你的.因为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有这些疑问.自己固执己见,钻牛角尖,最终吃亏的不是别人. 我不是法律人事,情况和你也不同.也不想整天生活在离婚的话题里.不跟帖了.祝你好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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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由己造,相由心生. 福祸无门,惟人自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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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6th, 2010, 01:07 | 只看该作者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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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7th, 2010, 09:38 | 只看该作者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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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比方里,法官能考虑的基本事实是好心人把支票(不管票额)给了别人,支票已经易主。法律和良心本来不应该冲突的,但实际操作中,不能兼顾的情形实在是太多啦。法官所依据的主要是冷冰冰的条文和事实,而非模棱两可的动机和感受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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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7th, 2010, 20:31 | 只看该作者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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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是来寻求法律帮助的,现在倒引起很多对我们离婚真假的置疑,请反过来想想,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即使是分赃不匀,也不敢闹上法庭的,再试想一下,如果我说的是一面之词,我又能隐瞒什么对我不利的情况?她的名字在房产证上我能获得任何好处吗?如果能,那么我就愿意付她钱. 她那些年基本靠政府补贴和贷款过日子,离婚时房子给她她也供不起.离婚协议是她亲手写的,而且离婚后三年她还根据协议搬出去了.2005年她也是跟我商定是租房关系而入住的.事实就是这样的. 她如果要申报房产所有权,那也应该从她宣布要废除离婚协议的那天算起,否则可以理解为投资欺骗.因为过去的任何一天她反悔她要房子,我都会停止投资. 我们离婚后,家庭义务随即解除,除抚养费外,她无权侵占我任何财产,我想这点原则法庭还是应该遵守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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