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29th, 2011, 02:12 | 只看该作者 #1204 |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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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这些没意义,结果到底如何也是买卖双方在金钱上的出入。说什么潜在消费者不服输,最后输掉官司还不是鱼儿付账。鱼儿上来就是为了找办法赢官司。作为法官也是只看证据。赢就赢,输就输。这这里就算能够博取同情也改变不了官司的结果。以自己的想法代表别人最不负责任!在已确定输掉的前提下,怎样把鱼儿的损失降到最低才是主要的目的。 如果真的输掉官司,鱼儿还要付误工费,车程费,未付货款,堂费等一系列费用。加起来远远不止500块。倒不如现在私下解决更好。免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本末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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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9th, 2011, 12:11 | 只看该作者 #1217 |
Cal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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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我有个案例可以说说: 韩国LEADINGAGE个人计算机公司曾是美国市场上最流行的厂商之一。一位用户光看广告和知名度,就买了该公司的486计算机。使用时出现了许多故障,请该公司的人多次保修无效;请求退货被拒绝;他只好求助律师,发函要求赔偿,还是遭拒绝;他又写信给该公司美国总部所在的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著名政治家肯尼迪先生,请求帮助。肯尼迪参议员很快回信,表示非常同情,但是,他不能介入具体案件。 那个时候正好美国《微电脑世界》杂志在全国范围做计算机产品质量全面评测,需要用户参与。他跟许多用户一样,参与了该杂志的评测活动,对韩国LEADINGAGE计算机质量做出了低劣的评价,按照评测要求用事实说明了具体理由。《微电脑世界》列出了评分表。LEADINGAGE计算机始终属于低劣档次。越来越多的顾客拒绝购置该公司的产品。 结果,评测后不到一年,相当有名的LEADINGAGE公司在美国市场上消失了。这位消费者说,尽管我没有在现金上得到补偿,然而,低劣质量的公司受到了市场的惩罚,第三者的客观评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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