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12th, 2008, 20:43 | 只看该作者 #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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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论述,愿望是好的,不过恰恰体现了对民主的无知. 多数人的暴政是一个有特殊含义的政治名词,简单的说,这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只能产生在民主制度下.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 对这个论述比较全面的大概要算法国19世纪上半期著名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里,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中,由于一切事物都有走向平等的趋势,就会造成智力权威的真空,于是公众或公众的意见就充当智力权威.在这样的国家中,公众不是以说服的方法,而是以全体精神的大力压服个人的方法,将公众的意见强加于和渗透于人们的头脑.正是这种对权威的崇拜,托克维尔分析了多数人的暴政.他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合法,不公也能变为神圣.“ 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却是大问题,简单的举例子说,如果多数人决定今年的税率是18%,而少数人根本就拒绝执行,压根就不缴税,多数人怎么解决?劝服?可笑吧? 最终无奈的结果,仍然是使用暴力,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暴力才是正确的?什么样的暴力才是错误的?民主本身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所以才有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自身的致命之伤的说法. 看到这里,其实我觉得楼主就该明白了,民主不是绝对的,有些权力,即使民主也无权去侵犯, 比如说天赋人权. 那么如何去限制民主的权利,限制民主的权力去侵犯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成了另一个话题,关于这方面,争论也很激烈,很多人将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放到了宪政的名下.但争论同样也很大.简单的例子就是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 黑人逃奴案,斯科特案. 从民主的角度来说,如果投票,恐怕斯科特会被释放,成为自由的美国公民,但这就违反了美国宪法对奴隶主个人财产的保护. 于是,为了维护宪政,斯科特被判决重新归属奴隶主. 但这个判决尽管符合美国建国宪法的宪政精神,但却又侵犯斯科特作为一个黑人的个人人身权利,但黑奴的权力在当时,却不在美国宪法保护之下.于是,民主与宪政的妥协,似乎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被制止了,奴隶主的财产在宪法的保护下得到了保证,但谁又能说,黑奴的存在,本身就不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呢? 从学术的角度来看,民主社会,多数人意志不可抗拒, 是一个基本出发点,包括希特勒,同样是在民选中上台的.其实既是考虑到我们的抗议,LHZL在这里属于少数,似乎他们遭遇到了多数人的暴政,但CNN的新闻谁又敢说本身就不是多数人暴政的一个结果呢?才会有了属于加拿大少数族裔--- 华裔的奋起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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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2th, 2008, 20:48 | 只看该作者 #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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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否认美国建国之初是民主社会吧?那么黑人的minority right在什么地方?因此就说美国那时候就不是民主社会了?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简史,民主社会下minority right不被保护的情况不不少见,而且大多数minority right被保护的情况,也不是因为民主,而是更大程度上因为社会秩序的控制,在西方社会,就是所谓的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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