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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May 25th, 2012, 22:28     #1
吕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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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沂南县公安局越权侦办陈克贵涉嫌的故意杀人案

沂南县公安局越权侦办陈克贵涉嫌的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田雨声在《陈克贵:正当防卫的“杀人嫌犯”》中报告:今年4月27
日,沂南县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称陈克贵持刀砍伤当地政府干部及工作人员后
畏罪潜逃,伤员正在医院抢救,当地公安机关正抓紧追捕。4月30日2时,
逃亡的陈克贵被沂南县公安局抓获。九天后的5月9日,任宗举收到沂南县公
安局送达给陈克贵妻子刘芳的陈克贵被逮捕的《逮捕通知书》,该《逮捕通知
书》写明:陈克贵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警方逮捕,现羁押在沂南县
看守所。

二,丁锡奎律师的《关于陈克贵故意杀人一案的律师函》报告:5月11日下
午,沂南县刑侦大队王警官在电话中在电话中要求丁锡奎律师带委托人刘芳去
刑侦大队办手续,否则不接收律师的委托手续。5月18日,沂南县刑侦大队
高警官、谢警官对丁锡奎律师谎称“陈克贵已经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管
机关已在5月10日之前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你们不能会见陈克贵”。

以上事实说明,被沂南县公安局认定为故意杀人嫌犯的陈克贵由沂南县公安局
抓捕并由沂南县公安局侦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参加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公诉权
人是中级检察院,有权向中级检察院移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材料的
公安机关是地市级公安局。即是说,只有地市级公安机关才有权侦办中级法院
一审的刑事案件——只有地市级公安机关才有权侦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

可见,陈克贵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审判权人是临市中级法院,相应的公诉权
人是临沂市检察院,相应的侦查权人是临沂市公安局,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克贵
故意杀人嫌疑案没有侦办权,沂南县公安局自抓捕陈克贵之日起就应向临沂市
公安局移交陈克贵及其案件材料。沂南县公安局至今仍在侦办陈克贵案件是严
重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沂南县公安局局
长等责任人,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沂南县检察院、临沂市中级检察院、山东省高
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应立即行使对沂南县公安局越权侦办——违法侦
办陈克贵案之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

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严重违反《刑法诉讼法》程序侦办的案件必无
公正可言,在侦查阶段就严重违反《刑法诉讼法》程序的陈克贵“故意杀人
罪”案必无公正可言,谨请为陈克贵提供法律援助的十三人律师团和陈克贵的
辩护律师立即以沂南县公安局无权管辖陈克贵的“故意杀人罪”案为由向沂南
县公安局提出严重抗议并强烈要求法律监督机关立即对沂南县公安局行使法律
监督职责。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2年5月26日

此帖于 May 28th, 2012 21:59 被 吕柏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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