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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Feb 27th, 2007, 21:36     #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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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求助】请教老鱼一个法律问题

我向政府证明离职原因时用了雇主来信的EMAIL,后来ROE收到了,但离职原因说是我自己退出的。还有封信声称这个信件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那我用以前未带那种声明的信件来证明是否是不合法的呢?不足以作为证据?

觉得这是鬼子的地方,他们玩得精,我们不熟悉很难玩得过他们。
0001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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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Feb 28th, 2007, 01:20   只看该作者   #2
深海老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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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001 查看帖子
我向政府证明离职原因时用了雇主来信的EMAIL,后来ROE收到了,但离职原因说是我自己退出的。还有封信声称这个�...
这是雇主方的更正;以前的证明就失效了。

坐在窗前看日落
深海老鱼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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