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27th, 2007, 21:36 | #1 |
Member
注册日期: Jan 2007
帖子: 57
|
【求助】请教老鱼一个法律问题
我向政府证明离职原因时用了雇主来信的EMAIL,后来ROE收到了,但离职原因说是我自己退出的。还有封信声称这个信件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那我用以前未带那种声明的信件来证明是否是不合法的呢?不足以作为证据? 觉得这是鬼子的地方,他们玩得精,我们不熟悉很难玩得过他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