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19th, 2005, 02:4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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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中国已经交过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抵扣?
2004年的收入是在在中国取得,而且是非加拿大公司。请问已经交过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填在S1表格中“Federal foreign tax credit”,还是“Overseas employment tax credit”中?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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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9th, 2005, 02:57 | 只看该作者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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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谢谢!! 按你的第一种方法,Net Income(Line 236)为0,所以不用补税。 原来我听说:所有的收入(包括在海外取得的)先按加拿大的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减去国内交的税(即在Federal Foreign Tax Credit),中间的差值是需要你补交的(通常加拿大比中国税率高)。 如果你是得到CRA确定答复的,那偶今年亏了,因为偶还主动补了一些税,能要回来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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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30th, 2005, 02:54 | 只看该作者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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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种方法应该没问题,但恐怕会有审查的麻烦,因为CRA看你有一笔收入,然后全部deduct了。 第二种方法CRA答复我的。 不管怎么样,只要你有充分的国内收入和交税凭证,怎么查你都不怕。因为根据加中Tax Treaty,你无须交那笔税。 至于你能否把多交的要回来 恐怕你要自己问问CRA了 我觉得机会应该是有的 如果数额不是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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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30th, 2005, 22:10 | 只看该作者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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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加拿大的税法是对她的居民,征收世界范围的收入税,所以如果你是加拿大的居民,则必须报税,除非你已不是加拿大的居民,或你能相信加拿大政府不能查到你在中国的收入.切记,在加拿大,税的问题是很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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