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30th, 2011, 13:50 | 只看该作者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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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在美国,使用deadly force for the sake of self-defense, it requires: 1. Actual + Reasonable Belief of Unlawful Imminent Death or grave bodily injury: 如果以前经常你的邻居走错门,这一次你发现是你的邻居,而且以前你的邻居没有威胁过你的生命安全,你使用deadly force,你就是voluntary manslaughter, if not worse。或者Halloween的时候有人进入你们家草坪,如果对方明显的是要糖的小孩,你就不可以合法的杀死他们。 你需要show给陪审团和法官:你当时合理的认为如果不杀死对方,立即就有威胁生命的情况出现,杀死对方是最后的一种choice, instead of sorting legal redress。 多数美国的州认同上面这一点,多数的州,即使你不合理的认为对方要威胁你的生命,你也可以合法的打死他;少数的州,包括California,如果你的认为不合理,那么你是有罪的。 2. Use of Force Must be Necessary and Proportionate:原则是:it is never OK to kill to protect your personal property 有一个案例是:有几个小孩,半夜溜到一家人的车库里,男主人进入车库看见他们了,二话不说,回屋,拿枪,回到车库,几个小孩还在,一枪一个。最终判决是故意杀人罪。其最大的原因是:1.男主人有回屋的动作,你已经回到你的屋子,你安全了,你需要做的,是911,而不是拿枪再出门;2.警察来了以后,问话,男主人说:如果我不开枪,我的车就被他们毁了。这一句话就是最重要的判罪证据。3.警察问:你是否睡在车库里?男主人回答:我们从来不睡车库里。于是车库就不再是dwellings。不住人的地方,用deadly force就更加不合理;4.幸存小孩的证词是:我们去他家车库,不是为了偷东西(所以小孩犯的罪不是burglary+larceny,这个非常重要),就是为了看看(所以只能是trespass,这个是罪名远小于burglary和larceny)It is never justified to kill for the sole reason to protect your personal property. 这个案子得出一个结论:1.如果你自己不是律师,在你律师来之前什么话都不要说;2.一定要有个好律师,知道怎么说对你最有利。那几个小孩的证词就是见过律师以后说的,对于他们自己的量刑非常有利。 如果这个人这么说比较有利:1.我从报纸上看到本地犯罪率攀升,我老婆和孩子都很害怕;2.那天夜里我听到车库有响声,我进车库一看,好多人黑黢黢的,有几个似乎手里拿着东西;3.我回到屋子,非常害怕,叫我老婆打911,但是我老婆都吓傻了;4.我不得已拿枪进车库想吓退他们;5.他们中有几个似乎向我扑过来;6.我不得已开枪;7.我一直都是一个守法公民。 |
My lord, it is impossible. I am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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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1st, 2011, 00:41 | 只看该作者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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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 kill 在那个国家我想都不会轻易Ok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 “。。 anyone who uses a weapon in self defense is much more likely to be charged in Canada than would be the case in the United States.” 我想说的是在美国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比加国要强的许多,美国有宪法的保障,警察在具体办案时也是如此,这也是在第二修正案中允许公民拥有枪支的自由和对私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而枪支管理在加拿大就要严格的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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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5th, 2012, 15:47 | 只看该作者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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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case: 美国18岁女子为保护幼子 击毙持刀入户歹
据台湾《联合报》5日报道,美国两名歹徒在跨年夜时持刀试图闯进一名少妇的家里。这名18岁的年轻妈妈见状,打电话报警并询问是否能对歹徒开枪。她为了保护3个月大的幼子,手持双枪击毙其中一名歹徒。警方表示,开枪情有可原。 莎拉‧麦可康利的丈夫圣诞节时因癌症病逝。上周举行葬礼时,24岁的马丁佯称是“前来打招呼的邻居”,但她并未让他进入屋内。 跨年夜当天,马丁伙同史都华手持30厘米长的猎刀在她家门外徘徊,试图破门而入。莎拉一边拨911报警,一边拿起霰弹枪,同时走进卧房,让3个月大的宝宝吸奶瓶,顺手拿起另一把手枪。 莎拉问911接线生:“我手上有两把枪,如果歹徒闯进来,我可以开枪吗?”接线生确认莎拉的房门是否上锁时,她又问了一次。接线生回答:“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你必须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保护你的宝宝。”双方通话了21分钟。 马丁破门而入时,莎拉枪毙了他。稍晚赶到的警员认为,开枪情有可原。警探说:“民众可用致命武器攻击任何未经同意闯入民宅的人。”史都华不久后向警方自首。莎拉说:“为了保护小孩,我不得不做出选择,我不可能让歹徒伤害我的儿子。没什么比带着小孩的母亲更危险了。” http://www.foxnews.com/us/2012/01/04...cher-on-phone/ "Well, you have to do whatever you can do to protect yourself," the dispatcher is heard telling McKin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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