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1st, 2005, 21: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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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为六四平反”一说不通
平反一词是指一个人受了冤枉,被错定了罪,随后被纠正的动作。 打一个比方,如果在封建社会皇帝轻信了奸臣的诬告,错以为一位忠臣要谋反,于是将此忠臣下狱或砍头,后来证据说明皇帝搞错了,因此就需要将其平反。但是,如果一个人痛恨封建社会的腐朽没落,决心推翻封建统治,这当然是谋反。如果此人落到皇帝手中,宁死不屈,对皇帝破口大骂,那是情理中事。但是如果此人提出要求,要求皇帝给他平反,这就不通了,因为他确实是在谋反,皇帝并没有搞错。 我们知道,美国有一段时间抓到共产党是要将其下狱的。如果一位美国人不是共产党,被美国政府错认为共产党而遭逮捕,那么他以后可以要求美国政府平反。但是如果他确实是共产党,那么决无要求美国政府平反之理。当然,他可以大骂美国政治的虚伪,宣布不承认资产阶级制定的任何法律,这是他的英雄表现。 又,四五运动为什么能平反,因为此运动的目的是纪念中共已故领袖周恩来,反对四人帮,此运动当时被定为反革命暴乱,因此在四人帮倒台后便能得到平反。 现在来看六四,六四被当时的中共定为反革命暴乱,那么为六四平反就必须说明六四不是反革命暴乱。当时中国的刑法中是有反革命罪的,反革命罪的定义就是针对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活动。在六四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政治学习中有一些人发言,认为中共搞错了,理由是学生在游行中明明打出了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 的标语,认为六四的镇压是共产党继文革后又一次左的错误,认为学生当时的目的不是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而是要求政府加快社会主义的改革步伐。当时王丹还是中共党员,在与李鹏见面时还说:"我们都是共产党员,都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 如果当时的学运领袖逃到美国后发表声明,坚持说他们无意反对共产党领导 (当然换句话说就是共产党一党专制) 和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想加快社会主义改革步伐,认为中共又一次犯了左的错误,那么说平反六四还是说的通的,也是有可能的。可是逃到美国的人发表的声明都是要求共产党结束一党专政,实行多党民主,那么这些话与反革命的定义一致,所以笔者我也就哑口无言了, 只好承认"反革命暴乱"定性正确。 现在的刑法没有反革命罪,而是改为颠覆国家罪,因此任何反对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行为仍然是违反宪法和刑法的。当然,你可以认为现在的宪法和刑法都是????,那样,你还要求平反个什么劲呢? 当初是按中国的刑法定的罪,你总不能按美国的法律来平反吧? 所以我认为,民运人士大骂共产党还说得通,纪念六四也说得通,谴责中共暴行也说得通,大骂社会主义也说得通,但这样一来,为六四平反就说不通了,逻辑上不通,不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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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st, 2005, 22:16 | 只看该作者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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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ty is too complicated to explain with 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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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nd, 2005, 15:03 | 只看该作者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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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六四是无法平反的。 1、军队是在什么地方开枪杀人的? 是在长安街上。不是冲进校园抓人然后枪毙的。 2、军队是否有权利开枪杀人? 6月3日下午4点钟开始,电视上就反复播放北京戒严总指挥部的公告,内容是通告广大市民和学生,今天晚上呆在家里,不要上街,否则后果自负云云。本来街上都没什么人了,市民和学生一听,来劲了,知道今晚部队要进城了。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要去看热闹或堵军车。 当时全国特别是北京已经陷入无政府状态了,军队进城恢复秩序是政府的命令。你老百姓反对军队进城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提出。但老百姓阻挡军队凭合法命令进城就是违法了,军队有权对阻挡的人开枪。 3、当阻挡的老百姓散去,军队还乱开枪杀人就违法了。这种情况有可能有几起,但即使有,也不多。我是6月4日上午从海淀骑自行车到北京火车站,沿途除了在北师大门口看到燃烧殆尽的军车和刺鼻的催泪瓦斯味外,已经没有开枪杀人的了。 我有几个同学是在6月4日早上凌晨4点左右和侯德健他们一起从天安门广场撤出去的。当时子弹打的纪念碑石屑纷飞,我一个同学还被坦克里的士兵从背后狠狠打了一闷棍,他咬紧牙关才跑掉。后来,高自联的人和部队谈判,部队同意学生从广场一角撤出,这时,大部分人才安全撤出了广场。开枪杀人应该到此结束。 4、追究军队开枪杀人,从法理上就说不通。 首先,军队进城是有政府的命令,是合法执行任务。 其一,事先广播电视有通知,严禁居民晚上上街。市民明知有禁令,还违反,后果当然自负。 其二,只有军队对没有阻挡军队的、停止反抗的市民开枪才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当时市民和军队都打乱套了,又是夜晚,想追究军队的滥杀无辜,调查取证就很难。即使有证据证明军队有滥杀无辜的行为,军队进城开枪枪杀阻挡军队的市民也是合法的。 其三,天亮后,军队已经占领了长安街和天安门,开枪杀人的事基本上没有了。军队也没有再到市民家里或学校里开枪杀人。 综上所述,军队开枪杀人是合法的,是没法平反的。游行的学生摘掉反革命暴徒的帽子还是有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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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nd, 2005, 17:36 | 只看该作者 #6 | |
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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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算是对你失望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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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贴,请你考虑几个问题: 1,军队执行了谁的命令?命令是否合法?即使我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请问根据拿条哪款,谁指挥动用军队?党中央总书记都处于监禁状态,何言合法? 2,军队告诫老百姓不上街.大家就必须呆在家里?外边是有外敌入侵或者黑社会枪战?有什么正当理由限制老百姓的合法生活权力?这又是谁给的军队的权力? 3,天安门事件在当时是否铁案如山?为什么还要平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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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rd, 2005, 22:39 | 只看该作者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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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上面的逻辑说的通,那日本人根本没有错,东条英机不用审判,下面人也不用追究。不过至少日本人没有GCD荒唐,那是在别的国家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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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rd, 2005, 23:13 | 只看该作者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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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不需要和稀泥,也不需要团结, 因为相比之下,外国人并不更团结。 中国人需要的是客观思维的能力,以及在这种能力上的对规则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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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3rd, 2005, 23:44 | 只看该作者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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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其琛谈话进一解 美联社二十七日北京电:中国外长钱其琛今天驳斥美国对中国人欢记录的批评。他说,任何国家或团体自订标准加诸在别的国家作为国际规范,是项不获容许的行为。钱其琛也间接指控美国伪善,他说,华盛顿至今未同意重要的人权条约,即因这些条约与美国的法律抵触,但美国郄动辄强迫其它国家更改法律及规章。 钱其琛这一谈话,自是针对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门事件以来,中国方面顶回美国方面的重要谈话。不过,我们认为,中国虽然立论至正,但由于六四后当政者格于文化水平,在发挥美国的丑史方面,功力显然不足。因此,在国际宣传上,六四以来,中国全处于挨打的地位、处于被美国奚落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 中国方面只能指控美国伪善,在举证上若不能跟进,这种指控,是没有力量的。中国的当政者,应该昭告天下、昭告美国人: 一、朝学生开枪之事,美国自己,早优为之。试看一九七O年美国历史上「肯特大学枪杀事件」,便知端详。一九七O年四月三十日尼克森下令进军柬埔寨之后,激起了肯特大学学生们的满腔怒火。五月四日上午,当学生不顾禁止集会的命令、敲响校钟、数千名学生立即从四面八方奔向操场、参加抗议集会的时候,美国政府出动了坦克、出动第一O七装甲骑兵团、第一四五步兵团、出动了大批国民警卫队和警察,前去镇压。排枪齐放,当场打死男女学生四名、打伤十名,然后又用刺刀戳伤学生多人。死难者的鲜血染红了肯特大学的校园。接着,又进行了大逮捕。九百名军警占领了学校。一个目击者愤慨的说:这是「有组织的屠杀」。在「有组织的屠杀」当时,一名学生怀着对死难同学的无限悲痛,和对政府当局的满腔仇恨,奋不顾身,爬上校园里一座高大雕像的顶上,他用手指做出「V」字形的象征胜利的手势,号召学生们继续坚持斗争。一千多名教职员义愤填膺的到学校附近的一个教堂举行集会,强烈抗议美国政府的暴行。一位被打伤的学生的母亲闻讯赶到肯特,谴责美国政府「像在越南战场上一样」,派出大批军队和坦克屠杀学生。一位死难女学生的父亲愤怒控诉说:「一个年轻的女孩子,仅仅因为她不同意政府的行动,就应该被枪杀吗?」但是,枪杀了又怎样,又有谁有了制裁的行动了? 二、朝国家广场开枪之事,美国自己,也早优为之。试看一九三二年美国历史上「酬恤金进军事件」(Bonus March),便知端详。一九三二年七月,美国经济恐慌已进入第三年,全国失业处处,民不聊生。这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退伍老兵,难于维生,齐集首都华盛顿广场,要求提早发绐退伍军人酬恤金,以利生活。 这笔酬恤金,本是美国政府一九二四年答应二十年后即一九四五年发放的退伍资助金、补偿金,资助、补偿他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保国卫民行动。但是,一九三二年的全国经济大萧条,使他们不愿再等了。因此成群结队,帐蓬搭到「美国天安门」前,要求提前发绐。他们全部人数,是一万七千人。七月二十八日,美国政府无法忍耐了,乃由参谋总长麦克阿瑟将军主持驱离行动。据美国传记作家伦纳德.莫斯利(Leonard Mosley)的「马歇尔传」(MARSHALL HERO FOR OUR TIMES)描述:「马歇尔因为执行别的任务,没有被派到街上去执行包围老兵和他们家属的a脏勾当,他为此暗自庆幸。他的一些老同事却深深被卷了进去,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同事乔治.S.巴顿奉命指挥坦克、步兵和骑兵,保护华盛顿纪念碑,『和打垮退伍军人远征军』。无论从那方面来说,巴顿都没有必要命令他的步兵,这种忘恩负义,尤为中国所不及。威尔逊总统曾说「美国第一」(American first),如此无情,不是第一还是什么呢? 不过,对挨枪的人说来,五十步和百步,由于程度上的差距,受害的深浅与广狭,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比较之下,美国在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的保障上,正常情况下,要比中国高明得太多太多。在法律方面,美国独立两百多年来,在「基本人权」上的立法保障,可谓精益求精,宪法以外,宪法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都是进一步保障「基本人权」的。虽然一九七O年「肯特大学枪杀事件」与一九三二年「酬恤金进军事件」死的人都不能跟天安门事件相比,但在人囗比例上与人权保障的教养上,美国人枪杀学生与老兵,其罪犹在中国人之上。以集会自由而论,一七九一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规定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在一八七人年克鲁山克案件(United States V.Cruikshank)中,联邦最高法院对集会自由的解释,却是狭义的指为达到请愿目的的一种方法,直到一九三七年琼治案件(De JongeV.Oregon)中,才广义的解释为一种独立的人权。可见美国的自由民主,也是在演进中,并非没经过反动分子的阻挠。美国自己的人权,都是在演进的,又何能苛责于落后的中国? 一百年前,美国的记者瑞伊斯(Jacob August Riis)写「其它民众怎么活」(How the other Half Lives),影响到美国老罗斯福总统(Theodore Roose-velt),而有以救世。今日美国对中国的问题,关键不在表演庇护秀和谴责秀,而在真正理解十一亿人囗大包袱下,中国民众怎么活,而有以人溺己溺。不此之途,徒以空头的人道责人而不责己,一定会引起中国人的反弹,那不但太笨,也太伪善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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