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3rd, 2006, 23:22 | #1 | |
非法律界人士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2,242
精华:5
|
引用:
以我的理解, 按合同条款, 6月1日前, 甲方可以无条件取消合约; 并退还押金。如在6月2日或以后通知, 则赔付乙方425元。 显然, 这个合同给了甲方一天的break.. |
|
坐在窗前看日落
|
||
|
Jun 3rd, 2006, 23:26 | #2 |
非法律界人士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2,242
精华:5
声望: 4659735
|
多说一句
其实, 在加拿大租房, 付了定金(不管多少), 就是make deal了; 这里的乙方其实多此一举, 写了合同; 自然就要以合同为准了.
|
|
Jun 4th, 2006, 14:48 | #3 | |
非法律界人士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2,242
精华:5
声望: 4659735
|
引用:
按我的理解, 交押金MAKE DEAL, 是约定俗成的作法; 在此之上, 双方又定立了合约, 说明双方定立了更高一级的标准, 自然就以双方认可的合约为准. 可以认为是对约定俗成作法的修正, 是双方同意的; 不能由于其"画蛇添足"就"失效". 所谓的不能谋取两方面的利益, 就是这个意思. 至于广告, 是不能作为合约的一部分的. 甲方的广告在关于提供车位有不实之处, 在签约之前已说明; 固难以为入罪之据. |
|
|
Jun 4th, 2006, 22:26 | #4 | |
非法律界人士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2,242
精华:5
声望: 4659735
|
引用:
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如迟于6月1日通知”这句话,明白无误地包含了6月1日这一天;至于法庭会如何解释, 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 就不应该是我们能揣度的了。 此帖于 Jun 4th, 2006 22:41 被 深海老鱼 编辑。 |
|
|
Jun 5th, 2006, 05:35 | #5 |
非法律界人士
注册日期: Jul 2004
帖子: 2,242
精华:5
声望: 4659735
|
与acadia603和李大哥探讨
(楼上有网友称我“权威”,实在让人脸红。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更谈不上什么权威,不过是和网友们一样的普通人) 在讨论之前,我想先介绍一个真实案例;也许不很合适,但大家可以由此看出加拿大法官的断案原则: 一位中国年轻女士,在商店和店方起了冲突,一气之下,推倒了店方的货架;货架上是一些展示用的装在纸盒内的货物。店方叫来了警察。警察告该女士扰乱公共秩序及损害他人物品。法官在庭上只问了一句话:东西有损坏吗?店方答曰没有。法官的判词为:既然东西没有损坏,为何而告?案件不成立。 这里可以看出,在轻型民事诉讼案中,法官倾向于必需有实质性损害,且不支持惩罚性措施。 再看龙女士与IT人士的纠纷: acadia603和李大哥俩位在对合同的分析上,似乎与我没有任何出入;分歧在法官会如何断案。我的本意是不好妄断法官的看法,在此仅作一猜测: 李大哥对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是很清楚的;但是混淆了法庭对普通民事纠纷与一般商业违约的区别对待。 这个案子里,由于双方的错误,导致合约的取消日期和违约罚款日期不一致,形成俩个“点”; 那么法官是否就一定会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纠正合约的“错误”并按照合约条款处罚甲方呢?这里的Common Sense是什么呢? 这里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不支持损害一方来为另一方谋取额外利益。 我的看法是,法官首先要看合约所定罚金与罚金额度是否合理(这个我就不猜测法官怎么认定了), 其次乙方是否有真实的由于甲方引起的损害。那么首先乙方要证明有真实损害,比如由于乙方晚一天通知原房东,导致乙方被原房东赶出居所,住到了旅馆。且乙方必须证明在以合理价格住旅馆期间,尽了最大努力寻找合适的住所。很大程度上,法官还要看甲方是否有意造成乙方的损失,是否尽力挽救其失误。等等因素加在一起,我不认为法官会支持乙方明显谋取利益的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