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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Jun 12th, 2012, 11:09     #1
frankliufor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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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皮莱谈歧视同性恋问题

在世界各地,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非常普遍而且根深蒂固,人们因此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侮辱、暴力,甚至丧失生命。有的国家仍将私下的、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于这些现象,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皮莱明确指出,必须以教育战胜歧视导致的偏见和无知,废除将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定为罪行的法律,这类法律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构成对国际人权法的违反。
人权理事会第17届会议2012-3月初召开讨论会,听取人权高级专员皮莱向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其主题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对个人的歧视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为。

巴基斯坦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反对。对此,皮莱在发言中已有所预料
皮莱说:“我知道有的人抵制我们正在谈论的问题。他们或许会辩解说,同性恋和变性者的身份认同与地方文化、传统价值观、宗教教义或者公众 观点相冲突。像任何时候一样,人们有权有自己的观点,比如说,他们可以自由地不赞成同性关系,他们对于自己所相信的以及根据他们所选择的宗教信仰而因循的 生活轨迹拥有绝对的权利。但到此为止。在传统、文化与普世人权之间,必须优先让位于人权。没有任何个人观点或者不论传播得多么广泛、多么深入人心的宗教信仰能够为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进行辩解。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权,安全权,隐私权,免予遭受任意拘禁、酷刑和歧视的自由,言论、结社和和平 集会的自由。”

皮莱在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废除可以同性恋为由将从事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的个人入罪的法律,统一异性性行为和同性性行为的同意年龄,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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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Jun 13th, 2012, 11:03     #2
frankliufor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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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Bill -13 反欺凌法考验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容纳程度

ZT : 作者:汇泽
反欺凌法考验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容纳程度。这一法案并非要让同性恋群体侵占“公社田”,它同时要为所有的受欺凌学生提供一片“自留地”。目前的问题在于:在有的人心目中,其它学生可以拥有“自留地”,但同性恋学生却不可以拥有这片“自留地”。这就是一种不平等和歧视。
安省政府推出的校园反欺凌法案(《接受学校法》,13号法案),无疑是近日网上和新闻中热议的话题。法案要求省内各教育局以预防措施反对校园欺凌,严厉惩戒欺凌行为,对所有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相互包容和接纳的学校环境,让每一个学生都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法案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性息,就是安河反对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歧视,不论这种歧视出自种族、宗教信仰、肤色、家庭背景、身体特征、性别、性倾向等原因。

宗教人士和专为反对Bill13法案而成立的“传统家庭价值同盟”公布了一项问卷调查,表示有90%以上的受访者反对13号法案;84.8%反对在学校开设“同性-非同性联盟(Gay-Straight Alliances, GSA)”。据传统家庭价值同盟介绍,受访者大部分是华裔。




而在同一时期,Forum Research发表了另外一项调查,大部分受访人士(估计以非华裔人士居多)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在天主教学校里,应该允许学生成立“同性-非同性联盟”之类的组织,赞成者占51%,不确定者占21%,而反对者仅占28%。


同样是同性-异性取向联盟的问题,为何在华人小区和主流社会中会有如此巨大差别的反应?

无中生有、造假上天,“性教育”写在法案何处?

让我们看一下调查问卷的问题和宗教团体的宣传口径。

反对13号法案的团体,极力将法案描述成向学生开展性教育、灌输性知识的强迫法案。“传统家庭价值同盟”进行的调查,宣称13号法案规定安河所有的公校和天主教学校必须在校内组织小学三年级学生举行“以同性取向为傲”的游行;向年幼学生灌输性知识教育。有的说法甚至更是不堪入目,宣称政府在向小孩子提倡肛交口交等行为等等。

然而这种言论根本经不起检验,反对13号法案的人士在面对质询时回答不上来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这样的一些强制要求写在13号法案何处?


从5月7日至22日,负责审理该法案的省议会社会政策委员会召开了多次公开聆讯会,听取了各方意见,有的强烈反对抱怨法案做得太过火,有的支持,也有的抱怨法案做得还不够。委员会给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以表达意见的忌讳,多伦多也有为数不少的华人前去。
在聆讯会上,反对者拿着准备好的“性教育”指责发言,被询问时却大出洋相。一位反对13号法案的华裔人士被多位省议员反复询问:“您是否看过法案文本?”、“我看不到这个法案在哪里谈到性教育,你是否可以指给我看看?”,一位省议员甚至递上一本法案文本,希望这位谈到性教育、学校组织同性恋游行的人士具体指出来,到底在哪一页、哪一张、哪一节里,法案提到这些内容。此位人士最终没能指出相关的章节。




在24日的OMNI电视和日后的新闻上,教育部长特别否定了所谓13号法案是推行性教育的言论,她指出13号法案的目的在于反对、预防校园欺凌和骚扰行为,旨在为所有学生,不论族裔、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性倾向或残疾,营造积极的学习环境,让每一个学生感到安全、包容和相互接纳。该法案与性教育没有关系。说13号法案推行性教育,那是没有阅读法案内容。
既然法案中根本没有所谓性教育、强迫参加同性恋游行等条文,这种编造连“断章取义”都算不上,只能用无中生有、张冠李戴来形容,造假都造到天上去了



为何反对人士要编织这样耸人听闻的言论来误导?



在我看来,反欺凌法案并非像反对人士所说,要“把同性恋生活方式强加给社会公众”,它不会影响到社会主体的正常生活,一个法案也不可能有这样的魔力,这就是为什么大致明了真相的主流社会根本不会被这种耸人听闻的言论所蛊惑。然而这个法案确实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它要给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一个可以获得辅导和相互支持的空间。这种空间对于其它类别的欺凌来说,安河所有学校都愿意提供,但是对于因同性恋而遭受欺凌的学生,这样的空间就是同性-非同联盟GSA,在安河有的学校里已经实行了多年,但在有的学校里却被严加禁止。
换句话说,反欺凌法考验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容纳程度。这一法案并非要让同性恋群体侵占“公社田”,它同时要为所有的受欺凌学生提供一片“自留地”。目前的问题在于:在有的人的心目中,其它学生可以拥有“自留地”,但同性恋学生却不可以拥有这片“自留地”。这就是一种不平等。

“特别权力”还是“特别限制”?

对于法案中的GSA内容,省府也澄清并非强迫每个学校都自行设立这样的组织,而是在学生有要求建立此类社团的时候,学校不能以“这个名字不好听”而拒绝。反对团体认为这是给同性恋人士以“特别权力”。然而他们却不愿回答的是,学校里目前可以根据学生要求开设各种维护平等的社团,比如可以成立亚裔学生平权社、残障学生平权社、女性互助组织等等,但是在密西沙加的一间天主教学校却长期拒绝该校学生成立社团的申请,因为学生明确提出要成立GSA,但是学校不容许这个社团的名称带有“同性恋”的字眼,实际上就是给学校中的一群人以特别的限制。

正如《渥太华公民报》的社论指出,如果一个学校里不能容忍“同性恋”这样的字眼在学生社团中出现,很难想象这个学校能为校园里的同性恋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51.CA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安河教育部长布顿发表声明表示,根据多日的公开聆讯,政府响应聆讯期间小区的呼声,决定修改法案条文,在学生要求成立GSA或是类似名称的社团时,教育局和校长都不得拒绝;成立的社团及其活动的名称都必须符合营造正面的学校气氛,提倡包容和接纳所有学生。



我不是同性恋,也不想学习他们的生活方式,但是我是少数族裔,希望这个社会营造平等、相互尊重的氛围。在我希望别的族裔尊重、不歧视华裔的时候,我也认同他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具有和其它人一样,拥有一片自留地的权利,不论他们是什么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性倾向。

此帖于 Jun 13th, 2012 11:05 被 frankliuforyou 编辑。 原因: add more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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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_Happy (Jun 15th, 2012), 六成新 (Jun 13th, 2012)
旧 Jun 20th, 2012, 14: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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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同性恋歧视根源及对策——人权框架和社会性别视角分析

   作者:荣维毅 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研究所网站 首页>论文集>《中国性研究的起点与使命》
重点语段:
  
  *国际社会关于消除性倾向歧视的文书,可以1999年世界性学学会通过的《性权宣言》为代表…国际社会的各种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可依此为凭据,对国家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影响。
  
  *“歧视”概念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区别对待有两种形式: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指同等条件不同对待。间接歧视指不同条件同等对待。
  
  *性倾向歧视是制度性的。对同性恋的歧视,不能当作个案来看待,是针对群体的制度性歧视…回应的方式不能是个别解决,而是改变法律、政策、惯例和文化。因为某一个案的解决,不能使其他同样情况下的歧视问题得到解决,必须是制度性、结构型的调整,才能解决同类问题。
  
  *社会性别角色在社会中被固定和强化,变成一种社会期待、规范和评价。这种期待和评价决定了男/女人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人的性(百度攻帝吧测试)欲对象与性能力、性身份认同一样,不是简单地由生理结构所决定的,如果把这些都归结为生理性别,那只能说明生理性别也是由社会建构的。
  (FlamingSoul注:性取向在遗传和环境的影响下变得多样化;单一化的强调“异性相吸”并非自然法则,而只是一种社会结构。从生物学的角度看,物种的社会的结构应该与物种的生存状态相协调。对于数以十亿记现代人类来说,早已不必担心物种繁衍问题,同性恋对人口增长的阻碍作用未必不是自然的一种协调。就像狼捕食羊,虽然减少了羊的种群数目,但对其种群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同性恋与异性恋并存还是单一异性恋,到底哪一个更符合自然法则,大家心里有数。)
  
  *如果因同性恋是先天因素决定的,所以不得不“宽容”,就抹杀了人的性倾向选择的自由;强调同性恋的先天性,还要警惕基因歧视。
  
  *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中,在谈到同性恋现象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启示意义时说:第一,它提示了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可能性;第二,它提示了超越性别界限的可能性;第三,它是所有边缘群体对主流意识形态及话语权力的挑战。笔者认为,这三点也正是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挑战传统性别文化的意义,也因此,女性主义与同性恋是天然盟友。
  
    
  *赋权于同性恋。赋权(empowerment)是女性主义争取性别平等的战略和策略。因性倾向歧视导致的同性恋人群的脆弱性、易被伤害性亟须改变,赋权亦是有效途径之一,成为同性恋争取性倾向平等战略和策略。
  
  *赋权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也要发挥主体性、能动性。社会环境及公共政策只是助力,如果同性恋者不能以自身的行动努力来改变其他人的观念和态度,将永远不会享有本来应该拥有的权利。同性恋者要“有勇气在歧视和排斥中坚持伸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捍卫自己的生活方式”,“因为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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