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nd, 2006, 16:22 | 只看该作者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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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niversal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产品,绑定了保险和投资,且投资品种可在一定范围内由自己选择,却没有交多少年就保证可以不交的说法.这种品种是相当昂贵的,本身设计出来的目的有二: i.对有钱人提供另一个投资增长延税(在一定限度内)的避风港; ii.死亡赔付时投资部分也是免税的,由此提供一个可cover预期提高的税收liability的方式. 2.有交多少年就保证可以不交的说法的是whole life,也是一种富人买的产品. 3.想有长期保障,又想便宜,可以买Term-100,交多久,保多久.活过100也不用再交,包赔面额. 4.TERM是每个有受益人的人都应该有的品种.现在应该考虑的一般是25万的品种.原因是因为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这个保额的品种有一个特别折扣,所以其价格和10万差别很小(甚至低于20万保额的品种),保障却差了很多. 特别声明:本人评论只对安省有效.同时不作为产品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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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nd, 2006, 19:28 | 只看该作者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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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term的也可转成上边那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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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nd, 2006, 23:58 | 只看该作者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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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子为例,夫妻各拥有一半。房子的一半是属于健在的配偶的,这部分不是遗产,还属那健在的配偶的。能用来继承的遗产,只能是房子的另一半。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另一半房子,一般是几个继承人平分。假如有父母,一个孩子,那就由这四个人平分。 继承完成后,健在的配偶拥有该房子的八分之五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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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0:39 | 只看该作者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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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没有立遗嘱,又没有后代,两夫妻同时遇难死亡,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由夫妻中比较年轻的一方的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年轻一方的兄弟姐妹。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是年轻一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顺序的继承人是年轻一方的侄子,侄女/表兄妹.....。 2. 如果年轻一方没有任何亲戚存在,就以年纪大的一方按以上顺序继承。 3. 如果没有遗嘱,有后代,夫妻中有一个死亡,如果总资产少于4万加币,配偶则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总资产多于4万加币,配偶优先享有4千加币,剩下的则与子女平分。注意的是,加拿大领养的子女与亲生的子女的继承遗产的权力是一样的。但继子、继女则没有遗产继承权。 4.继承顺序是(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侄子女,(6)其他血亲。 5.如果全部是由立嘱人手写的遗嘱,则不需要证人,但必须有一个能够辨识立嘱人签名的人,比如说银行经理。本条只适用于Alberta等部分省份,有些省份规定遗嘱必须有证人签名才能生效。 6. 如果移民在加拿大不幸遇难,政府会按以上顺序寻找你/你们的继承人,包括在国内的。 还有其他情况,仍需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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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0:57 | 只看该作者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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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规定:买房时一个人签名与两个人签名的区别还是有的。 遗产方面: 1.两人签名的房子,不能列入遗嘱之中,一方死后,房子自动归另一方所有。 2.一个人签名的房子,属于签名人的私有财产,他/她有权将房子赠送给任何人。 3.一个人签名的房子,若其配偶签了Dower Act, 他/她仍然有权将房子赠送给任何人,但前提条件是其配偶死后房子才能转让。 离婚方面: 1. 一个人签名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多数归签名人所有。 2. 两人签名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为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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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1:01 | 只看该作者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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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1:06 | 只看该作者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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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2:18 | 只看该作者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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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3rd, 2006, 02:27 | 只看该作者 #32 | |
统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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