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30th, 2005, 19:2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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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_一方在加国一方在国内,怎么办离婚
在使馆网页上看到,一方如果不能回国,可以在使馆办委托公证,寄回国后,请委托人帮忙签字,协议离婚。可是,国内却说必须本人回国办理,而且必须通过法院判决。 ?????请问有没有人办过?能讲讲怎么办的吗?使馆的电话怎么都没有人接,留了言又没了回音。 请教: 1)协议离婚也一定要经过法院吗? 2)如果一定要经过法院,是由国内的一方起诉还是国外的一方起诉? 3)可不可以在加拿大办的?手续如何?(本人还不是公民) 请过来人指点。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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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0th, 2005, 21:08 | 只看该作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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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协议离婚,但根据你的情况,你必须回国内亲自办理; 2、想办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方面都没有异议,并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书》,才能办理; 3、协议离婚,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法院要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财产额的1%。成本高,而且时间长,如果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还要打二审; 5、诉讼离婚,虽然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但原告或被告也应到场。你这种身在国外的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不必回国,但必须有你的书面委托和对离婚的书面意见; 另外,任何一方起诉都可以; 6、在加拿大起诉离婚,也可以,但法院只判决离婚,对孩子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不做判决。而且,该判决在中国的执行也困难。 7、建议:回国办协议离婚,成本低,时间快,一、二周就能办好。另外,顺便回国探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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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0th, 2005, 21:17 | 只看该作者 #3 |
华枫家庭,离婚问题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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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离婚,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想在国内离婚,国内的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国外的一方出具委托书,让国内的亲戚朋友代理办理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国内的法院才可以离婚. 如果你已经在加拿大住满了一年,根据加国离婚法律,你可以在加拿大提出离婚申请(诉讼),去你所在的省的法院递交文件就可以了.文件可以自己准备,不需要通过律师(收费很贵的).在加拿大,离婚一定要通过法院,不存在什么协议离婚一说. 如果考虑长远点,离婚之后还涉及到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还有将来再和国内的某人结婚并且sponsor对方来加拿大,因为那还涉及到国内的离婚能不能被加拿大政府认可的问题(加拿大认可国外的离婚是有条件的).所以,如果准备长期带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办理离婚应该好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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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0th, 2005, 21:51 | 只看该作者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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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0th, 2005, 22:11 | 只看该作者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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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在国内,在加拿大的一方起诉离婚,身在国外的被告不能到庭陈述意见和答辩,法官怎么可能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做出判决呢?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对离婚作出判决,对其他诉讼请求无法作出审理和判决。 还有一点,由于被告无法到庭,没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答辩、质证。这种判决的效力仅限于加拿大,到了中国,该判决无效力。1995年我学《国际私法》的时候,有关这个问题还和导师讨论过,得出的结论就是,该判决的效力仅限于加拿大,在加拿大,原告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可以再婚。但是,该原告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并没有解除。 综上所述,还是回国协议离婚是最佳选择。我就不明白,买张往返机票,十几个小时就飞回去了,怎么回趟国就那么困难呢?难道你是政治难民还是携款潜逃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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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st, 2005, 20:20 | 只看该作者 #9 |
华枫家庭,离婚问题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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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与李大哥商榷-提请楼上的朋友注意
本人也是学法的,而且现在就在加拿大的离婚法庭工作,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在加拿大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对婚姻财产及对孩子的监护,抚养等提出claims,作为一个统一的案子,法官会一起作出判决,而且是,如果双方有孩子,就一定要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等作出合理的安排,要么是在divorce agreement中解决,要么是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 加拿大的离婚基本上是desk divorce, 法官主要是根据提交到法院的文件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见不到法官.原告在法院递交了文件之后,不管被告在哪个国家,原告都要送达一份给被告(因为一方在中国,所以需要事先向法官申请一个ex juris order,送达一份到中国,法官会根据情况给出合理的时间给被告答辩,一般有40-50天的时间).这里的法律更科学,更严密,怎么会不给被告答辩的机会呢. 至于执行,这确实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但是,就目前我所掌握的情况,还没有哪个人在加拿大离婚了但不被中国承认,倒是有人在中国离婚了,但不被加拿大政府承认的案例. 请楼上的提问题的朋友慎重考虑,不要被误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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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st, 2005, 22:36 | 只看该作者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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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5日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于同年8月13日印发。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己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对国外法院判决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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