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3rd, 2006, 19:1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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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看的链接,一定要看!看来你就明白喽!! http://www.chinasmile.net/forums/sho...d.php?t=14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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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1:5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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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哥们这一帖我怎么感觉不敢苟同啊。我怎么就觉得小龙就是太处处为人着想了才至于如此的? IT小子说他最错的一点就是不肯签收,其实还有一点他没说,那就是给小龙的管理公司投诉的事,这两件事加起来,无论如何我不觉得他是个好鸟。就是树什么妹妹说的那句话,损人不利己,是最下贱的小人才做的事,损人利己,才是高级小人。 小龙妹妹的帖子从头到尾都实实在在,不然的话小人也不这么上赶着为她做公道了。搞的比老婆生孩子还上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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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1:55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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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楼上的楼上 那个假装评论但还是指责小龙的哥们lavie,你这个ID就这一贴,让小人看起来好象是IT小子还是不服,穿着马甲又出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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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3:4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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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小狗日的,你这段话有水平。小人都要I服了U了,服你这撒谎编故事的本事了。 ----“您猜测我是事主, 我确实不是. 我的主贴是根据您的贴子里的情况, 但是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写出来的. 我根据您写的贴子, 能把事情的细节居然写的八九不离十, 这说明了您的主贴基本反映了事实(虽然耍了点小聪明, 以及只站在了自己的立场上.),”----- KAO,你以为华枫哥们姐们都是傻子啊,你不是当事人?家去给你没牙的姥姥去说看她信不? 就冲你这撒谎成性,你的人品就可想而知。下作! busssy说的好,撒谎惯了的人,不值得相信。 你装出个大度的样子,可是处处把小龙扣上糊涂、出尔反尔、不替他人着想的帽子,深海老鱼已经说了,既然合同写了,按合同执行,你不是讲究合同吗?怎么别人认真按合同办事倒成了违约了?小龙不是扣字眼,是现在违约不违约就在于这个日子上面。 还是忍不住骂你:他NND,你小子----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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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3:58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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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违约的事说成违约,被恶意欺诈(龙丫头明白,IT小狗日的没成功)和威胁,还要让人道歉,龙丫头,不能开这个口,错就是错,对就是对,别真让人给整糊涂了。 小人来的这么晚,龙丫头广告选项问题都看明白了:以自写的说明为准,IT来的时候提到车位龙丫头很惊讶(这点IT小子也没有否认),这还能说她是刻意骗来个客户?好了,IT当面要人第二天送钱给她,恶意不给收据,法庭上见面,都是红口白牙当面说给龙丫头的,倒只是玩笑和气话?轻轻就可以带过去了。 去看看树兄弟的贴吧,清楚极了,小人真的是I服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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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4: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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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强帖,转! -------------------------------------------------------------------------------- [帖子声望: +60] -------------------------------------------------------------------------------- 支持东方龙 IT所做的事情符合法律,但不符合道德规范。BS 1。东方龙去找他签字,为什么要躲起来?有理就走出来签上,"6月1日晚11点"。有什么大不了的。有理以后找法官解释呗。靠着装乌龟来等着时间过去,有点无耻了点吧! 2。生意是生意。凭什么到管理公司去告状?斩尽杀绝啊。典型小人阴暗心理,自己租不到,让别人也不要租。损人不利己,是最下贱的小人才做的。高级的小人做的是损人利己。 3。本来是件双赢的事。IT家里人来后可以住在有家俱的便宜房子里慢慢治办家俱,找房子。东方龙也可以得到一点收入。结果因为70块钱的车位,双方开始比较谁的损失大。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事,变成这样的结局。IT的吝啬不智起了很大作用,把东方龙压缩到极限,最终谈崩了。最后双输。 4。东方龙一直在尽力遵守合同,因为理解有误,才最后出了错。就差一天,也没有给IT造成任何实质上的损失。即使上庭,法官也不会为了模棱两可的字眼,赔偿不存在的损失。要是差了很多天,可能会考虑。Email也是有效的,你不去查Email为什么要告诉人家?告诉别人,就说明你自己认为这是一种可靠的交流方式。自己不去查,责任在个人。法官会因为你自己没按时查Email判别人赔钱吗? __________________ 白天迷糊,晚上睡不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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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4:08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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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广告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老鱼头说了,以合同为准,既然合同因为有车位问题而留了最后的期限,当然龙丫头不存在需要亏了也给个车位的义务吧? 什么是原则?“说到做到”是不符合合同法滴,说到的东东最后落实到纸上才算数。当然不签书面合同的话就是“口头约定”,那才是“说到做到”,签了合同性质就变了,一切以合同为准。老鱼头,小人说的对不? 签了合同应是“写到做到”才对滴。“说到做到”是IT小子的理解,所以他说让别人租不出去房子就真做到了,PF,可是,BS。典型小人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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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4:1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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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子里还有其他人也说到签合同就是到月底,这是大部分公寓CONDO等从公司租房的说法,租HOUSE和从个人手上转租,不一定以历法上的月份为准,问问房东们是否都是从1号租到31号,问问房客们是否都是必须31号搬出啊?不是滴,大大的错了。很多很多,都是提前通知就可以滴。 小人一家登陆后找房子的日子,就是从个人那里暂时找的个CONDO,3日入住的,过三个多月,注意,绝对不是整月,买了房子收拾好了搬走,乔迁那天是8月8日,小人特别选的好日子,好多朋友来CHEERS了滴。 所以,抓着这点说事的,要不就是真不明白,要不就是故意整小龙滴。 可以去了解了解行情再说,小人很有几个朋友是地主滴,没有必须整月整月租滴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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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4:3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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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lavie]想想给别人造成的麻烦就是陪点钱我想也是应该的。坏人毕竟是少数,如小龙有诚意道歉,并积极帮人家解决问题的话,我想IT也不想那么坏的人,小龙现在扣字眼的做法让人觉得想逃避责任。IT本来就有气,你这样做会更让IT想出口气。小龙多站在对方 角度想想,事情不难解决的。QUOTE] 滴滴滴滴滴,IT小马甲,小人再和你聊几句? 造成麻烦从人情上来说有IT能进一步不退一步的吝啬不智,把小龙压缩到极限(树兄弟说法)导致谈崩的,不是小龙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嗯嗯嗯,现在看来,倒是IT小子错误理解合同,6月1日就向小龙讨赔钱啦(其实小龙是无需赔的,告也告不赢滴)。 所以造成麻烦从哪方面来说都不能就归于龙丫头的责任,有责任也是沟通不畅的责任,双方都有滴。 怎么是“就是陪点钱我想也是应该的”?看来IT小子不死心,还想拿钱哩,龙丫头不要上当。 IT小子做了那么下作的事不道歉,倒让龙丫头道歉,换谁能做到啊?哪不是被人打掉了牙要她咽下去还要说对不起,硌你先生的手了?龙丫头这个歉是不要道的,要道也要IT小狗东西先为他自己的卑劣行径道歉后,再看看自己有没有什么可以道一下给他面子滴。 合同到了要上法庭的时候,就是扣字眼,尤其是经济合同,IT小子你看来没签过几个合同,所以倒说别人扣字眼,不扣字眼难道本来有理的合同还要主动送钱给你不成?还不如买几袋狗食送给小人的爱犬哩。 IT还想出口气?好了好了,到别人管理公司去已经下作到极点啦,丫的还想搞啥东东,没看到坛子里明白人都说了,什么都有底线的,你自作孽搞到哪天阿SIR找你,管保你小子尿一裤子。 龙丫头,哥哥辛苦说了这么多,都看明白了不哩?看明白了就关机下去看孩子去,带着孩子去shopping,快快乐乐滴,他小子不能把你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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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4:36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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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嘀嘀嘀嘀,兄弟你这是哪说的?你嫂子没说话呢你倒说啦,你别说,你口气倒真像你嫂子对俺说话哩 不是早知道你是个爷们的话,小人被你这娇滴滴的一声含嗔带痴的骂,还以为老了老了还有桃花运了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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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5:07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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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高级IT白领 ...如果真的诉之于官司, 老渔说按合同您不会赔偿. 我看未必, 起码IT付给您押金, 这是个MAKE DEAL的事实. 所以合同中画蛇添足的失效之处法庭将会考虑. 我不是专业人士, 这点请老渔指正. ... QUOTE=深海老鱼]太客气了, 我的看法而已, 谈不上指正. 按我的理解, 交押金MAKE DEAL, 是约定俗成的作法; 在此之上, 双方又定立了合约, 说明双方定立了更高一级的标准, 自然就以双方认可的合约为准. 可以认为是对约定俗成作法的修正, 是双方同意的; 不能由于其"画蛇添足"就&qu...[/QUOTE] IT小子还是不死心,看来你是盯上那点小钱了。告诉小人你住在哪,改天老婆子出去买菜的时候把买狗食的钱赏点给你。 龙丫头悄悄问一句,没做全职太太前你到底是干啥滴?怎么对合同的理解那么准哩?比俺家老婆子厉害多了。难怪你死死活活要当天取证了。小人哥哥都有点怀疑你以前就是律师了哩。I服了U---- 老鱼头你这一答,把小狗日的念念不忘的一点幻想给击破了,残忍的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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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16:46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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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说法太有感情色彩了,什么叫钻空子?读了那么多帖,明眼人都看的出龙丫头是那么理解的,所以是那么签的,然后又是那么做的,而且人家也说了,自己理解错误的话,认赔,你说的这些罪名都是哪里来的?或者你是老房客了,总被房东欺负,所以看到房东就反感? 道义?你觉得IT小子的做法道义?觉得对方违约可以索赔,对方不肯协商赔偿可以上法庭,但是要尊重事实,不给别人签收是什么意思?让别人的房子租不出去是什么做法?IT小子自己不懂合同是自己的事,未必要人教他合同法?这么多年读的书都读到哪里去了。 我看双方签了合同,而且不是当时生效的,是有推翻期限的,那谁心里都要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严格来说,这合同还不是一个合同,只能说是一个合同意向而已。这么说比较明白了吧? 评理评理,评的是公平,你哥们这种态度,咱不敢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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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4th, 2006, 21:0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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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awilliam 楼主确实是悔约在先. 在双方初识的情况下.多流个心眼是可以理解的.我想,这也是楼主刷新广告的原因. 可是楼主想没想过,对方已经付了200刀订金.应该是绝对有诚意的.在停车费用上的让步,应该是你提出来呀. 楼主如果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下,你就回理解他为什么回这么愤怒了. 1.广告说有车位,结果是说不准. 2.说SHARE,又说不SHARE 3.人家老婆孩子就要来了,自己的房子退了,刚付订金租的房子也没了. 你让他怎么平静的下来?要是你能不着急? 至于楼主当天晚上的做法,实在是不敢恭维. 劝楼主一句,不要再把小事升级了.当天那位"挨踢"先生的上法庭的话,肯定是气话,如果你不在折腾了,事情就过去了..... 哥们小人还是要顶你几句: 1、对方绝对是有诚意的,就应该龙丫头让步吗?你如果对商店卖200刀的东西要求商店说你卖5刀吧,我非常诚意买,商店会因为你有诚意就卖给你吗? 2、广告一般以自写的为准,车位选项是无法表达是付费车位还是免费车位的,所以自写里没说包车位,选项里说了车位,没有故意欺骗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如果选了车位就是说明免费提供,那选了公寓的洗衣房是否就提供免费洗衣?这么说,连他洗衣服的钱都要包了?没道理嘛。去51研究一下广告就清楚了,只选是说明不了问题的,只有自己写的细节里才是最准确的。现在IT也承认不在小龙的自写广告里,那还有什么好说的。 3、老鱼头已经说了,只有定金算成交,有定金又有合同服从合同,是IT小子不懂,怪小龙? 4、IT小子本来也说是住hotel来等,是小龙主动说给他share,IT退房和这个合同本没关系,小龙share他省点,不share他费点,本来他就有安排,小龙是好心惹麻烦。 5、小龙当晚的做法你不赞同,可是不是IT小子卑鄙无赖,需要小龙那么做吗?对待无赖常规手段能办成事吗? 你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倒支个招看看小龙如何处理IT小子的恶意让人违约?如何取证?现在IT的表现已经清楚说明了,如果小龙当晚没有坚持取证,现在就是要等着因为无法举证已经按时通知,要赔钱,这钱赔的怨不怨?我看现在小龙该庆幸当晚坚持取证的做法,不然,就IT小子明明老鱼头已经答复小龙不违约了,他还心心念念滴希望法官认为条款是画蛇添足而仍然判赔。小龙这个钱就赔定了,IT小子这种下作小人,合同上站住脚了他会让?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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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19:23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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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才发EMAIL正说明小龙理解的就是含6月1日,她的说法是没有前后矛盾的。IT怎么理解是他自己的事,但是既然有合同就按合同说事。不能对IT有利的就是理解正确,对IT没利的就是画蛇添足。IT自称画蛇添足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恰当的。两个受过教育的人,没有未尽事宜的话不可能同意加上这一条。这合同只能认为是草签。到6月1日才能重新定。认为龙女之前变更条款就是出尔反尔的人可能没做过生意,合同草签后继续修改完善是完全正常的,不能就说是出尔反尔。 退一万步说,即使合同正式生效了,执行过程发现有偏差还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原合同办,哪方不服再诉诸法庭。没有这个态度很多生意是做不成的。闹到这一步,IT对合同的理解和后来的做法都是很有问题的。 sunchem说的对,如果要把合同改成对哪方不利的理解,哪方都不会同意。只有坚持它原来的意思。因为这是两个完全责任能力的人签的,只能照此执行。很多人从感情上看到改合同就觉得是毁约,岂不知这是合同形成过程中最自然的协商过程。这样得出龙女违约IT有理的结论是很不恰当的。对龙女口诛笔伐更是无礼。IT的有些做法才真的太卑鄙无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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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0:34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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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觉得,帖子铺天盖地,她不可能一一回复,倒不见得是刻意不提,这个上面她没必要隐瞒,她要隐瞒IT也不会放过她,哥们认为她想含混过关的怀疑很难成立。 如果她一直认为6月1日不含1日,她就应当觉得6月1日取证毫无意义了,既然哥们觉得小人比她差远了,那意思就是她根本是个明白人,既然违约已成定局,费那么大劲取证意义何在?就是因为她一直认为所述的条款含1日在内,她才不甘心被IT恶意拖延或者恶意不给收据而造成本来没违约的事闹的没证据而输了官司,才坚持要取证。从这一点上她也没有自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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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2:00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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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好啊,夏夜这么美好,手执一杯香茶,老婆子再上个果盘,花园里半躺半坐,敲敲键盘,与一同道兄弟你来我往,岂不快哉!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由于双方疏忽,签订了一个严格来说中间有一天空档的条款。这时法律上执行只能按合同执行,道义上要继续评判,只能进行行为推定,通过行为推定主观。 小龙这边:sunchem总结的有理,小龙一直理解是含1日的,所以31日没有作为,1日就开始着急了。没有电话,试图通过TD客服联系,未果,网上找人带信未果(找人帖子是下午发出,说已发了邮件,说明上午或者更早发了邮件未得到回复),找孩子同学送信未果,然后傍晚IT主动来电,通知不租了,IT翻脸,不给签收已收到通知的收据,然后小龙前往取证。整个过程,从小龙这方面来是一气呵成的,行为上非常连贯,没有自相矛盾,基本可以推断主观上就是一直认为是含1日的。 如果推断小龙原认为合同是不含1日的,到现在才发现合同对她有利的空子,那又该是什么情景哩? 31日傍晚前未找到车位,夜里不可能找车位,所以截止到31日晚最多10点以前吧(据说是在洗衣房贴招贴寻租车位,洗衣房10点后也就很小的几率有人在并找到车位了),这时,也就是31日晚11点59分前,就可以发EMAIL了,不至于违约,等到1日早上,违约。为何要搭上肯定在寻租车位上无所作为的31日夜间而导致自己违约呢?所以哥们这认定小龙方是默认不含1日而又拿合同上的含1日说事,而“把这方损失压缩至最低”的推断太具感情色彩,拿老鱼头的话说是“难以作为入罪之据”滴。 反过来看IT那边,是否就一直默认是不含1日,而应当在31日内接获通知呢?也进行行为推断: 如果IT认为1日不含在内,应当在31日内得到回复,那么31日12点59分前没得到回复,应当知道正式合同难以达成了,那么1日早上应当来电确认或者发作索赔,但IT1日上午没有任何动静,也未主动联系和发作,是收到小龙EMAIL后晚上才来电联系并过来取回押金,基本可以推断1日当天IT还在等着答复滴。另一个最明显的行为就是拒绝承认1日当天收到通知。如果IT原来的理解是31日12点59分截止,那么之前没收到通知就应当理解为1日小龙已经违约了,这样的话,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不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又何苦要躲避起来不给签字?有非常明显的明知对方没有违约而恶意拖延造成对方违约的动机。这样,哥们认为IT原来的理解是不含1日的推断是前后矛盾滴,或者说IT的主观和行为是有矛盾滴,是说不通滴。 综合两方面的主观和行为一致性的对比,基本可以推断出双方默认的通知日期是含有1日当天滴。 小龙不存在欺骗和违约,IT存在恶意致对方违约谋取不当利益。道德法庭上咱哥们该支持哪一方就一清二楚了。当然,这要在咱哥们自己也确实讲理的前提下才能站对立场。否则,只能闭着眼睛把良心丢一边骂小龙了。 哥们,一杯茶也泡淡喽,果盘也要见底喽,咱是明天再聊还是继续唠嗑?你定。这法律版块不错,沉沉稳稳的,没有不上路的生驴子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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