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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黄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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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文革”前反腐查处10万余人 老干部也不姑息!

“文革”前反腐查处10万余人 老干部也不姑息
倍可亲(backchina.com)   “文革”前17年与新时期反腐败的比较

  汪谦干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文革”前与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工作环境的相同点是:处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之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且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但这两个阶段的社会转型并不相同。为此,我国采取了相应的反腐败措施。其相同点有 :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腐败分子严厉惩处;不同之处是:反腐败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不同,反腐败的方式不同。但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文革”前基本控制了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新时期遏制了腐败风的滋长和蔓延,但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在新中国建立后至“文化大革命”以前(以下简称“文革”前)及新时期(本文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时期),我国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图对“文革”前和新时期我国反腐败的环境、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进行比较。

  一、“文革”前和新时期反腐败的工作环境比较

  “文革”前和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环境有一些相同的地方,即这两个阶段我国都处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之下,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且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但这两个阶段的社会转型并不相同:

  ㈠社会转型的性质不同

  在“文革”前,我国处在一个制度性的转型时期,即我国正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整个社会发生了质的变化。政治上,彻底铲除了国民党旧政权,中国共产党开始掌握全国政权;经济上,彻底打破了官僚资本经济,开始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占全国经济的主导地位;思想上,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全国思想混乱的局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全国人民的指导思想。

  在新时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体制内的转型,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改革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社会的性质没有变化,但具体领导方式有所改变。政治上,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经济上,实现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导思想上,继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结合新形势,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实现社会转型的手段不同

  在“文革”前,实现社会转型是通过激烈的武装斗争,通过建立强有力的革命政权来实现,如采取了镇压反革命、没收官僚资本、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等措施,体现的是浓烈的阶级斗争气息。其形式较为激烈,转型过程相对较短。

  在新时期,实现社会转型主要是通过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社会发展的进程,在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地、有序地、稳定地向前推进。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其形式较为和缓,进程相对较长,情形更为复杂。

  ㈢社会转型后的效果不同

  在“文革”前,我国呈现由混乱走向秩序的状况:建立了稳固的政权,实现了祖国的完全统一(除台湾外);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经济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就;各民族和睦相处,男女平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人们精神上朝气蓬勃,追求理想,重视信念。但政治上高度集权,一言堂、家长制作风依然存在;意识形态高度强化,阶级斗争氛围浓郁;经济形式单一,经济体制僵化。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了这些体制上的缺陷,推波助澜,终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党和国家工作、社会正常秩序受到巨大的破坏,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遭到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在新时期,我国社会转型已取得初步成效,整个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新局面;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人民思想进一步解放,观念进一步更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我国社会也呈现由单一走向多元化的状况:市场主体、利益关系、分配方式、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均多元化。但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现阶段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治体制有待改进、文化尚欠发达、一些人的思想观念模糊等,直接后果便是一些人失去了信仰,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择手段,致使腐败现象迅速蔓延,腐败问题依然严重。

  二、“文革”前和新时期反腐败的措施比较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地领导下进行的。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它可以迅速地调动一切组织资源来开展反腐败的工作。针对“文革”前和新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我国分别采取了相应的反腐败措施。

  ㈠相同的措施有:

  ⑴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将其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

  “文革”前,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防止党和国家政权变质的大事来抓。早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对革命胜利后国内外阶级斗争的新形势作了估计,及时警告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将成为无产阶级的主要危险。他明确地指出:“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禁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I]建国后,毛泽东不仅多次重申要警惕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而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果断地开展反腐败工作。据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回忆“三反”运动时说:毛泽东主席“不仅提出方针,而且亲自督办;不仅提出任务,而且交待办法。在‘三反’运动紧张的日子里,他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听起我的汇报,甚至经常坐镇中节委,参加办公会议,亲自指点。”[ii]这些措施极大地净化了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党风和社会风气,它的成效至今令人难忘。1963年到1966年,中共中央又开展了“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这场运动对打击贪污盗窃等腐败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许多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被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混淆了两类矛盾,使不少干部和群众受到不应有的打击,造成了一些消极后果。

  在新时期,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清醒地意识到,可能会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为此,邓小平提出:要把反腐败工作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iii];反腐败要从党内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从具体事件抓起;严格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纪违法案件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等。1980年11月,陈云在中央纪委召开的座谈会上也尖锐地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问题。”[iv]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反腐败工作更是常抓不懈,上任伊始就专门讨论反腐倡廉问题。江泽民认为,反腐败关系党心民心,民心向背,决定政党、政权的兴衰存亡。他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说:“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v]他曾反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并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vi]。以胡锦涛为首的新一届领导集体也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2005年1月11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vii]2007年10月15日,他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又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求“全党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viii]不仅重申了反腐败的决心,更强调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必要性、迫切性。自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一面抓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致力于预防腐败;一面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正是由于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才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

  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心中树立牢固的理想和信念,使他们自觉地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筑起第一道反腐败的防线。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文革”前,我国开展过多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1950年、1951-1954年、1957年分别开展了整风运动,1951年还在全党普遍进行了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活动等。这些活动对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保证政府廉洁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我国又相继进行了多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1983年10月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整党的决定,开始全面整党。这次整党在全党分期分批进行,历时三年半,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号召全党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等。但也不必讳言,80年代后期,我国对反腐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所忽视,社会上滋生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引起了1989年的政治风波。在接受这个教训后,我党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反腐倡廉做到警钟长鸣。如1996年10月、2001年9月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这时期,最重要、持续时间最长的是1998年11月开始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活动,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党性党风教育。2000年2月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全国又掀起了学习“三个代表”的热潮。以胡锦涛为首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就重申了毛泽东建国前夕提出的“两个务必”,即:“务必使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ix]并领导全党全面、深入地开展了“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活动。2004年又在全党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广大党员干部提高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增强了拒腐防变的意识。

  ⑶对腐败分子严厉惩处

  反腐败工作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只有真正意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确地明白搞腐败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才会有所收敛,反腐败的形势才会有所好转。总体来说,新中国建立后,对惩治腐败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特别是建国初期,中央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非常坚决。毛泽东曾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x]在“三反运动”时,贪污旧币1亿元以上的就称为大老虎,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称为小老虎。当时全国查处了10万余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的42人、死缓的9人。[xi]这次运动还抓住典型案件及时处理,如枪决了中共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时任书记张子善。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干部,对中国革命曾作出过重要贡献,但解放后,贪污腐败,蜕化变质,成了人民的罪人。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此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邓小平曾说:“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xii]

  在新时期,中共中央对腐败分子的打击也非常有力。自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起,我国集中力量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仅从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数就可以说明,如1988年为194人,1990年跃升为1188人,1992年达到1488人。此后有所回落,1993年为1037人,但1996年又猛涨为2699人,1997年仍有2577人,1998年下降为1820人,到2002年又创新高达3269人。[xiii]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指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有28996人、厅局级干部有2422人、省部级干部有98人。[xiv]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败的成绩也很显著。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披露,2003年至200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1557人,其中地厅级干部791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xv]而自2000年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以上干部就有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4人。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在全世界也罕见。

  ㈡不同的措施主要有:

  ⑴反腐败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不同

  “文革”前,中共中央为了适应反腐蚀防腐败斗争的需要,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和地方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各级党委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领导。地方各级纪委在该级党委会指导下工作。因“指导”概念的内涵不够明确,后中央又规定,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因此,各级纪委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开展了一些工作,处理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党员,但“三反运动”以后,特别是发生高岗、饶漱石事件以后,中央认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较前任务加重,职权扩大;领导体制也有变化,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工作,下级监委在上级监委领导下工作。在行政监察方面,自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后,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的利益,并纠举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党和行政监察机构在反对腐败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不久行政监察机构受到错误批判,被指责为同党闹独立,并在1959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被撤消。此后,行政监察机构职能归属到各级党的监察机构。但两者性质、范围不同,监察对象也不同,以致“管不了”、“管不好”,也使政权体制上的关系不顺。到“文化大革命”,党的各级监委也被撤销。总体来说,“文革”前,我国反腐败的组织机构不完善,主要是党的监察机构在发挥经常性的作用,行政监察机构存在的时间较短、作用有限,有时临时性机构发挥主导作用,如领导“三反运动”的是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

  在新时期,我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反腐败组织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基本任务“就是要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xvi]它是中共中央专门领导反腐败的机构。随后,地方各级党委也相继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恢复建立后,不仅抓紧平反冤假错案和处理违纪案件,还注重纪律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各级纪委开始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这种体制影响了纪检工作的开展,因此,从1980年起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为加强纪委的检查效力,特别是提高对同级党委的检查能力,又提升各级纪委书记的职级,他们均担任同级党委常委,前几年还曾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全国各级检察院恢复后,分别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2005年以后又相继设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对腐败分子立案侦查。自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起,我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又相继恢复了行政监察机关。1993年初,中共中央又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并把反腐败作为合署办公的第一项工作。“合署办公”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强化了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形成了合力。对于新时期反腐败的领导体制,江泽民在199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将其概括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一提法后被写进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xvii]这样,我国形成了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较为健全的监察体系,为我国廉政建设、反对腐败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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