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 23rd, 2021, 15:32 | #1 |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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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些关于阿省Condo Act 的问题
在71.1 ( 请见截图)service on owner 部分, 这里的service 是什么意思?是指所有的信件还是特指什么文件? 在71.1 (2) Service is deemed to have been effected (b) 7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document is sent by ordinary mail, 这段是说,即使文件是通过普通邮件寄的,过了7天,就可以自动生效?那如果业主确实没有收到那个邮件,怎么办?例如,如果我的管理公司说他们已经寄给我账单了,并要求我在某某时间前必须缴付那个账单,但我从来都没有收到过那个账单,当然就不可能缴付那个所谓的欠账,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算是我的过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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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3rd, 2021, 17:35 | 只看该作者 #4 |
转啊 转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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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脱离这个利益冲突看事件,可能会容易理解一点 通知发没发,他们有记录 你没有 通知收没收,你有记录 他们没有 两个事件都是单边信息,I said you said的对抗情况,除非能真的证明对方失责,不然很难argue 你是好人 真没收到,但有坏人收到当没收到的呢 这个逾款 损害的是condo利益, 所以condo act的出发点是避免这个情况 咱这case,就只能争取waive利息和罚款咯 争取不到 再走其他路径; 凡事没有绝对,有争赢的,但概率比较小; 集体单位有个优势,它的成本支出是集体分担的,就是 你们要打官司,你出你方的法律费用plus对方费用里你的share per ownership and 逾款 罚款 他们收不到 也不着急,越长利息越多,还可以用condo的钱把欠款放到你的land title的lien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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