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17th, 2019, 09:55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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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程序是香港法政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交给立法会处理表决,通过后交会政府在宣布通过实施。 立法会里面设置有内务委员会,这个内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法案,成立具体法案委员会来处理一读过后的法案,法案委员会研究后给立法会呈交建议,立法大会再表决。 具体的法案委员会不是必须的。 逃犯条例在成立法案委员会时候两派对立,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均有大问题,最后应香港政府的建议,内务委员会表决撤销了法案委员会,通过了直接二读;这个流程是合法的,只是隔过了无法工作的具体法案委员会(立法会规章也许可,只是不常见)。 你的“议会”是个鸟东西,是你造谣出来的,而且是再次。连基本事实都不去仔细看一下,就造谣一大篇接一大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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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7th, 2019, 12:53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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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议会”等同于“立法会下面的内务委员会下面的法案委员会”,这是小错误?立法会的内务委员会通过决议解散下面的具体个案工作委员会是违法?(什么叫“这个关键在于立法后跳过议会,而议会才是真正的制衡力量,和代表多方民意的把关关键。”?你表达的关键是什么东西?) 把立法与执法的本身就是两回事情,来把执法与立法会混乱联系起来,你恐怕脑袋愤青到了几乎疯了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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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7th, 2019, 17:4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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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的内务委员会下面的个案委员会是为审理政府部门送来的新法律或者法规修改而成立的,与审理具体法律案件有鸟毛关系?根据立法会规则,这个个案委员会不是必须的。个案委员会成立后,对要立法的案件进行评估,向立法会提出具体意见,然后在全体立法会上进行全体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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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7th, 2019, 23:36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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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二、三十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议或移交逃犯协议,至于其他未签署协议的司法管辖区,则可以「一次性个案方式」提出移交逃犯请求,由港府交立法会审议,通过即可申请临时拘捕令。然而,涉及上述协议的两条木地法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及其领土的澳门与台湾。保安局昨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指上述台湾案件突显条文缺陷,违反公义,建议删除条例限制,令任何司法管辖区均可向港府提出移交逃犯请求,意味修例后,两岸三地亦可以「一次性个案」方式提出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请求,特首发出许可书后,交法庭决定是否批准,但涉及政治、宗教及种族等控罪将不获受理。” https://www.google.ca/amp/s/amp.rfi....25E5%258F%25A3 你就继续编造你自己故事吧。你自己才是个5毛类分子,并且善于瞎编胡造。 问一句,你大陆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们,是不是就是你说的猪民,猪民下出的你,是不是基因也是猪?你戴个愤青帽,其实还是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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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7th, 2019, 23:57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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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陆,澳门都不仅是引渡条约例外,也是“个案引渡”的例外,似乎这问题一直谈了20年了,一直没合适解决方案。 一国两制害人,民主后,大陆与香港都会终结这个一国两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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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8th, 2019, 23:23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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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什么叫不离谱?目前大陆台澳是不能个案处理的,这是修改条例的原因。你既然不清楚走不通这个事实,为何就排脑门乱讲?还都是延伸出檄文长长,不是文革愤青作风?还有资格嘲笑什么80后与90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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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9th, 2019, 11:5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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