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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01:21     #1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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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002 查看帖子
不明白你的逻辑,你懂不懂法律?你以为这种事传呼警察,警察就一定来么?你以为一个商店有资格扣人么?你还做经理很多年了。。。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吧。
你认为的法律是什么呢?如果不付钱就走,那跟陈旺的案子有什么区别?大家不是都觉得陈旺很冤吗?商场一般都有保安的吧,商店叫保安过来处理,然后交给警察是完全可以的。不要不承认,没付钱离开了从另一种意义来讲就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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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0:58     #2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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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由人 查看帖子
你两看没看我的回帖啊?在LZ这件事上也没什么分别啊.
但是关于SHOPLIFTING,我是没经历过,但是新闻已经报道那么多了,还要亲身经历啊?拿东西,不交钱就想走人,你可以说是忘了,但是商场的保安还有对方是否那么对待你,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前几天刚看美国关于孩子照片的事,也有点不可思议: 父亲给...
我赞同自由人的说法。
没付钱走出店门,说好听的就是忘记付钱了,正式说法就是偷。商店根本不怕,有录象、人证等。
这种事情建议楼主还是咨询律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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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1:31     #3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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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perty 查看帖子
The retailer takes the position that it has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s from the said young peroson and/or you as a result of such action based on thef...看看商场说的这三种情况,那种符合?
如果一个人要偷发卡也应该是藏在包里,如果一个人抱着大件鬼鬼祟祟的试图出商场,那也铁证如山。这个别在头上的小发卡,值得商场大书特书吗?!
如果一个小偷没出门就让人看出是小偷,那还是小偷吗?很多女人(多数是女人)趁着试衣服,在里面穿了很多层的内衣,然后外面披上大风衣,大摇大摆出去。

林子详不是试了墨镜没摘,被人抓了现成的吗?交了罚金还留了案底呢!
上次白灵也是啊。有人以为这种小把戏没人知道,就想去冒险,那只有自讨苦吃了。

华裔女星白灵因在洛杉矶机场偷窃杂志被捕(图)2008年02月15日07:33 [我来说两句(684)]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提要] 中新网2月15日电 据法新社报道,著名华裔女演员白灵,周四在洛杉矶国际机场因为在商店偷窃被逮捕。这位37岁的影星,曾在《星球前传3》和《红色角落》等电影中扮演过角色。警方称,当日她因为企图偷窃价值16美元的杂志和电池而被逮捕…

容祖儿父亲与祖母去年8月在葵涌一间超级市场购物后,祖母被指盗窃当场被保安员截停查问,容父与保安员争执期间涉嫌恐吓,超市方面事后报警,警方到场将两母子拘捕带署,并分别控以“店内盗窃”及“刑事恐吓”罪名。

最近负面新闻不断的“小甜甜”布兰妮又有惊人之举了。这位曾经的玉女在一家加油站偷了一个廉价打火机,好在当事人表示并不想报警。

吴镇宇也曾因偷鞋而导致留案底及守行为。

1999年年,在夏威夷旅游的林子祥信步走到一家眼镜店,兴趣颇高的试带眼镜。离开时,他由于带着自己试过而未付款的眼镜被捉。结果被保安认定涉嫌偷太阳眼镜。由于当时情况也是有口难辩,林子祥选择认罪了事,罚款75美元并留案底。

2001年12月,薇诺娜以偷窃罪被捕。她在贝弗利山赛克斯百货商场里,把价值4760美元的衣服和饰品摘下防盗标签,放进包里,被监控摄像机录下,最后她被法庭判处三年缓刑、六十天社区服务,以及罚款一万美元。这个在世人眼里纯洁美丽如天使的女星从此几乎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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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1:48     #4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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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ODGUY 查看帖子
有真偷的, 有真忘记的。 都有可能, 你怎么就一根筋咬定是偷?
忘记付钱,从另一层面来讲其实就是偷。两个立场不一样而已。比如说我捅了你一刀,你可以说是我捅你,我也可以解释为是你自己撞过来。但无论怎么解释都是伤人罪,只是过失伤人与故意伤人的区别。你不能解释说你没有伤人。

我并不是说楼主就是小偷,只是从两方不同立场来解释而已。这种事情可大可小,那种让楼主一走了之的做法我是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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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09     #5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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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为什么李伟光被判无罪?
任何定罪CRIMINAL都要有“动机” 这最重要的一条。 中国也一样。中国的犯罪构成“四个基本要素”想必你不知道。


法律不是你想当然的那么简单。偷是CRIMINAL, 忘记付款是一个小ACCIDENT。两回事
李伟光被认定是精神病患者。一个取出别人内脏并吃人肉的人是正常人吗?

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可以在路上随便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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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20     #6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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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ODGUY 查看帖子
作者: GOOODGUY
请问那为什么李伟光被判无罪?
任何定罪CRIMINAL都要有“动机” 这最重要的一条。 中国也一样。中国的犯罪构成“四个基本要素”想必你不知道。



“精神病杀人没罪“ 等于可以随便杀人吗?
我是谈罪成不成立的问题。 即使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等于该种行为是合理的。 你对逻辑的理解很有问题。
我指的是你说的动机的逻辑。没有动机的杀人是否就不能定罪了?(假设该人还是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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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39     #7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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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perty 查看帖子
沃尔玛出门的地方有测得,经常听到丁丁当当的响声,看到有人查一下发票,不知道这样的大店是如何处理的,也许有参考价值。

其实一个人偷和撒谎时是类似的,除非是惯犯,估计应该是做贼心虚的表情吧。不了解这边的法律,总感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应该区别对待,特别是没法求证的情况下,像LZ的情况,为什么一定要认定是偷哪?!...
商店有LZ偷的证据,监控视频和人证。所谓的偷我是从商店的角度来看的,当然我也不愿意看到LZ是为偷而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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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4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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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没说清,我说的”动机“准确说应该指”主观意识“。 你可能理解成”目的“

中国法律规定构成罪名成立的四个必要要素是”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这个主观要素就是”主观意识“,如果没有犯罪主观意识,就够不成罪名。 当然中国的法律弹性非常大。很多案例都说不清。

李伟光的例子来看,加拿大可...
李伟光现在还在精神病院吧?如果这事发生在中国,他还不得判死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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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47     #9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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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加拿大是中国啊?由商店来决定是不是”偷“, 是这样的话, 那个抓小偷的陈万就不会被抓起来了。
呵呵,当然是由法官当裁判了,我只是说商店有证据可以证明LZ的行为,但LZ自己无法证明自己啊。
陈万的案例有点特殊,他是追出去并在外面绑架。如果他当时在店门口就制住那黑人并等候警察的到来,估计他不仅没事,还能被赞为好市民。

还有一个案例就是新西兰那个太极大师在美国被几个室友制住不但没罪,反受奖赏。但同一事情如果是在室外而且有人报警,结果可能就会出人意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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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2:5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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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着说着我好象成了大家的对立面了,呵呵。建议LZ还是咨询专业人士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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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8th, 2009, 23: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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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Theft is dealt with by Part 9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Canada which is the part that covers property crime. Section 322 in Part 9 creates a general definition of theft, while other sections such as section 326 (which deals with the theft of gas, electricity and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define special kinds of theft.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definition in section 322 a person steals a thing if he or she takes or converts it fraudulently, without colour of right and with intent to deprive the owner of it, either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For 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theft is divided into two separate offences by section 334 depending on the value and nature of the goods stolen. If the thing stolen is worth more than $5000 or is a testamentary instrument the offence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ft Over $5000 and is an indictable offence with a maximum punishment of 10 years imprisonment. Where the stolen item is not a testamentary instrument and is not worth more than $5000 it is known as Theft Under $5000 and is a hybrid offence, meaning that it can be treated either as an indictable offence or a less serious 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 depending on the choice of the prosecutor. If dealt with as an indictable offence Theft Under $5000 is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2 years and, if treated as a 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 6 months imprisonment, a fine of $2000 o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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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Nov 10th, 2009, 20:39     #12
ka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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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KKKK 查看帖子
首先谢谢各位。也谢谢妈妈对我的信任。妈妈今天咨询了律师,我们会这样做:
1,我会写一封道歉信给律师,同时也会CC我的老师或校长。
2,我将阐明我没有偷东西的企图和当时的情形,尽管是由于我的疏忽造成的这种局面,我还是有错的。--- 给所有involved的人和家长带来不便。。为此我将在用我的业余时间到社区作10小时的volunteer。
3,同时我会让社区给我出据我以前的volunteer记录。
所有这些我都会寄到律师那里同时copy我的老师。--- 我的老师信任我。
如果这样他们还要上厅,就由他们了。

再次感谢大家。...
这个做法确实有点出人意料。
还要CC一份给学校?太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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