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8th, 2005, 20:19 | #1 |
inven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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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买店者的教训,真人真事
一个买店者的教训,真人真事。 我在《教你如何买店(一)+(二)》中,就点货价格的确定有详细的介绍。其中一种方式是买卖双方自行确定。我原以为只有买方对物品的进货价格很了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用这种方式,但事实证明我错了。下面介绍的店在SHEPPARD AVE WEST。买卖双方对点货的价格有以下约定: 1. 所有物品,除香烟、雪茄、电话卡和彩票外,按零售价30% OFF。 2. 香烟和雪茄以WHOLESALER的价格为准。 先分析第1点。 (1)、在30% OFF的物品中,买方只在袋装牛奶及杂志、报纸上占了小小的便宜。但很遗憾,杂志和报纸是代销,袋装牛奶也只10袋,其余物品总值接近$21000。在我清点的店中,这些物品的平均折扣率至少40%,所以买方至少多付了$2100。 对其中两项物品作详细的分析。GREETING CARDS 的零售标价不一,双方同意取$2作为平均售价。30% OFF 后,买方买入价为$1.40,实际成本价为$0.70。CARDS的量约1100张,光这一项买方就多付了$770。另一项是锁匙坯,标价为$1.99,扣除30%,还有$1.39,共有1200支。我在清点这家店之前和之后的两家店碰巧也有锁匙坯,卖方接受的转让价为$0.65/支。这一下买方又损失了$890。$770+$890=$1660,我在前面说过买方至少多付了$2100确实不为过。 (2)、30%这个数字是死的,但零售价是活的。该店有40盘出租用的游戏光盘,但在点货前几天,突然改为零售,$19.99/盘。 再分析第2点。香烟和雪茄以WHOLESALER的价格为准,理论上100%正确。如果卖方不向买方收GST,买方还占点优。(补充一下,买卖双方都有GST帐号,买方不付GST给卖方是完全合法的。但是这项权益得靠买方自己争取,如卖方不同意,建议与律师联系)。很遗憾,卖方坚持收GST,这下买方又吃亏了。一般的便利店能从WHOLESALER进20%的香烟,应该就是典范了。 是否付GST本来影响是很小的,但由于便利店有太多的不规范操作,付不付影响就大了。有关这个问题以后再讨论。 总结一下:不做不知之事。买方确定的点货公司,不管怎么样也不至于帮卖方说话,至少会站在公正的立场。 欢迎各位参与讨论,电话416-707-1812,或EMAIL:ZENGXIANXI@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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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0th, 2005, 16:02 | 只看该作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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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意见. 1.其实,所有与店有关的PURCHASE的GST都可以在CLAIM GST时CLAIM回来. 因此, 如果卖方向买方收取香烟GST, 那么买方便将应将支付GST在季度或年度GSTREPORT时CLAIM.如果卖方不收取GST,买方则不能CLAIM.但实际上法律规定,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收取GST和PST.但PST可以对有RESALE LIENCE的人减免.GST则不可以.所以,不论买方有无GST帐户,卖方在理论上都应收取买方的GST,不止是香烟,任何需要加付GST的商品都应收取.之后,买卖双方再在各自的GST REPORT中CLAIM.这才是正确的做法.(无论是点货公司点货还是个人点货) 2.通常来讲,点货公司是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为绝大多数情况,点货公司也是卖方临时找来,没有任何关系的.就拿你自己来讲,你被熟识的找去点货的次数占你整个点货次数的几个%呢?每一家店有每一家的情况,不论是点货公司点货,还是个人点货,货品的折价率是靠买卖双方协定的,因此无论是个人点货还是点货公司,最后计算时都是遵照这个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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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0th, 2005, 18:48 | 只看该作者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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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过点货公司点货, 将所有有GST的货品,全部加GST算给买方. 买卖双方在最后成交时所购买的INVENTORY一定是要有收据的,才可作为当年的BEGINNING INVENTORY计算收入.我只知道, 在购买生意时, 购买金额中,固定资产部分的GST在你购买生意时可填报GST减免申请表得到减免.这一点,在你的律师为你做BUSINESS TRANSFER时会为你办理,没有任何麻烦. 但BANK讲的, 在买卖双方点货时申请商品GST减免我到不知道. 但如果买卖双方不填报GST减免申请表的话, 法律上讲, 卖方应收取买方商品GST,并将所收取的GST算做实收GST申报在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TURN FOR REGISTRANTS中, 交回政府. 而买方也应交付GST, 并在今后的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TURN FOR REGISTRANTS中CLAIM回来.如果卖方不收取买方GST, 则买方在接手之后的要将多收取的GST报在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TURN FOR REGISTRANTS中向政府交回. 实际上GST是商家替政府带收的, 本应是政府的, 没有买卖双方谁赔谁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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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0th, 2005, 21:21 | 只看该作者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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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FENG说的不能说是不对,但你是在断章取义。原文是:是否付GST本来影响是很小的,但由于便利店有太多的不规范操作,付不付影响就大了。所以说如果一切都是正规的话,作者和你都对;但现实是有很多的不规范,所以付不付结果就不一样。 我其实很佩服你的理想主义。你在文章中说,实际上GST是商家替政府带收的, 本应是政府的, 没有买卖双方谁赔谁赚一说。我很想问您一句,INCOME TAX是每个人都要交的,可为什么就有不少人如果对方付现金的话,工资低点也接受? 不好意思,我就是经营便利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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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1th, 2005, 10:26 | 只看该作者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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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1th, 2005, 13:39 | 只看该作者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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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2th, 2005, 02:34 | 只看该作者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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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便利店讨论交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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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生意完全在纳税人是否诚实。有没有猫腻都是自己造成的。我见过一些中国人,开店绝对不超过两年就卖。为什么?逃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税的时候就耍无赖。没有收据,没有账单,一问三不知,装傻。这一次老工的名义开店,下一次老婆的名下,在下一次儿子。可是折腾来折腾去没挣着钱。买卖一次有损失。买卖中间也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坐吃山空。韩国人开店是有名的。他们一做就是一辈子。 我们有一个很大的圈子,都是开店的中国人。我可以把这些人分成三类:1。不诚心开店的,包括上面说得开两年就跑的,吃不了苦的,瞧不起店小二的。最短的一位开了两个月被偷了两次,伤透了心,赶紧卖店走人。这类人是少数。2。把开店作为生计的。一做就是十年八年。其中有些是夫妻一方有工作的最合适不过了。这一族是大多数。3。雄心勃勃做生意的。永远不满足现状。总要为自己寻求新的挑战。几年就换生意。但是不是为了逃税,而是扩张。一个比一个大,或者同时开几个,或者兼营其他生意。有的作生意做出感情的把房子买下自己做房东,再也没有租约的骚扰。 题外话。扯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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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2th, 2005, 12:17 | 只看该作者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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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4th, 2005, 20:02 | 只看该作者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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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开便利店是出了名的,原因之一是他们自70年代以来就在这个领域占了半壁江山或更多,也就是时间和数量。是不是如BANK先生所说,他们出名有规范经营的成分?要是有个人,对他们进行彻底的调查,也许才会有答案。但在涉及个人隐私时,有几个人会说实话呢? 我认识一个韩国人,在BLOOR W和LANSDOWNE开店,他亲口告我,他和他夫人在八年间买了4次卖了4次。韩国人特偏爱他们的WHOLESALER,KBA。BANK先生哪天有空去KBA走走,看看他们在正规的WHOLESALER会进多少的香烟。韩国人凭着他们的实力和经验,经营的便利店基本都是上等品,香烟销售量至少600条/周。 我曾在FAIRVIEW MALL的一家韩国餐馆打过工,从中午12点到关门,对一天的营业额非常了解。但老板从不让看收银机一天的汇总,另外也请韩国人和中国人做现金工。 所以我的结论是,只要是小生意,不管是韩国人,中国人,还是别国人,正规经营的成分肯定不高。说中国人在这方面不正规,是事实,但是不要抬高别人,他们也一样。这是现实,不去适应它,很可能就会被淘汰。 请问BANK先生,说说你的从商经历好吗?如果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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