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14th, 2011, 13:3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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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 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
大学生撞人后杀人案由大学生填怎么罚 案件回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日前,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 然而,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事先并不知晓。在通过媒体报道知道此事后,受害者代理律师张显向西安中院提出,坚决反对在此案中“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 张显表示,有500人参加旁听,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 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还多,这难道不会使调查结果严重偏护故意杀人犯药家鑫吗? 张显认为,民意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还需要对参加人员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人员组成上也要有合理的结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界所占的人员比例),而法院对此案的做法是十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参考“民意”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 因此.西安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够把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 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最起码很不严肃,亵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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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4th, 2011, 13:36 | 只看该作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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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这个征求意见不同意,认为在推卸责任,实际上忽视了一个重要方面,也许不久就会引进陪审员制度,对这个趋向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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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giss 此篇文章之用户: |
sign.in.me (Apr 14th, 2011) |
Apr 14th, 2011, 17:18 | 只看该作者 #15 |
放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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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法律玩乐。中国刑事诉讼法有人民陪审团制度,法官判决应该听从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这是法律程序。向旁听者征求对量刑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种做法是违反诉讼法律程序的。 咱们再谈谈中国人民陪审团制度,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它从来都是聋子耳朵,它的组成都是被挑选的"我党好群众",被告人无权对陪审团的组成表达任何意见。这且不说,就连主审法官都是半个聋子耳朵,不过是履行司法程序,真正决定判决的是我党领导下的"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组成),"重大案件"又要听从上级"党委"的指示。中国的司法独立在实践上与理论有很大差距-所谓距离产生美。 |
天堂大门敞开我踯躅不入,地狱之火熊熊我身似飞蛾, 做个好魔鬼,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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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4th, 2011, 17:22 | 只看该作者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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